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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视阈下刑事侦查工作的应对措施探讨

时间:2024-06-04

文/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 袁志强 李松柏

新刑事诉讼法执行已有数月,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我国国情,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原则,以构建法治社会为目标,对执法办案的有关制度与流程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是我国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如何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办案质量,是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强化了侦查活动的法制化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讯问过程中有关录像、物证查封以及扣押等细节的要求进行了修订,为规范侦查活动提供了法律约束①。以往,为了打击犯罪,公安机关通常采取一些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如诱惑侦查、强制采样等,这些侦查措施根据以往的法条,并没有明确的书面法律依据,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些侦查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侦查措施的使用范围、条件更为明确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线人、侦查卧底的现象进行了认同,同时对使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案情需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案人员可以潜入犯罪嫌疑人内部进行侦查。但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且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此外,在新刑事诉讼法中,针对毒品犯罪案件,首次提出了“控制下交付”这一说法。即侦查人员在发现线索后,先按兵不动,撒网观察,对犯罪活动进行监控,待犯罪嫌疑人将毒品进行交付后,再一举擒获。这一措施目前已在国际毒品案件中广泛使用。

(三)进一步保护了人权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权进行了充分保护,对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为其提供休息时间和正餐,以避免犯罪嫌疑人不堪长期讯问,发生无罪招认的情况,对人权进行了有效保障。

二、新刑事诉讼法视阈下刑事侦查工作的应对措施

当前,我国公安部门对于侦查权力的运用存在制约不足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对侦查工作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以及制裁措施,侦查模式以口供本位为主导,在刑讯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逼供的现象屡见不鲜,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以往的侦查方式一笔、一纸、一嘴足矣,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不足:一是以口供为中心,长期以来,侦查工作对于口供过度依赖,“无供不录案”的理念仍占主导;二是侦查观念陈旧,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往往凭经验办案,对科技的利用率不高,对言辞证据过分重视,时常导致冤假错案②。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侦查工作应转变原有侦查模式,以及侦查工作的运作方式,对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保障。

(一)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公安机关应摒弃传统的执法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根植心中,并在执法时进行深入贯彻。首先,从以口供为中心转变为用物证说话。一直以来,我国侦查工作对口供过于信赖,坚持口供至上的理念,侦查的思路为先得到口供,而后由口供来作证,这一理念致使刑讯过程中非法取证现象屡见不鲜。在新刑诉法下,侦查人员应改变传统执法理念,弱化口供的重要性,将侦查工作的重点进行转移,提升物证或其他证据的重要性,发挥其他证据的功能。其次,从仅关注证据的客观性转变为对证据客观性与合法性的双重审视。侦查人员的执能便是还原真相,在揭开真相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秉执依法办案的原则,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取证,避免逼供或是非法取证的现象发生。

(二)提高侦查队伍业务素质

合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用科技手段武装公安队伍,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素质,是现阶段教育培训科技强警的主要内容③。要定期开展培训、研讨、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的更新提高侦查队伍的专业技能。侦查人员应尽快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并掌握其中的精神要领,在新刑诉法的指引下开展侦查、审讯工作,依法办案。并且积极参加模拟训练,提高自身处理突发时件的能力,注重理论知识与实战技能并重发展。通过这些方法切实的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使办案质量更上一个台阶。

三、结论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完善了侦查工作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在法治社会背景下,侦查工作诉讼化、法制化,已成为刑事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为保障人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业已成为我国文明执法的一道亮丽风景。

注释:

①叶莉莉.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7):125-126.

②谢盛坚,李松梅.论新时期常见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思路[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215-216.

③雷杨兰.对新刑事诉讼法下转变侦查模式的几点思考[J].中国市场,2013(13):3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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