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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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环境治理是政府管制下环境治理市场化的必然结果。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或政府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 (骆建华,2014)。然而,我国在市场化初期一直采用“谁污染,谁治理”方式。这一方式顺延了计划经济的思维,强调对生产过程的直接控制,自然延伸到对相关负外部性的应对。1993年10月22日至25日,“三个转变”策略在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被提出。至此,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分散化逐渐转向集中化,第三方环境治理的条件之一——监管需求得以显现。21世纪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国家自上而下加大了环境治理的监管力度,管制层面的环境治理需求逐步规范化、明细化。与此同时,市场化的持续深入使得资源定价趋于完善,污染者付费的治理逻辑变得可行。由于企业之间市场化交易较好地发挥了各自的比较优势,环境治理领域的企业技术及管理创新开始涌现,专业性的治污企业出现。于是,第三方治理的另一条件——市场供给从而显现。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等改革要求,即“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理念,使得环境治理从管制转向互动的制度需求更为明确。与此相对应,环境治理实践已经呈现出两个基本的特点:一是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做专业的事情,以代替或补充污染企业的自行治理;二是“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企业污染在交由第三方专业公司治理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支付。如刘秀凤(2017)指出,在国家对环保产业发展给予鼓励和支持下,“十二五”期间,环保行业以长期稳定的现金回报成为资本追逐的投资对象。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意见提出,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要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要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应被进一步激发。显然,在政府与市场的互动下第三方企业的环境治理将呈现为一种新的常态。
随着企业环境治理的市场化,如何有效评价其业绩成为治理成败的关键。企业的环境管理如同其他管理往往通过计划控制予以展开,其中业绩评价及报告既是控制的呈现又是计划及预算的基本参照。在环境会计领域对于一般意义上企业的环境业绩评价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综合业绩评价,二是战略业绩评价。
关于综合业绩评价,主要通过将环境业绩区分为环境管理业绩(EMP)和环境经营业绩(EOP)进行观测。Trumpp等(2015)分析发现,在具有代表性的11篇文献中作者对环境业绩的定义各不相同。按照定义的“非重言、非环状”标准,Trumpp等认为ISO 14031(即“环境管理-环境表现评价-原则,1999)”的定义,可以作为业界的共识。该定义将环境业绩解释为,环境业绩是公司环境方面的管理结果。就公司环境业绩(CEP)的具体结构而言,虽呈现为多个维度(Edwards 2001;Wong 等 2008),但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环境管理业绩和环境经营业绩。从基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来看,我国目前的相关评价实践也包括这两方面内容(马文超等,2017)。其中,按照 EMS(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的界定,环境管理业绩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环境政策(POL)、环境目标 (OBJ)、环境程序(PRO)、组织结构 (OS)、环境监督(MON)。OBJ指将政策转化为行为;PRO为精确的组织流程促进环境业绩;OS是用于实现环境目标的正式的管理机构;MON指评价流程、纠正行为,确保环境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由于环境管理业绩捕捉了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的共同点,可有效识别公司层面的环境事项,会提升环境经营业绩的能力,因此可以认为它是超越特定公司边界的一个概念。然而,环境经营业绩往往因企业不同而不同,并不存在像环境管理业绩一样的特定的结构。由于不同企业的环境资源约束不同,所依赖的经营环境或情境也不同 (Goldstein 等,2011;Ienciu and Napoca,2009),实践考察环境经营业绩时自然会选择与企业具体环境事项一致的指标,如,与企业相关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中某一项的减排数量,或者回收利用水平。
关于战略业绩评价,主要通过环保投资水平进行观测。由于企业战略属于一种长远谋划,要么呈现为以上环境管理业绩的某个方面,要么就难以进行准确观测,实践中人们主要结合企业的战略声明通过考察治理投入识别战略,这也与理论上的论证结论相一致。意向合法性分析表明,我国企业环境管理的意向合法化是针对省域政府的权变性环境监管而进行的整体性选择(马文超,2016)。这种组织层面的选择往往引起环境战略的不同,基于Dawkins和Fraas(2011)的划分,可将企业的环境战略分为两类,一是积极主动并适应利益相关者,为适应性战略;二是防御并顺从利益相关者,为防守性战略。显然,企业面对外在压力可能存在积极迎合和保守防御两种环境战略上的选择。那么,如何进行环境战略的观测?虽然研究表明环境战略作为意向交流的手段与环境业绩正相关,但是环境战略的含蓄性往往需要其他的经营管理特征进行表征,Pagell等(2013)指出,“全面质量环境管理(TQEM)”虽然是可识别的实践 (行动)之一,但因缺乏整体性还不足以揭示战略,然而,与实际环境治理行动及产出直接相关的环保投资,作为企业消除环境影响的明确而重要的努力,便是已实现环境战略的有效代理变量。此外,考虑到(对于制造业)在同类产品的设计与生产相同时企业环境影响的差异主要来源于环保投资,评价环保投资即可揭示企业的环境战略业绩。
除一般意义上企业的环境业绩评价,对于第三方企业的环境治理业绩该如何进行评价?目前,对于相关问题较少受到关注,也少见理论考察。然而,正如“第三方治理的发生逻辑”中所指出,系统的环境治理中第三方企业的作用在于对污染企业治污功能的替代。由于污染企业通过向第三方企业付费售“污”,对第三方企业的评价标准自然会是收费的水平,即收入。进而,考虑到这些企业管理水平、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利润水平将成为第三方企业环境治理评价的标准。正如李宝娟等(2015)在分析第三方治理及环保产业发展时所述,环保产业“营业收入总额占同期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0.9%上升至2011年的6.5%。长期以来,我国环保相关产业一直保持着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高速发展”,其评价更多是从收入及产出的角度展开。但是,基于理解事物的存在论,作为“存在”的第三方企业,在现实中往往会因其涉及到不同层次的“存在者”而得到人们不同视角的解读。由于我国所呈现的“混合经济”特征,政府的管制、地区的发展、自身的行业定位,这些均会影响到第三方企业的利润水平。首先,以上各个方面影响着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其一,环境管制和地区发展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环境治理。如张五常(2009)指出,在不同地区上下串连而左右不连的体制下,经济发展中呈现出各省市政府之间的竞争及其机会主义行为。政府经济权力越大,地区竞争越激烈,各省域政府官员无动力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为了经济发展当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杨海生等,2008)。处于该背景下的污染企业所受的管制约束较少,加之环境治理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企业的环保投资效益相对其他投资较低,这些企业的环境治理自然较少。其二,不同行业的污染水平不同,相关企业的环境治理将会不同。如胡志伟、刘勇(2010)发现,我国存在一个“高碳产业链”,环保投资在不同的产业可能会存在差异。由于采矿、制造业等三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放多,且易于将成本转嫁到下游产业,使其环保投资成本的负担能力较强。那么,这些行业的企业可能会积极地实施环保投资。然而,对于那些处于产业链顶端的行业企业可能由于相反的原因其环保投资较少。其次,以上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第三方企业的经营。由于政府管制、地区发展、行业定位均影响污染企业的环保投资,那么作为提供“企业环保治理”互补品或替代品的第三方企业自然会受到影响。在较松散的区域管制下,市场对第三方的需求将下降;对于那些相对清洁、处于产业链顶端的企业可能不需要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除了上述因素,第三方企业的环境治理业绩还受到自身战略定位的影响。与污染企业的产业链对应,清洁或环保企业的业务选择也将呈现出差异,环保产业也将存在一个特有的链条,环保企业在产业链发展中的位置各自不同,业务及模式也将不同。如,其业务可能属于“环境咨询”“环保设备”“工程设计”“设施运营维护”中的某一类或几类。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公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第一批)”中的企业,其业务有的以“镶嵌式”展开,只进行污染企业原有工艺的优化和运营;有的以“整体打包”展开,进行环境综合治理服务,对“三废”实施独立的回收和再利用。不同的业务或战略选择将决定该企业的盈利模式及对其进行的评价方法。因此,虽然第三方企业环境治理评价的标准单一,即是否利润最大,但是欲实施有效的评价还需充分关注企业所处行业、地区及相关管制状况。
自2013年《决定》首次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来,相关理论分析显示我国的污染治理理念已经从管制模式向互动模式转变。法律依据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确立了“损害担责”原则;然而,制度实施中,环境“代执行”制度的独立性不够 (刘超,2015)。相关内容只是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于“代处置”“代治理”文本的相关要求中;而且不同的污染防治执法部门仅关注影响其部门利益的 “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别是,在执法者与企业的二元关系下,通过第三方治理来降低环境守法成本仅仅是突破 “单向性”制度结构的有效尝试之一。目前,在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加大污染处罚力度和提高环境监管效率等方面问题不一而足,这些现实状况自然决定了在对第三方企业进行环境治理评价时,必须结合制度及行业背景来观测收益和利润。
综合上文分析,围绕收益或利润标准进行第三方环境治理业绩评价时,要秉承较广的视角、较大的范围、多样的方法而展开。首先,由于环保产业起步于环境污染的 “末端治理”,其发展受到污染治理需求的牵引,因此,对于其中的企业进行业绩评价必须从环保产业拓展到非环保产业,要具有较广的评价视角。其次,鉴于第三方企业的投资经营既受污染企业的投资行为引导,也受政府直接投资的引导,还受所在区域环境管制的约束,从业绩评价的科学性讲,评价必须对那些“非酌量性”的不可控因素进行甄别,以判断企业在其可控的环境管理环节所做出的努力程度,这便要求评价应具有较大的范围。最后,考虑到第三方企业战略选择的差异化,在评价中应该就其所主要经营的业务,如“环境咨询”“环保设备”“工程设计”或“设施运营维护”,分别进行专业化的技术分析,如“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和“平衡计分卡”可能就对应于“环保设备”销售和“环境咨询”服务的考察,这即是评价方法多样化的体现。
上述评价的作用在于促进第三方企业环境治理的效率,完善第三方治理模式,同时也有助于对“法律责任界定”“市场准入与退出”“政府环境监管”“环保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关具体问题的揭示和解决。例如,第三方企业治理下排污企业的环境责任、第三方环境治理成本和效率、监管的具体目标和成本、环境污染治理的工艺设计等。然而,这些技术及制度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在与上述评价思路或原则一致的信息收集之上。这对于从事相关信息核算及报告的环境会计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启示。
启示一,需要细化有关环境核算的内容。作为提供相关信息的环境会计,其对第三方企业的核算该关注哪些方面?针对第三方企业,环境的相关核算应该在会计记录中有所体现。在传统的会计分类方法下有必要结合分部报告对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分地区、分领域的具体记录。例如,“委托治理服务型”的收入需要就“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各个方面进行分区域核算。又如,“托管运营服务型”的收入需要就“治污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托管运营费用”各个方面进行分区域核算。同时,还应围绕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对重点客户、主要供应商所带来的价值增值进行分类记录,包括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明细分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国家对第三方企业政策扶持的落地,诸如税收、补贴等收益会在此类企业大量产生,比如,污染企业的治污设施建设运营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而避税,那么未来代替治污的第三方企业的营业收入(来自污染企业支付)可能会减免税费,相关会计项目的分析和甄别将变得必要。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与此相对应,因为绿色经营而获得“财政补贴”是否应该包括在利润表的 “其他收益”项目中,以作为“营业利润”的一部分予以分析,而不是在“营业外收入”下进行核算分析。只有这样才会在第三方企业的财务分析中让对应的战略分析和经营分析落地,做出合理的业绩评价。
启示二,应该独立披露相关环境信息。针对第三方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又该采取怎样的方式?环境会计存在两种基本的报告方式,即传统的财务报告和独立的环境报告,前者强调对企业环境信息的表外披露和表内价值补充,后者则强调对企业环境管理战略、制度、人员、业绩的完整披露。从重污染企业的已有核算实践看,传统方式主要是在 “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表内科目中包含企业环保投资或耗费的价值数量,或在表外仅仅对企业的或有环境负债进行披露 (并不将其列入表内),也就是说,后者根本不会影响企业未来(或短期)表内的业绩变化。然而,在那些重污染企业披露的独立报告中,企业对于环境责任的声明,通过什么样的事业体现责任,采用了怎样的环境管理体系及框架,设立了哪些专属的部门,配备了怎样的专职人员,以及能源消耗、三废减排和相关价值量收支,这些均得到了披露。可以看出,独立报告相对传统报告具有环境责任沟通上的显著优势。对于第三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我们认为采用独立报告比较适合。如同在核算中对具体分类和重点记录的需要,第三方企业的内生性特征,要求会计信息系统对其产业链、价值链上的相关业务信息进行综合揭示。企业的战略选择、盈利模式、管控效率均受制于其所面对的“环境管制水平”“地区发展和污染水平”和“污染企业的治污方式”等,即使企业是清洁的,也要关注外在的污染,否则清洁将不复存在。特别是,第三方企业的技术及无形资产水平决定了其竞争优势的大小,其研发、专利、实用新型技术等方面的状况是其保持专业优势的关键。因此,相关信息的独立披露尤其显得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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