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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质量如何提高

时间:2024-06-04

□ 江苏无锡 李 衔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质量如何提高

□ 江苏无锡 李 衔

上世纪末《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与本世纪2002年、2004年、2005年召开的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与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的两个决定等,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高峰。但必须承认的是这种“大干快上”的做法明显具有奋起直追的性质,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规制度既不完善,又难以落实。因此,需要对此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探讨,创出新思路,以提供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有效开展的途径。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难以有效开展的表现

1.法律保障尚未健全。校企合作政策法规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国家的校企合作政策法规。其中又有两层内容:一是《职业教育法》,这将决定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高职院校乃至社会各界对校企合作工作的认识与行动。然而,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但是并无强制性要求可操作性条件,这种似有似无、可做不做的实质是国家对校企合作政策法规的缺失,导致国家对社会各界是否参与校企合作没有做出明确且强制性的职责权利义务等要求,削弱了社会各界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支持力度。二是在《企业法》与《税收法》等法律中并未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

2.企业诉求难以实现。由于在理论上来讲,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以从高职院校获得高技能人才,解决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等难题,培训现有员工,获得税收优惠,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等利益。所以,当调查企业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态度时,有62%与31%的受访企业非常愿意与比较愿意参与校企合作,而仅有5%与2%的受访企业无所谓与不愿意;当调查企业是否愿意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时,74%的受访企业愿意接受学生实习,62%的受访企业愿意参加高职院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第一,缺乏法律保障。如70%的企业认为企业的切身利益难以保障是影响校企合作的最大因素;第二,缺乏利益驱动。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天性,它更多地关心着当下的利益,而不是什么长远利益及社会责任。而在校企合作中,企业一定会有所投入,但却收益有限甚至没有收益;第三,缺乏安全保障。因此,29.1%的受访企业无意参与校企合作,62.85%的受访者认为企业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79.1%的受访企业没有参加职教集团,66.36%的受访企业没有参加高职院校专业指导委员会。因而,从宏观上不难发现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确实“数量较少”,与理论目标相去甚远。

3.学校开展程度悬殊。目前,高职院校已普遍开展了校企合作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值得深思的是这种动力是源于国家政策要求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各种考评而被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还是已经将政策内化于内,外化成行。前者则是被动应付、流于形式;后者则是积极践行、实效合作。因此,高职院校虽然都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但是开展程度与取得成效却相差悬殊。究其普遍原因,一是专业缺乏特色,导致人才培养不具有针对性;二是科研服务能力相当薄弱;三是教师实务操作水平有限等,导致企业不感兴趣,不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究其个体原因则与每所高职院校的综合实力与社会美誉有很大关系。如非教育主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高职院校相比,前者困难明显小于后者,取得的成效也明显高于后者;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因为社会影响力远大于非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其难度既小于后者,成效却远高于后者;同理,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程度也大大优于非省级示范高职院校。所以,当问及后者时,他们中有50.37%与22.96%分别认为有困难与一般都有困难。

4.合作层次尚处浅层。虽然高职院校都在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作,并在实践着不同的校企合作形式与模式,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校企合作工作仍属于探索时期,合作形式与模式依然处于最低的浅层阶段,没有形成系统、深度合作关系。

5.办学质量亟需提高。首先,人才培养质量不高。一是专业设置与区域行业企业需要不适合。二是培养目标与任职岗位未对接。三是教学内容与企业实际相脱节。

二、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有效开展的对策

1.建立匹配的法规支持体系。首先,健全法律体系。 一是完善国家法律。应当包括但又不仅限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校企合作教育法》等。重点是修改《劳动法》,主要是将实习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之中,对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学生的工伤或意外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进行地方立法。主要指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条例》及其配套的《实施办法》。通过制定地方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制度法规,建立政府引导与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从而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实现制度化、法规化。其次,提供优惠保障。一方面是对企业的优惠保障。一是税收优惠。要认真执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涉及到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奖补优惠。要对企业的付出进行奖励与补助,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三是形象树立,以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另一方面是对高职院校的优惠保障。如提供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多元筹资机制等。再其次,制定管理制度。主要是高职院校要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如《校企合作管理条例》、《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校企合作理事会议事制度》、《区域合作委员会议事制度》、《校企合作考核与评价指标体系、《校企合作工作的保障措施》、《校企技术合作的意见》、《校企技术服务运行与管理暂行办法》、《校企共同实施专业建设的意见》、《校企共同制定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校企共建师资队伍的意见》、《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的有关规定、《校内实训基地对外服务的有关规定》、《顶岗实习管理细则》、《生产性实训课程考核办法》、《实施工学结合教学的安全管理办法》等制度,以规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

2.构建有效合作机构。首先,政府要提供组织保障。如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政行校企联盟等校企合作组织机构,以各方共赢为始终追求,保证各方利益均衡,共同推动校企合作的开展。其次,校企要共建合作组织。一是构成主体。无论是政行企校四方模式,还是政校企或校行企三方模式,都一定要坚持多方参与,互联互动的原则。二是领导组织。不仅要由校企双方共建合作理事会,而且要在各方内部成立由单位领导、职能部门与院系(车间)负责人、骨干教师(师傅)等组成校企合作机构。在高职院校内部最好成立校企合作处,由其负责校企合作的规划、政策与实施。三是运行模式。根据不同情况,可选择市+校+专业模式、集团+校+企模式、校+系+专业模式等,以适应各种合作之需。

3.不断提高办学实力。首先,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 一是教师的企业实践能力。不仅要规定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时间,更要考核其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效。二是教师的科技服务能力。教师的科技能力不能仅用于自身评聘职称之需,更重要的是必须用于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如将教师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培训企业员工、制定营销策划方案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并与其工资收入挂钩。三是教师的教学能力。这一方面是教师的理论水平,另一方面是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更是二者的有机结合。而目前的情况是在教师队伍中,既缺乏高水平的理论大师,也不重视技能高手,更谈不上二者的统一。所以,必须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从而不断增强高职院校对企业参加合作的吸引力。其次,增强人才培养适应性。一是科学定位专业。高职院校只有在与政府、行业、企业密切联系,科学对区域产业发展动态调查的基础上,时刻做好专业人才培养供给与区域专业人才需求的对比工作,才能将“服务社会设专业,依托行业建专业,校企合作强专业”的原则落到实处,才能做到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相一致、人才培养目标与岗位条件相一致、专业课程内容与岗位操作需要相一致、理论教学与学科前沿相一致、技能教学与企业操作相一致、学生能力与企业需求相一致等。二是共定培养条件。即高职院校要与行业、骨干企业共同选择实训、师资、教材等条件,企业则要参与对学生的知识传授与人品教育工作,真正做到全程“双主体”育人,以培养适用人才。三是建立专业评审制度。评审人员由校行企三方的领导职能部门及用人部门技能大师骨干教师等组成,对每批实习生在实习结束前都要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技能水平。

4.构建合作平台。首先,信息沟通平台。一是通过全方位、多元化的沟通信息机会,弄清企业的人才需求标准与科技服务项目以及必须注意的事项。二是通过广泛、务实的合作对话平台,促进高职院校学生有效就业与企业高效寻觅适合员工的无缝对接。其次,科技服务平台。一是构建科技发明、评价与转化相统一的机制,提高对企业参与与高职院校进行合作的吸引力。二是开展校企合作,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力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及成效。再其次,共建实体平台。一是校企共建企业。主要是高职院校利用场地及技术优势与企业合作共建股份制企业,满足学生实训实习及企业适当盈利的需要。二是引企入校。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确保学生实训实习及教师挂职锻炼。三是校办企业(科研院所、咨询公司等)。有实力的高职院校可以将校内实训基地升华为生产经营性企业,接爱服务项目,提供学生实训实习岗位,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

5.创新合作模式。经过长期实践,虽然已经形成了众多校企合作模式,但是仍要创新合作模式。如基于高职院校自身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多形式寻求合作,在真实工作情境中增强学生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适应能力而开创的专业系+企业群、专业系+自创经济实体、专业系+技术服务平台等以及“研发带动型”、“实体融合型”、“智力合作型”、“订单融入型”和“借船出海型”等新合作模式。

(作者单位: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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