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最近,为实现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平稳过渡,财政部出台了《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新办法的调整包括考试各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各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适当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方面,各财政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实施过渡政策,以实现新旧办法的衔接。在要求考生一次性通过各考试科目方面,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针对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财政部要求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当满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分别约谈华寅五洲和大信等2家事务所负责人,就变更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中注协相关负责人要求,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新承接项目的风险管控,要对项目的业务承接、人员委派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控。一是要完善事务所的业务承接流程,加强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承接的统一控制;二是要加强项目工时管理和成本控制,实施合理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三是在审计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审计业务独立性的要求;四是充分考虑管理层由于业绩压力或避免退市导致舞弊的可能性,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五是要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充分评估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六是要恰当应对收入、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高风险领域,合理确定审计意见类型。
最近,中评协制定并发布了三项新准则和两项专家提示,以更好地服务企业并购重组、生态资产管理和流转等经济行为。中评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三项新准则中,《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是对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的评估业务过程中利用专家工作行为的规范,也是强化执业质量监管的重要依据;《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是以服务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为目的,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制定,旨在规范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旨在满足政府监管要求、维护行业公信力、规范行业执业行为和维护行业权益。此次准则制定工作开辟了新模式,在制定三项准则的同时制定了两项专家提示——《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和《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专家提示针对评估对象的独特性、执业程序的复杂性,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提供更为细致的参考性技术文件。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最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和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等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规定;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和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23号)。《通知》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二条所述的污水处理修改为: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通知》明确,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公告》明确,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税发[2005]178号文件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的备案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限制其经营贵金属业务的有关证明文件。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最近公布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公布,标志着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方面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和业务边界也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基金销售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据了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最近,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与2004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相比,《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在托管资格准入方面,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强调托管部门业务的独立性与完整性,同时,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权利,进一步促进基金托管的市场化竞争。二是在托管资格后续管理方面,建立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对于缺乏业务发展战略、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托管银行,将依法取消托管资格。三是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职责,强化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使基金持有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鼓励基金托管人拓宽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增值服务与新兴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存续期15年、总规模40亿元的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于3月21日在北京正式宣告成立。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各出资10亿元。该基金的设立,是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方式的又一次探索。财政部介绍,基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支持龙头企业提高资本实力,吸引更多的资本、技术和人才,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的整体发展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公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办法》指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提出,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四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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