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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资讯

时间:2024-06-04

图文/本刊

中央印发通知要求党员干部扎实做好学习教育工作解决突出问题

近日,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工作的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扎实做好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听取意见,解决突出问题,让群众看到变化、见到成效。《通知》指出,要扎实开展学习教育,重点是搞好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要适当集中时间,强化集体学习讨论,着力提高学习教育的成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和道德品行教育,紧紧围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突出坚定理想信念这个根本要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品德修养,增强党纪观念,努力提高辨别能力、政治定力和实践能力。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专题讨论,重点围绕群众路线的时代内涵,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四风”具体表现和危害,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具体要求等进行研讨,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根本问题。《通知》强调,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坚持开门搞活动,一开始就要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突出听取意见的重点,着重听取群众对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反映,听取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的内容必须聚焦反对“四风”,避免分散主题。明确听取意见的范围,广泛听取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注意听取老同志和“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改进听取意见的方式,党员领导干部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党组织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还可开展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等,拓宽听取意见渠道。要原汁原味梳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反馈。《通知》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边学习、边查找、边改进。要把学习教育与查摆问题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纠正党员、干部存在的轻视思想、观望心理、敷衍态度和担心情绪,深入查找“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把学习教育与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对查找出来的“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能改的马上改。

国务院对当前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当前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文件要求,当前要重点推进九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二是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3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三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四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五是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六是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4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七是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八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九是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并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内容由原来的六章五十条增加至九章八十五条。《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出入境管理法》共八章九十三条,旨在促进对外交往、对外开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出入境管理法》把诸多被实践证明成功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与此同时,《出入境管理法》根据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等趋势,健全了外国人签证签发、不准入境出境、停留居留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了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完善了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措施,以有效规范出入境秩序,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公安机关是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职能部门,为配合《出入境管理法》的贯彻施行,公安部进行了一系列工作部署。此外,公安部在配合新法实施的人员培训、信息系统改造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新法顺利实施。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见》强调,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金融运行总体是稳健的,但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仍然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意见》提出了十条政策措施。提出要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要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要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支持企业“走出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国家核应急预案》修订公布

修订版《国家核应急预案》已获国务院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修订版预案突出了我国核应急工作遵循“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以及“规范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可能发生的核突发事件,控制、减轻或消除核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任务。预案分总则、组织体系、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响应、核设施核事故后的恢复、其他核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和附则七大部分。预案规定,我国核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和营运单位三级核应急组织构成,明确了三级核应急组织的职责。预案规定,我国核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并对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各级的具体职责和响应行动进行了描述和规定。预案还规定了乏燃料运输事故的应急响应、对境外发生的核突发事件的应对、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的应对等方面的内容。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方面,预案从应急计划区划分、技术准备、队伍准备、物资保障、资金保障、通信和运输保障、培训与演习等七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印发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在过去5年大规模改造棚户区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逐步将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统一纳入改造范围。同步建设配套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同步使用。《意见》明确:“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意见》提出:“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意见》明确:“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公布。《意见》提出,今后我国将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意见》确定,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海水养殖面积稳定在220万公顷左右,其中海上养殖面积控制在115万公顷以内;近海捕捞强度有效控制,外海和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水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到2020年,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再生能力大体相适应,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产品优质、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发布施行

监察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将于8月起施行,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规定》指出,其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规定》列举了十二种行为,即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 (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有这些行为的,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施行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一规定于7月1日施行。根据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程序规定提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程序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开展试点行业虚开骗税专项整治

从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虚开、骗税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劳务出口和服务产业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以“营改增”为重点的税制改革顺利推进。据了解,这项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针对“营改增”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涉税违法行为,整治重点是交通运输企业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交通运输业以陆路和内河运输为主。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真实性,收入确认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符合规定,差额征税项目在销售额中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等。《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专项整治要务求实效,对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设立或严重扰乱税收秩序的“空壳企业”,都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业务交易真实、但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应依法补征税款和处以罚款。同时,要加强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促进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网上投诉全面放开受理

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网上投诉于7月1日起全面放开受理内容。 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近日举行放开投诉受理内容动员会,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的现实紧迫性,全面放开投诉受理内容是大势所趋、形势所需。舒晓琴强调,要准确把握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所要解决的问题。要深入推进网上信访工作,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网络平台反映诉求,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即可查看办理进程和结果,不断降低信访成本。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机制和网上回访、网上督查制度,切实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不断降低行政成本。要依托网络平台打造阳光信访,逐步解决好网上信访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等问题,使信访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以此提升信访部门的公信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不断完善烈属抚恤优待政策。在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分级保护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和保护管理力度。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完善烈属优待帮扶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逐步提高烈属抚恤金标准,妥善解决烈属生活、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烈属医疗、供养服务需求。

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民政部近日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并提出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配备讲解员的要求。《办法》指出,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办法明确,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发布

为加强动物园保护与发展,依据动物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根据《纲要》,未来10年,中国动物园发展的总目标是实现由传统动物园向现代动物园的转变。现代动物园是能够切实为园内动物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生活和科学繁育的重要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基地。动物园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科学的物种种群管理、提高动物饲养管理与动物园展示水平、大力开展动物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建立完善动物园安全管理机制等。《纲要》规定,严格控制政府投资动物园的门票价格,为确保政府投资动物园的公益性,未来3年内应研究解决动物园门票价格过高等问题。要全面调查研究,确定合理的门票价格,保证成人的门票价格不高于当地人均月收入的5‰。各类特殊人群应当按政府相关规定实行减免票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作出部署。《意见》强调,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发展程序和纪律,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严格坚持标准,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高校学生党员队伍适度规模。意见要求,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强化党员教育培训,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注重教育寓于服务,服务体现教育,提高学生党员思想政治素质。《意见》强调,要健全党员管理机制,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严肃组织生活纪律。

军队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制度

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确定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制度。据悉,调整后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夫妻同为军人,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由符合条件一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双方均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般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士官,凡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在海军、总装或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以及在空勤、核潜艇岗位上服役的士官,均享受这一补助。相关制度调整后,执行异地作战、战备、训练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1年 (含)以上、符合享受夫妻分居补助费条件的官兵,从执行任务当月起享受此项补助。

教育部提醒考生勿相信网上虚假宣传

教育部近日发布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预警,提醒考生不要相信网上虚假高校招生宣传。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已开始,录取考生将陆续收到有关高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书。根据预警信息,近日网上开始出现一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虚假高校和冒充教育机构的非法网站,进行欺诈宣传,骗取钱财。国家有关部门正采取行动,依法关停有关网站、惩处不法分子。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登录教育部网站查询2013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切勿轻信网上虚假高校的招生宣传,以免蒙受不必要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已录取考生在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可通过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渠道核实录取信息。未录取考生,及时关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未完成招生计划公开征集信息,按照要求填报征集志愿及其他批次志愿。

联合国将在华招录专业类国际职员

联合国将于今年下半年在中国举行青年专业人员考试 (简称“YPP考试”)。本次考试将设行政管理、金融、新闻、法律事务和统计5个专业,考试合格者将作为联合国初级 (P1/P2级)业务官员后备人员待聘。笔试定于2013年12月3日举行,拟在北京设立考点。本次考试将按照招考专业分阶段进行报名:即日起至8月2日,新闻、法律事务和统计三个专业接受报名;7月8日至9月5日,行政管理和金融两个专业接受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联合国征聘网站查询详细职位描述、报考条件、报考要求并在线提交相关报名材料,网址为 https: //careers.un.org /lbw /home.aspx? viewtype=NCE。 YPP 考 试的前身是联合国国家竞争考试。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协助联合国在华举办过5次国家竞争考试,总计报名人数超过1.8万人,其中近100人已被联合国录用。2011年,联合国对国家竞争考试进行改革,设立了YPP考试。今年是联合国考试制度改革后中国第一次参加YPP考试。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1949.10-1966.5)》出版发行

经中共中央批准,由中央档案馆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联合编辑、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大型档案汇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1949.10-1966.5)》 近日出版发行。全书按照文件形成时间编排,选收了1949年10月至1966年5月期间,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4569件,共分50册,约1600万字。其中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共中央重要会议等作出的决议、决定、指示、通知、电文等,以及中共中央与其他机构联合发出的文件,部分与中央文件有直接关系的文电作为附件一并收入。这些档案文献多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选集》中收录的文件大部分依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刊印,一部分依据当时的报刊或后来编辑出版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选集、文集或党的文献汇编本刊印。在编选时本着求实存真的精神,严格保持所依据版本的原貌,只对明显错漏或不妥之处进行必要的订正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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