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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现状分析及发展对策

时间:2024-04-24

吴成浩

(河南工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郑州 450007)

新三板的发展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必经之路,它能帮助企业获得资金,并且丰富投资者投资方式,已经是中小企业在公开市场上的首选。新三板作为资本市场承上启下的中枢,在运行中却暴露出各种缺点,制约了我国新三板完善的速度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

一、新三板发展现状分析

自2006年成立以来,由于国家相应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新三板自身的不断完善,经过2012年和2013年的两次扩容,新三板市场的规模得到长足扩展。截至2017年7月,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达到11555家,其中基础层企业10169家,创新层企业1386家,总股本为6987.40亿股,总市值4.8万亿元。但相比较2015年,做市与协议交易活跃度均有所下降。其中做市转让交易,换手率下降50%。从转板的情况来看,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积极寻求在场内市场上市的途径,以求继续扩大公司规模以及完善自己的治理结构。新三板公司转至场内市场的数量有限,尽管如此,挂牌公司要转板的热情依然没有消减。

从地域分布来看,新三板市场上的挂牌公司绝大部分占据在沿海发达地域和一线城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是中小高新公司的主要聚居地,挂牌数量占比接近25%。北京最多,聚集了约14.53%的挂牌企业;广东、北京、江苏的企业数量分别占比15.61%、14.53%、12.26%。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拥有政策、环境以及其他方面的长处,孕育出了许多出色的公司(见下页表1)。

从行业分布状况来看,制造业、软件业挂牌企业分别占50.70%、19.71%,累计超过整个行业70%,是新三板的主体。三至五名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挂牌企业数量分别为210家、219家、169家,占比都不超过5%。新三板市场专门针对那些创造创新性的企业,采矿、娱乐、邮政等服务型行业在新三板市场中占比相对较低。

二、我国新三板市场的问题

经过十年的发展,新三板市场挂牌企业数量、融资金额明显增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挂牌企业质量参差不齐

2017年7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累计接近11600家,数量巨大的新增企业在行业、估值、盈利性等方面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区别。对于市场交易者来讲,新三板市场鱼龙混杂,多良莠不齐,想要挑拣出可以投资的公司非常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2017年4月28日发布《关于暂停未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公告》发布的数据显示,挂牌的11113家企业,公布了2016年年报的有10554家。这意味着,有559家挂牌企业因未能及时完成披露工作而被暂停转让。

Wind资讯统计新三板所有公司2016年年报结果显示,有高达4425家公司业绩出现下滑,占比为42%,而2015年业绩出现下滑的公司占比仅为33%。同时,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增长大于100%的公司的比例由2015年的34%下降到22%。综合来看,2016年新三板企业总体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总体呈现下滑趋势。

表1 挂牌公司地域分布情况(前十名)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要想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就必须加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但是当前新三板信息披露的途径太少了。传统的披露渠道包括股转系统网站、主办券商网站和一些非正规渠道,如公司官方或高管微博等。其质量、全面程度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往往披露时间滞后。另外,不完善的监管和惩罚机制也加剧了新三板市场信息甄别的复杂程度。新三板市场相关规则中,对信息披露违反的惩治规定很少且惩罚程度缺乏,相关规章中针对信息披露违反的记录仅仅只有一条,惩罚程度也仅仅是给予通报批评。

(三)市场流动性不足

2013年前新三板市场换手率不足5%,随着新三板市场扩容的实施与发展,做市商开始普遍在全国推行,到2015年底,年平均换手率达到53.88%,平均市盈率也达到了47倍。但2016年以来,新三板又重回流动性不足的僵局,平均换手率仅为20.74%,市盈率为29倍。

截至2017年7月,新三板市场的总股本为6987.4亿股,流通股本为3359.11亿股,可流通股本比例仅仅为48%,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市场,可流通股本比例为75%。今年以来,累计成交数量252.6亿股,成交金额1399.86亿元,成交笔数188.47万笔,成交十分清淡(见下页表2)。

新三板中还留存大量的“僵尸公司”,它们没有交易、没有融资。2017年7月底,挂牌的11555家公司,只有2940次股票发行,超过8000家公司没有融资。

成交量低迷、流动性不足已成为新三板需要改善的紧迫性问题。

(四)转板机制不健全

新三板市场被称为是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中小板市场的“蓄水池”和“练兵场”。然而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并没有形成一个整体,新三板同场内市场合作共赢的新形式未产生;另一方面,现存的转板制度以及标准、程序不灵活细致。截至2017年7月,仅有19家企业成功转板,其中今年有7家企业在今年成功转板,转板速度有所提升,但累计转板率仅有0.16%。2013年底新三板企业年报统计数据显示,有近150家挂牌公司已经达到创业板条件。2016年底新三板企业年报统计数据显示,有4946家挂牌公司已经达到创业板条件。然而,2016年全年只有江苏中旗1家公司完成转板,转板率极低。转板制度的不健全不仅影响企业继续成长壮大,转板制度不健全深深地阻碍着那些符合转板的条件公司利用更高层的市场获取所需资金,使新三板公司不能进一步发展壮大。

三、对策建议

多层次资本体系需继续创建,中小高新企业利用新三板解决融资难问题需继续推进,新三板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实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制度在A股市场,可以在场外匹配、协商,使得大宗交易需求者容易找到对手方迅速成交,可降低交易的时间成本,极大地方便了股东进行资金额较大的股权交易。因此,在新三板市场引入大宗交易制度,可以解除新三板市场股东减持时受到的来自做市转让方式的限制,为股权的正常减持提供便利的途径。同时,大宗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安全、便捷的交易平台,能够提高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表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成交统计表

1.实行大宗交易市场准入控制,鼓励长期持股为主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如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公募基金)长期持股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大宗交易平台,并对交易标的接手方在二级市场出售的时间和数量进行适当的约束限制,防止市场资金的短期逐利行为。

2.交易方式和价格差别化。大宗交易的时间不宜设计过短,创新层挂牌企业,先于基础层企业由盘后交易过渡为盘中交易,取消以均价作为成交底价的约束,延长撮合成交时间,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集合竞价方式来撮合成交。

3.信息披露差别化。创新层的挂牌企业股票大宗交易对市场影响较大,可采取相对严格的要求;基础层的公司股票,可采取实施宽松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完善新三板转板路径

要想更好地提升新三板给那些中小高新企业服务的水平,就必须要加快拓展新三板的转板路径。

1.新三板应该采用与之匹配的、高效便捷的转板制度,加快挂牌中小企业转板机制的创新。新三板转板机制不仅要为想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开辟一条专属渠道,还要建立新三板企业连接场内市场的渠道,不可以与那些直接利用IPO途径的方式相提并论。通过这一渠道,一方面使新三板挂牌的操作程序可以变得比较简单,在根源上提高新三板挂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转板所要花费的费用,减轻本处于上市阶段的企业的成本。

2.新三板转板机制的创建不能急于求成,应该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步,注意其创建的质量,使其在以后的长时间内也能很好地服务新三板企业。

(三)健全退市机制

1.制定有效的退市标准。可以及时把那些不满足挂牌标准的企业从新三板剔除,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那些具有高成长、高回报的企业,最终提升整个市场的效率并且降低新三板投资的风险。而且,新三板的退出标准不能只单一地考虑企业的盈亏状况,面对那些处于成长阶段的创新性企业,本身就决定了他们具有较大的风险,暂时的亏损并不能掩盖他们高成长的未来。

2.改善挂牌公司退出新三板的渠道。首先,制定规范、细致的退市条件,全面施展市场的核心功能;其次,改善现有的相关退市法律法规,使其在退出新三板市场时也仍然处于相应标准平台的法规监管之下;再次,构建相匹配的救助机制,对那些由于自身原因被强制退出新三板市场的企业进行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制裁,在事后也能切实地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切实加强中介机构的保荐人责任意识,从而不断促使市场平稳、健康的运行。

(四)创新交易方式和技术

我国场内交易市场从成立之初就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它具有提升成交的速度、降低交易风险等优点。所以,新三板市场在关于交易模方面,应该将集合竟价方式进行创新,改成连续竞价的方式。此外,在股份转让方式上,根据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比如对与那些盈利的企业,可以让其每周转让5次或以上,而对于那些亏损的企业,则规定他们一周只能交易3次或更少。在交易技术方面,因为现在每家挂牌企业的证券仅可以通过一家做市商系统进行交换,所以特别容易面临局限,导致市场的不通畅。因此,急需改善现有的交易技术,加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向主板市场靠齐。

(五)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力度

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及时是新三板市场规范有序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对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

1.弥补监管盲点。对违反信息披露的主体,应该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追究其责任,建立完整系统且可操作的相关诉讼机制,清楚地规范挂牌企业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明文规范相对应的条款,确切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权益。

2.强化挂牌企业诚信意识。一方面,完善挂牌企业内部监控,促使其自觉遵守信息披露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对于因虚假信息披露、重大信息迟延披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加快建立配套的行政、司法惩戒措施。同时,实施同新三板本身需求相适应的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构建配套民事诉讼程序,通过国家强制力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提供强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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