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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工伤保险,就不享受工伤待遇吗?

时间:2024-06-04

程文华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与方庭(化名)等5人应聘到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为了节省开支,提出在3个月试用期内不为我们办理工伤保险。因为当时我们求职心切,并存有侥幸心理,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多加注意,工伤事故在这短短的3个月内不可能降临到我们头上,遂表示同意。但就在我们工作到第42天的时候,方庭在运输生产原料时摔伤,造成右臂尺骨骨折,不得不入院治疗。面对方庭向公司提出给予工伤待遇的请求,公司却以有言在先,你们是自愿放弃工伤保险的为理由,坚决拒绝给予方庭工伤待遇等方面的赔偿。

请问我们在参加工作时自愿放弃在试用期内的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后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吗?

牛师傅等

牛师傅:

你好!

我们知道,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从牛师傅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方庭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是确定无疑的。公司必须要对方庭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地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即虽然方庭还在试用期内,但并不能排除公司已经对其实施用工,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自然也就必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如果公司仅仅因为方庭等人所谓的自愿同意而未办理工伤保险,这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鉴于以上情况,方庭可以依据自己在工作中具体受伤情况,向公司主张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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