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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金融缺口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4-06-04

王大伟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效率。辽宁农村金融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基本形成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制金融为主体,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为补充,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为辅助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大量退出,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指导表现差强人意,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支持杯水车薪,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问题不断深化,导致全省农村金融供给缺口仍然较大,尤其是农户融资需求增加和农村金融供给缺位的矛盾特别突出,亟需解决。因此,本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有利于改善辽宁省农村融资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完善,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于“三农”的水平。

一、辽宁农村金融缺口的现状

2017年8月,我们组织人员对辽宁省部分地市县镇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具体调查对象是沈阳、大连、鞍山、本溪、铁岭、朝阳、盘锦七市的县镇地域范围农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6份。对调查问卷分析发现,调查的286家农户中,有79户向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过贷款,占比27.6%。而剩余207家农户中,又有113家农户虽没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却向亲朋好友发生了借款行为,占比39.5%。至于没有向正规金融和亲朋好友发生借款行为的94家农户,有80户是自身农业生产经营资金够用,占比28%,而还有14家农户是虽有资金需求却不能满足金融机构信贷条件且无亲朋可借,占比4.9%。此外,在实际发生借款的样本农户中,向正规金融申请贷款的79家农户,有35家农户全额获得批准,有15家农户未全额批准,二者合计占比约17.5%,这与周杨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而向亲朋好友发生借款行为的113家农户中,有80户得到全额借款,有28户得到部分借款,5户没有得到借款。由此可以估算,在上述286家样本农户中,未全额得到借款、借了却没得到借款、有需求却无处可借的三类农户总共有91户,占比约31.8%。也就是说约31.8%的农户金融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这足以说明现阶段辽宁农村金融存在缺口。

二、辽宁农村金融缺口的原因

1.政府支持存在缺陷。政府支持缺陷主要表现如下:(1)政策执行偏差。近年来,国家及辽宁省政府为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支持政策,但是有些地方基层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常出现或不够重视或曲解政策或执行偏移等问题,使政策效果大打折扣。(2)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有些地方政府在施政时还直接介入农村金融机构具体业务,使农村金融机构过多承担了行政性事务,违背了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规律,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负担。(3)生态环境建设缺位。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有些地方基层政府不够重视,诚信宣传不到位,政府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导致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较差。

2.金融机构供给不足。(1)金融机构网点覆盖密度相对较低。据有关研究显示,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附近金融网点三种获取金融服务的渠道中,多数农民愿意采用附近网点这一渠道。在辽宁,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主要集中在县及以上城市,乡镇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这两家金融机构目前已实现本省农村区域的全覆盖,但覆盖密度(个/万人)与国内农村金融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待提升。(2)金融资本外流严重。由于农村金融的高风险和金融机构自身趋利动机的作用,致使金融资本不断从收益低的农村向相对收益高的城市转移。近年来,辽宁农村金融机构存贷差呈不断扩大趋势,本是源于农村收入的资金却大量流入到非农领域,而用之于农的支农资金却明显不足。(3)信贷支持限制条件严格。如2016年辽宁农村信用社规定了向农户进行小额信贷的五项条件,但要求五项条件农户必须全部满足方可取得信用社贷款。(4)信用评估设置门槛较高。由于辽宁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较为落后、农村收入不稳定以及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因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农风险相对较大。于是,农村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往往在发放贷款前要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由于农户信用完整资料缺乏,资料的收集和核准难度较大,因此金融机构往往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以此降低自身风险。(5)金融产品营销带有偏见。基于商业性要求,在理财产品的设计方面,辽宁金融机构面向农民的较少,大多是以保险、基金为主要产品,农村金融需求产品往往被忽视。

3.需求主体自身原因。(1)需求不断扩大。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农村金融缺口实质上就是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随着辽宁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农村对资金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加,这种需求增加不仅局限在种植业上,而且在养殖、农村家庭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对资金有更大的资金需求。农村金融需求不断增加而金融供给跟不上,必然导致农村金融缺口的出现和不断扩大。(2)缺乏有效担保物。银行等金融机构虽然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可能考虑对农村需求主体供给资金,但出于自身安全考虑,为了规避风险往往要求需求主体提供担保物,而农村需求主体特别是一般农户往往提供不了银行满意的担保物,所以无法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3)收入不够稳定。农业是先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同时也受价格波动性影响显著,因而农村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4)信誉有待提高。当前,由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致使辽宁农村地区金融信誉环境相对较差,个别金融需求主体金融欺诈和信贷违约现象时常发生。

三、辽宁农村金融缺口的对策建议

1.强化政府导向作用,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政府由于拥有独特的行政资源,因此在农村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要发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导向作用,引导其将更多资金投向农业、农村,支持三农。一是辽宁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要转变态度,对农村金融支农工作给予充分重视,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保证政策执行效果。二是加大力度引导和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支农服务,同时对支农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土地使用、优惠再贷款利率、差别降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但切记要尽量避免行政干预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事务。三是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为降低其风险,可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基础的风险补偿基金,并积极发展以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四是政府主导,完善农户信用数据库,改善金融信用环境。辽宁各级政府要与相关农村金融部门密切协作,完善现有农户信用数据库,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干部考核机制,设定奖惩标准和措施,以保证建立一套可用和可信度较高的信用标准。五是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政府应强化银监局、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行为,尤其是加强对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支农行为的监管,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户免受重大损失。

2.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明确产权,提升其管理水平。二是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继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数量,将网点进一步下沉和延伸,并不断加大农村放贷投入。三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领域,填補农村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空白。四是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等在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支持下应进一步加大支农服务力度。五是农村金融部门应改变歧视偏见,根据农村发展的需要,加大创新力度,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满足不同需求主体的不同层次金融需求。六是农村金融部门应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努力推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协同融合。七是非正式金融部门如私人借贷、私人钱庄等在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弥补正规金融部门空缺时,应遵守市场秩序,定价合理,努力实现双赢。八是银行、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应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与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降低风险,实现共赢。

3.加强诚信宣传与教育,努力增加金融需求主体收入。一是一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中小微企业应全力发展经济,努力提高自身收入。首先当其自身收入提高了,生产经营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也会愿意给其信贷支持;其次,随着农户等需求主体收入的提高、经营状况的稳定,可用于担保的财产一般也会随之增加,于是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也可能会随之增加。二是加强诚信宣传与教育。当前,辽宁多数农户金融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诚信意识都比较淡薄,这势必会导致欺诈、违约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协同金融部门采用金融知识下乡、风险防范和诚信意识教育等形式,逐步提高农户的相关意识。[基金项目:辽宁省哲学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农村金融缺口问题与对策》(L12DJY044)辽宁省教育厅项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辽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金融支持研究》(JDW2017001)]

(作者单位:大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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