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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分类现行准则和新准则比较研究

时间:2024-06-05

(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宁夏银川 750000)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新准则。此次修订是对我国2006年发布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现行准则”)的全面修订,新准则从金融工具基本概念到实际操作要求都有较大变化,这对强化企业管理、提升金融监管效能等方面意义重大。通过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可以更加准确地看出金融工具分类标准的变化,分清相关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财务报表披露以及重分类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对金融工具分类的比较研究十分必要。

一、现行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分类过于分散、复杂,受管理者个人因素影响较大

在现行准则中,金融资产被分为四类,分类依据是“管理者持有意图和能力”。这四种分类划分依据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受管理人员主观因素影响较大,这大大降低了不同企业之间同类金融资产的可比性,在实务中可能会造成金融工具分类的混乱甚至错误。

(二)在现行金融工具分类下,企业具有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

在现行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按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后续计量的。其对利润的影响如图1所示。

图1 现行准则下企业通过金融资产不同分类影响利润

以企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企业可以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来增加当期利润,在经营不景气时,仍能保持不错的业绩来吸引投资者。如雅戈尔公司在2018年第一季度通过追加投资,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权益法确认损益,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后,使得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为亏损额)“释放”出来,转化为了投资收益,这不仅掩饰了亏损,还虚增了利润,无疑会对报表使用者,尤其是广大股民的决策造成不良影响。除此之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确认减值损失和其中的债务工具在日后公允价值上升恢复损失的会计处理过程中,都涉及到“资产减值损失”这一科目,因此也可能会对当期利润进行操纵。

二、金融资产分类差异比较

(一)类别划分标准的比较

现行准则根据 “管理者持有意图和能力”,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具体确认方式如表1所示。

表1 现行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依据

新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AMCPL)。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PL)。

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的两个标准是“业务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有三种,分别为按合同收取现金、出售金融资产以及两者兼有。企业业务模式的确定要以当前客观的市场环境为出发点,不得凭空杜造出一些不合理情形(如假设某一“最坏情形”)作为决定业务模式的前提条件,并且要充分考虑特定业务目标。此外,企业业务模式并非取决于管理层对单项金融工具的持有意图,而是应当在反映如何对多组金融资产一起进行管理以实现特定业务目标的层次上确定,即要在一个更高的汇总层次上确定。企业对不同持有意图的投资组合可以有不同的业务模式,因此可能具有一个以上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分类时,企业还要对金融资产进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SPPI测试)”,旨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新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如图2所示。

图2 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示意图

在新准则中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其后续处理有两种情况:对于债务工具(包含混合合同),如果划分为FVOCI,在终止确认时将投资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来反映投资收益。而对于权益工具,如果将其指定为FVOCI,则在终止确认时将投资的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对利润表没有丝毫影响,使得原来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平滑或者虚增利润不再可能,因此利润表也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业绩。

综合现行准则与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顺序可以看出,现行准则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一个“兜底”分类项目,通常是将一项不符合具体分类依据的金融资产直接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在新准则中,分类顺序则是按照非常严格的判断流程进行确定的,对于债务工具(包含混合合同)而言,在同一标准下通过SPPI测试后,三种不同的业务模式基本上对应不同的分类,而不存在所谓的“兜底”项目。由此可见,新准则中的分类过程更加简洁、客观和准确。

(二)业务处理的比较

1.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比较(见表2)。

表2 金融资产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比较

2.金融资产报表披露比较。为改进和加强企业金融工具业务信息披露,满足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防控金融风险的需要,财政部于2017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一是按照新准则的金融资产分类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并加以披露;二是企业要充分揭示相关的风险情况,以助于利益相关者和监督部门决策、检查。现行准则和新准则中金融资产的披露比较如表3所示。

在金融资产相关的风险披露方面,除了在信用风险披露方面有较大的变化外,在流动性风险披露、市场风险披露等方面基本一致。

表3 现行准则与新准则报表披露比较

三、金融资产重分类差异比较

由现行准则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四类金融资产中,只有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重分类,其余各类情况下的金融资产之间均不能进行重分类。如图3所示。

由新准则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企业可以在三类金融资产之间相互进行重分类,但前提是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如图4所示。

除此之外,在对重分类日的界定方面,现行准则和新准则的规定也有所不同:现行准则中重分类日为做出决议的当天;新准则中的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而且企业业务模式目标的变更必须在重分类日之前生效。

图3 现行准则金融资产重分类

图4 新准则金融资产重分类

四、案例

甲公司从活跃市场上购入乙公司5年期债券,支付价款为100万元,交易费用为1.8万元,债券面值为100万元,票面利率为4%,实际利率为3.6%,约定分期付息、一次还本。1年后乙公司经营恶化,甲公司遂以100万元的价格卖出全部债券,此时债券的公允价值为98万元。

假设一:该项金融资产通过SPPI测试,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第29页图2中的模式一,由此企业可以将其划分为AMCPL(用“债权投资”科目核算)。

假设二:该项金融资产通过SPPI测试,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第29页图2中的模式二,由此企业可以将其划分为FVOCI(用“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核算)。

假设三:该项金融资产通过SPPI测试,且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第29页图2中的模式三或者企业选择适用了公允价值选择权,由此企业可以将其划分为FVPL(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新准则三种分类条件下对债券业务会计处理的比较如表4所示。

从以上处理可以看出,对于同一种债务工具而言,不同的分类对应不同的会计处理,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利润:AMCPL在后续计量时由于票面利率与面值之积和实际利率与摊余成本之积不同,差额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影响当期利润;FVOCI在后续计量时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相同,但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并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即变动并不影响当期利润,只是在最终处置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到“投资收益”;FVPL在后续计量时直接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当期利润。

表4 新准则三种分类条件下对债券业务会计处理的比较

五、执行新准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新准则理解起来较难

业务模式在新准则中首次提出,在理论上缺乏界定范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经验,因此会对管理者在决策时造成困惑,比如说确定为“持有仅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是否就意味着这种金融资产不能通过出售来获得现金流量,或者在哪些情况下出售也可认为是“持有仅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管理层一旦界定不清就会造成同一金融资产的不同分类甚至错误分类。

(二)对于金融资产的分析较为麻烦

管理层对某项金融资产进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时,对该金融资产的本金和利息都要进行分析。单就利息而言,一项金融资产的利率可能是非市场利率、利率可能发生变动或者出现本金提前或延期支付等情况,这些因素都应该在进行SPPI测试时加以考虑,这对于分类判断来说是比较麻烦的,而新准则也没有详细地指明该如何判断,这会对实务操作造成影响,也会使个人的主观因素在测试时显得更为明显。

(三)公允价值的取得较为困难

在新准则中,金融资产更多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有时企业直接、准确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比较困难的,此时公允价值的确定就需要根据价值评估模型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公允价值在使用估值技术进行确定时,输入模型中的数值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即使这些因素发生较小的变化,也会导致结果出现较大范围的变动。因此,在新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更加谨慎。

企业管理层应该透彻理解新准则,以便正确处理复杂的业务情况。此外,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做好现行准则与新准则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追溯调整、信息披露、新旧账面价值差额处理等方面,以合规、平稳地进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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