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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工作奖励制度的调查研究

时间:2024-06-04

文/山东艺术学院 李莎

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使依法治档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档案法制化的理论研究成为新热点。目前理论界针对档案法规的研究很多,但有关档案奖励的研究内容近年来少有提及。本文对档案奖励法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调研,对档案奖励制度的构建提出几点思考。

一、有关档案奖励的法规调查

对档案法规中有关奖励内容的研究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

(一)国家档案基本法中,有关奖励规定的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有关表彰与奖励的规定仅仅简要提及两个方面:一是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中,提到对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二是在第三章“档案的管理”中,提到对档案的捐赠行为给予奖励。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在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列举了五项应给予奖励的事项。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有关奖励的国家专项法规仅有一部,为2001年颁布的《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旨在鼓励对档案科学研究取得突出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档案研究水平和现代化发展水平。

(二)地方档案法规中,有关奖励规定的调研。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档案工作的奖励制度及办法,在省市区域档案工作中存在较为普遍。通过查询31个国内地方档案机构网站,以及百度搜索“省市名+档案+奖励”词组,发现制定了专项档案奖励办法的省市不在少数,且大多是针对档案研究成果的奖励。如《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辽宁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等。

(三)高校档案法规中,有关奖励制度的调研。以中国档案局网站公布的开设“档案”专业的28所高校为例,在对其校园档案信息网站中“档案法规”板块里上传的的法规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设立档案奖励制度的高校只有两所,分别是云南大学和河北大学。其中,云南大学制定了《云南大学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评比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档案工作进行年度测评,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奖惩。《办法》中对年度测评的组织、时间、内容、标准和条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并附有《云南大学档案工作年度检查评分标准》作为参考;河北大学制定了《河北大学综合档案室考核、奖励与处罚制度》,列举了予以表彰奖励、处分的事项。

二、有关档案奖励理论研究成果的调研

笔者对2000年之后我国档案奖励制度的科研论文篇数进行统计调研(截至2014年12月),以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为检索工具,以“档案”“奖励”并含词组进行“主题”搜索,得到文章330篇,但针对性较差,涉猎范围太广,不适用于本研究;以“档案”“奖励”进行“关键词”搜索,得到文章0篇;以“档案”“奖励”并含词组进行“篇名”搜索,得到文章16篇,最后这种检索方式针对性较强,得到文章符合研究要求,因此本文采用此类检索文章作为研究对象。

(一)文章发表年度分析,通常可以反映出不同时期研究领域的发展程度。16篇文章中,2000至2009年发表11篇,2010至2014年发表5篇。15年中总共发表文章16篇,且年度分布相对平均,其中2003和2011年发表数量较多,均为3篇。2006年、2008年、2013年、2014年均未有文章发表。由此可见,长期以来对档案奖励问题的研究比较匮乏,且近两年少有人问津。

(二)文章发表期刊分布,可以体现出业界对研究领域的重视程度。16篇文章中,有14篇发表于档案类省级非核心期刊,2篇发表于科技类期刊。一方面说明地方档案机构对档案奖励兴趣较浓,另一方面说明档案理论研究的核心领域对此问题并不感兴趣。

(三)文章核心作者分布,可以反映出该领域主要研究人员情况,从而体现出研究水准。16篇文章中,明确注明作者机构的有9篇,其中有6篇的作者为国家和地方档案机构,其中国家档案局作者1人。另外有2篇作者为高校研究人员,1篇为科学技术情报机构人员。从文章作者的分布情况,也可以证明地方档案机构对档案奖励的关注度。

(四)文章探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16篇文章中,有7篇为学术研究论文,9篇为新闻报道类文章。新闻报道类文章旨在对地方出台的档案奖励制度、政策进行新闻报道,其中有宏观奖励制度,也有单项奖励制度,比如对档案宣传工作、学术研究的奖励等。另外7篇学术论文中,有2篇是关于“档案行政奖励”的研究,5篇关于“档案科技成果奖励”的研究。

关于“档案行政奖励”的研究认为档案行政奖励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一种形式,是受档案法保护与授权的行为,不同于一般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机构内部奖励行为。其中,李雅柳在《对我国档案行政奖励制度的思考》一文中分析了档案行政奖励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完善途径;胡春华在《档案行政奖励简论》一文中阐述了档案行政奖励的特征、形式、原则、范围和程序。两篇论文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展开分析,对档案学意义不大。另外5篇关于档案科技成果奖励的论文研究范围涉及到奖励机制的建立及意义,奖励办法、获奖人员的研究,奖励成果的申报等方面。

三、档案奖励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一)档案奖惩法规不对称。目前关于档案处罚的法规有《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2013〕年第30号)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2005年发布)两部,而档案奖励法规只有《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一部。相比较而言,两部档案处罚法规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宏观法规,而档案奖励法规则为专项奖励法规,在宏观指导性以及覆盖面上都有差距。指导性档案奖励法规的缺失,使各级地方法规在制定时缺乏准确的政策指引,直接导致了档案奖励机制的不完善。

(二)档案奖励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档案工作生产力。档案工作在行政工作中一直处于非核心地位,在行政资源的分配上处于劣势。以高校为例,学校档案馆(室)作为教学辅助机构,通常得不到优势资源,档案室工作人员多为年纪较大,专业优势不明显人员。由于高校体制的原因和档案专业人才的缺失,使得高校档案馆(室)工作人员中非档案专业人员大量存在,都是“半路出家”“现学现卖”。通常仅仅能达到应付日常工作的水平,学习提高专业修养的意识较淡薄,缺乏工作积极性与能动性。档案奖励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工作动力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问题。

(三)完善档案奖励机制,能有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完善的档案奖励机制,可以弥补档案管理体制的缺陷,为促进档案管理向现代化水平推进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档案奖励机制的形成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档案工作生产力,有效促进各类档案研究成果的产生,将更多先进管理经验应用到档案实际工作中。奖励机制途径的拓宽,范围的扩大,可以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和工作满意度,为推动档案事业发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带来充足的动力。

四、关于建立奖励制度的探索

(一)建立档案奖励机制遵循的原则。档案奖励机制的建立,应遵循“自上而下”“宏观到微观”的原则。“自上而下”是指从国家档案法规层面入手,制定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作用的档案奖励法规,地方各级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制定结合地方和部门工作实际的档案奖励制度。自上而下的构建方式,一方面可以减少阻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误区,避免出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悖的情况;从“宏观到微观”指得是先制定宏观全面的法规,后细化到微观专项的奖励制度,将奖励具体化、类别化,只有将制度细化,才能便于贯彻落实。

(二)专项档案奖励制度的类别。在国家档案奖励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实施办法》中“奖励与处罚”章节有关奖励的内容,作为档案专项奖励制度的制定参考,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方面:(1)对档案学术研究成果的奖励办法;(2)对档案工作绩效考核的奖励办法;(3)对档案宣传工作的奖励办法;(4)对档案服务与利用工作的奖励办法;(5)对珍贵档案捐赠行为的奖励办法;(6)对档案保护行为的奖励办法等。

(三)档案奖励制度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新时代的到来,是档案奖励制度制定与贯彻落实的有利时机。档案事业的发展要抓住契机,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利用新形势、新精神、新政策,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加大档案奖励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范围,可以选取试点,开展档案奖励制度的试行,总结经验,改进提升,利用奖励机制的优越性,促进奖励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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