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王钟培
摘 要:私有化进程是立陶宛转型进程的支柱,对该国的总体经济发展,创造竞争商业环境以及发展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在阐明私有化进程的性质和效率,以及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障碍和结果的基础上指出随着私有化的新阶段在立陶宛开始,对私有化阶段的分析应该有助于准备和实施新的私有化模式。
关键词:立陶宛;分配私有化;转型
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6-0179-02
立陶宛经济转型政策的主要重点是所有权关系的重组。与中欧和东欧其他国家相比,立陶宛选择了程度最高的私有化方法——将2/3的国有财产私有化。在改革经济的最初阶段,立陶宛在国有资产转变为私有财产方面遇到了许多问题。在私有化的第一次尝试之后,很明显,尽管国有化是在剥夺合法所有者财产的单一立法行为的基础上实施的,但私有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采取复杂的法律,行政和社会工程环境措施,建立所有权制度。
立陶宛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与中欧和东欧其他国家不同)是许多重要企业直接隶属于苏联机构,管辖权的变更需要很长时间,需要立陶宛当局去解决这个问题。
私有化被认为是经济改革的主要领域。立陶宛的所有政党和社会团体都支持这种做法。主要争议涉及私有化的方法,例如是否实施商业或分配私有化模式。国家私有化组织机构的结构已由《国家财产私有化法》确定。主要机构是中央私有化委员会,由立陶宛共和国最高委员会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中央私有化委员会批准实体的私有化计划(地方政府管辖的实体除外)以及国家私有化计划,并统筹这些计划的实施。该委员会做出关于私有化的所有重要决定由各部委,城镇和地区的私有化委员会、地方政府的私有化机构和受私有化的企业的行政机构执行。城镇和地区的私有化委员会为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实体制定私有化方案,与中央私有化委员会协调并控制其实施。
中央私有化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政府的私有化部门;经济部私有化部门;各部的私有化部门,其管辖范围包括私有化的特定实体和当地的私有化机构。根据法律,地方私有化委员会在私有化中的作用是由市政和中央政府财产的划分来确定的。在私有化过程中,允许地方私有化委员会做出以下决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物品(服务企业、商店等)进行私有化;以及企业私有化的方法和程序。中央私有化委员会制定并批准了实体和物体的私有化方案,其中的清单由各部(食品、木材、机械工业等)提出。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市政当局参与的情况下),私有化进程的分散管理是适当的,但分支部门的影响可能被认为是一个缺点。由于每个部的特定利益,最有价值的实体不包括在私有化计划中。他们没有按照“国家财产初始私有化法”私有化,而是通过增加私人资本和企业利润等方法转移到私有财产。
有人认为,从公共所有权转移到私人所有权会带来效率相关的公司运营方式的变化。私营公司不太受政治干预,应该更多地遵守商业和金融市场的纪律。私有化后,企业资本化和重组的问题仍然存在。在私有化开始时,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没有实现。
在私有化进程开始时,企业可能采取的私有化方法有公共股份认购(大中型企业)、拍卖(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和硬通货私有化招标。后来建立了一种新的私有化方法;即与有商业计划的实体进行交易。当不进行公开认购股票时,将使用这种方法来吸引核心投资者,保持重组企业的可能性。初始售价超过10 000立特(立陶宛货币)的实体通常通过宣布公开认购股份来出售。如果初始售价介于1万~3万立特之间,当地私有化委员会有权选择该实体的私有化方法。
拥有股份的国有企业只能通过宣布公开认购股份进行私有化。清算企业的国有财产只能在拍卖中出售。购买者通过其账面价值进行评估,虽然使用评估方法是为了避免资产的销售价格非常低,但通常会出现相反的结果。一些资产由于难以出售,随意导致它们的价格不得不降低,导致一些资产的市场价值明显低于账面价值。
另一方面,由于指数化率低于通货膨胀率,一些私有化企业的固定资产贬值。截至1995年10月,86%的私有化企业(8 044家企业)和83%的私有化州政府私有化。这包括35亿立特,例如所有州首府的约30%。私有化的总收益达到1.350亿立特,由国家私有化基金收到,以及市政私有化基金收到的1 850万立特。与私有化资产相比,私有化的收益很少。这是由于采用了特定的私有化模式——只有5%的股票价格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其余的是通过代金券支付的。据反对党估计,国家预算损失了大约100亿立特(25亿美元)。
大型企业私有化过程很快就完成了。然而,建筑、传统和服务领域的大多数小实体在需求较好的情况下,一开始就被私有化。拍卖比公开认购企业股票更为积极。工业企业的私有化是一个相当长且更复杂的过程。
由于立陶宛私有化秉持着“尽可能快”的原则,私有化企业没有做太多的准备。企业间负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企业领域覆盖的多功能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社会资产,如运动、餐饮设施、幼儿园,以及辅助部门(运输、建筑、维修和工具店)是企业结构的一部分,并与主要生产部门进行私有化。他们中的大多数在经济上的表现并不是很好,因此私有化企业的债务增长也就不足为奇了。
自从采用新的私有化方法,引入商业计划招标的手段以来,到1995年10月,通过招标方式出售了15家企业(资金4.99億立特)。机械制造、电子和化学工业的大型企业是也使用这种方法私有化。它们占私有化州首府的10.1%。只有46家企业,主要是零售业和服务业,资本价值2 800万立特,以2 460万美元(名义价值540万美元)的硬通货出售。其中,只有4家企业被外国投资者私有化。
分配私有化的计划使立陶宛当局能够迅速实施。立陶宛私有化机构的代表以及外国专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与其他东欧和苏联国家的私有化模式相比,立陶宛私有化模式相当成功。
但是,应该强调的是,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只考虑了私有化的一个方面,即进程的速度。从未讨论过私有化之前的重组选择。在私有化的现阶段,人们最关注的是所有权从国有所有权到私有制的正式转变。预计所有权将在没有任何其他手段的情况下提高企业绩效。
然而,在私有化后的新情况下,企业资本化和重组的问题仍然存在。关键问题是企业的重组需要提高盈利能力,合理化管理结构,制定未来的业务战略。
内部人控制实际上阻碍了股票市场的发展。经理(和员工)往往是保守的股东,不愿出售他们的股票,因为害怕失去控制权。另一方面,由于股息低且无法获得大量股票,内幕人控股企业的股票不再对潜在的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私有化进程的所有参与者中外国投资者的比例微不足道。
这些被出售给立陶宛公民和投资公司的公司不准备私有化,立陶宛的大多数投资者只拥有购买该实体的财务资源,但企业重组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信贷资源短缺和高利率也是私有化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巨大障碍。
另一方面,很难预测税收、定价、进出口限制的快速变化,即使在不久的将来,业主和管理者也难以估计业务的盈利能力。因此,投资公司股票购买者的担保非常差,没有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所实行改革方案的不成功之处在于,这些国家在短期内不可能有效地实现世界市场与联盟市场的转换,把国民经济转变成新型的外向型经济,对生产体制进行改革,走向市场并没有给波罗的海各国的国民经济注入必要的活力,创建有效的生产机制,甚至所经历的经济“灾难”是因为实行了自由化经济政策和“休克疗法”政策,它们是通过破坏本国经济主要部门来铺设通往市场之路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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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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