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4
叶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体制的高度开放以及政府的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经济飞速发展,日益爆发出了强劲的实力。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之一,平稳健康发展不但关乎到了公司内部股东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公司外部环境的稳定。《公司法》在我国是一部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其可以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1.公司治理中要实现股东权力的实质平等。股东平等原则被行内外认定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化的不可或缺的衡量标准,是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要求不断提高,加之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需要,股东平等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股东平等,简而言之就是在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过程中,股东应享受多少权利不是以股东的持股占比进行评判的,而应该公平对待所有的股东。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体系中,虽然有明确的关于股东平等和股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但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制中并没有使这两者获得实质上的保护,所以这必然会使得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难度加大。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中小股东对股权平等的要求,不应仅仅是浮于表面的规制与保护,更多的是要对其切身利益进行实质上的保护,这样才能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益。但是在一些方面依旧莫衷一是,久悬不决。比如说出于对中小股东的股东平等和股权平等的保护,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合理区别例外,而不是在股东会提案权、股东会退出权、股东代表诉讼等方面,去坏法乱纪,突破法律规定的对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特别要求。
2.中小股東的资本支持促进公司发展。公司的长足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中小股东的资金支持占了公司很大一部分,因此为了公司的资金更加充足并且有一个更加长久的发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势在必行。因为这不但有利于公司的长久繁荣,而且也可以调动股东的投资积极性。
3.保证社会和谐与经济稳定发展。中小股东相对于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大股东来说,权益处于相对脆弱。①无论在社会群体还是公司中,中小股东都属于弱势群体,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不但要对其进行有效法律保护,并且有所倾斜,而且更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出实质性的保护说明,让中小股东享受到真正的平等。②根据股权平等原则,股东之间应该人人平等,而不是以出资额以及所占股份比例为界限,把股东权力划分为很多种。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刻不容缓。
随着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投资队伍,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司的中小股东都是工薪阶层。由于工薪阶层势单力薄,经济基础不够雄厚,所以无论是在控股股东和其他大股东通过特殊手段去操控经济等方式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还是在公司进行内部交易的时候,这不但会对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有所挫败,甚者还可能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只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对公司法进行完善,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
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凸显:①进一步丰富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内涵;②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③构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基础。通过近十几年来我国相关机构对公司法的多次修正修订,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也逐渐健全,《公司法》规定了表决权回避制度、知情权、取消决议权以及直接行动权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是事实上,大股东因为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占有绝对优势,故而他们会用自身的优势对中小股东进行打压,侵害他们的利益,更有甚者会依据自己的想法做决策,对公司的长足发展造成影响。此外,法律中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权也有明确的规定:若股东认为公司决议损害了自身利益,就可以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且请求公司来回购自己股份来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立足于客观来看,在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之下,《公司法》依然存在漏洞,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尚存缺陷。首先,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缺少明确的规定;其次,中小股东自身的文化知识欠缺并且法律意识太过淡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法的效能;再其次,公司内部的投票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除了投票效率低这种问题,还存在“隐形”问题,比如说联合特定人进入董事会以及代理投票等现象,这一点一定会对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公开透明性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针对我国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1.增强中小股东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投资初衷是为了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的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中的参与占比逐渐增加,而且中小股东多为工薪阶层,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会从投资者的角度去全面考虑问题 ,而是片面的认为这是经济损失,他们的关注点多在于股票价格的波动,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以至于忽视了自己拥有可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这就会造成持股比例高的股东对他们侵权的问题。而且,因为中小股东文化知识水平有限,法律知识淡薄,所以他们会对维护自身权利缺乏主观能动性。他们甚至会因为法律诉讼的周期漫长而冗杂,无法预判结果,而放弃维权。因此,基于当前法律体系和中小股东的意识形态,增强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实属必要。所以,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以及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多进行法律宣讲,从而加大公民的普法力度,而且还要结合实际案例,定期组织人民群众进行学习,并把法律的相关规定,详细并且简单生动地对大家进行解释,让大家懂得知法、守法、依法、维权。与此同时,公司的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所有股东对公司法进行系统的学习,并且让股东全面学习充分了解,并根据不同的股权特性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解释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和谐、友善的工作氛围,提升公司文化软实力,增强凝聚力,从而为面对激烈的经济市场的挑战做好充分准备,提早实现多方共赢。另外,增强中小股东的依法维权信心更是重中之重,基于此国家应该对司法救济体系进一步完善,设置统一的诉讼收费标准,增加中小股东的救济渠道,拓宽中小股东的维权视野,一定程度上降低时间成本的投入。
2.对股东大会制度进行完善。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大股东在召开公司股东会议方面享受同等权利。因此,在召开股东会议的时候,如中小股东出现不满意大股东意见的情况,其可以通過股东会议限制大股东、控制股东行使权利。同时,中小股东也拥有行使提案权的权利,在公司的未来发展决策中,中小股东有权参与,这就合理避免了大股东专权现象的存在。
3.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公司法体系中,虽然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享有实体性的权力——知情权,但是在公司的日常发展与经营当中,中小股东由于在股东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就会相对应地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毋庸置疑,中小股东掌握的信息会比较少。所以就会因此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公司的信息,也就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力。在日常经营中,公司控股股东掌握着公司较多的信息,例如实际经营情况的信息等。但是中小股东则属于信息比较匮乏的人员,他们对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难以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与理解。因此,为了公司的长足发展,我们应该把完善中小股东知情权放在一个核心位置上,而不是置之不理,那就一定会违背我国公司法法律体系对股东享有知情权的明确规定。
4.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的请求应切实落实。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股东在行使利润分配权时有限制条件。中小股东不但是公司的所有人,而且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中小股东依法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权,而且为公司注入资本是以获得收益和利润为目的的。所以,只有不断维护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公司的平稳长久发展,才能实现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四、结论
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发展的阶段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里程碑式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过程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是重中之重。《公司法》,不但是我国执法机构对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基本的保障,有利于公司的长足发展,而且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构成,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进步;现阶段虽取得了些许成就,但依然美中不足,所以应以问题为导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中小股东知情范围,不断加强中小股东法制观念,增强科学文化知识,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改革变迁,公司的数量会日益增加,中小股东数目也会有一个大幅度的增长,并且伴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会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例如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的明确规定,这不仅象征着法律公平性,也标志着我国《公司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更有利于调动中小股东投资爱好与兴趣,使公司得以平稳健康地发展。
综上所述,以公司法为基础,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保护研究,已经得到了很多国家的重视并且保护机制日益完善。但是我们国家的研究现状依然不理想,有待完善,甚至可以说是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有关专业人员应该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并且不断完善法律机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作者单位:西藏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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