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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字鞋”之争落槌

时间:2024-06-05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去商场购买运动鞋的人都会记得,鞋架上摆满了外观相似的“N 字鞋”,它们可能是“新百伦”“新佰伦”“纽巴伦”或是“纽巴伦斯”。即使是品牌爱好者,也经常分不清这些“N 字鞋”中谁是“李逵”谁又是“李鬼”。近年来,围绕“N字鞋”的各种诉讼从未间断。几轮法律混战之后,“N 字鞋”之争终于在近日落槌。

4 月16 日,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诉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纽巴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NEW·BARLUN”品牌方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停止对“New Balance”品牌方新百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 万元。

“注册商标在先”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人》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取的完整判决书中注意到,法院判决纽巴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理由是: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斜杠N 标识虽系注册商标,但原告公司代理的鞋两侧N 字母装潢使用在先,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理应对于在先形成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进行合理位置避让。

法院同时指出,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抗辩事由。只要被告在后的标识使用行为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纽巴伦运动鞋两侧“斜杠N”装潢

“New Balance”(缩写NB) 是美国著名运动鞋品牌,创立于 1906 年,曾经被美国总统和乔布斯等著名人士“带货”,在许多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在中国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该品牌所属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美国著名运动制品生产商,在我国商标局注册过“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

但是,“New Balance”却屡次在中文名商标注册方面受挫。资料显示,上个世纪末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时,NB 曾经有个叫“纽巴伦”的中文译名,但“纽巴伦”商标随后被当时的NB 中国代理商注册,双方分道扬镳后,“纽巴伦”就不再属于NB。几年后,NB 重返中国市场,又起了个“新百伦”中文译名,结果发现“新百伦”已被他人抢先注册,NB 反被“新百伦”商标持有人起诉。

后来,这个著名国际知名品牌不再为自己寻找中文名,干脆就以英文名宣传。“我们没有中文名,我们对外的名称就是NB。”NB 店员都是这样回答消费者疑问的。在NB 品牌官网上,也没有任何中文名显示,只有网页最末端保留着“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字样。

与此同时,“同款NB”却在国内大肆泛滥。与“新NB”有关的分别有纽巴伦公司、新百伦明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纽威士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莆田市沃百利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新百伦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及自然人,这些公司涉及的相关商标纠纷和诉讼一直不间断。而此次“N 字鞋”之争的落槌,为处于无奈境地的“New Balance”挽回了尊严。

“注册商标核准在先”遇上“影响力在先”

在此案中,原告新百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 月27 日,是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商。新平衡公司1970 年成立于美国马萨诸塞州,1983年经美国商标局核准,在第25 类(鞋)商品上注册了一系列商标,这些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其“New Balance”品牌运动鞋的标志性设计就是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以下简称鞋两侧)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装潢。

被告纽巴伦公司成立于2010 年5 月31日,2016 年3 月14 日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为丁培雪,丁培雪同时也为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纽班伦公司”) 的绝对控股股东。此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纽班伦公司侵犯“New Balance”运动鞋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随后纽班伦公司将第4236766 号“”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被告纽巴伦公司。

从国内商标的核准时间上看,被告纽巴伦公司在国内商标专用权要早于原告新百伦公司的注册商标时间——纽巴伦公司拥有的第4236766 号“”注册商标于2004 年8 月24日提出申请,2008 年8 月21 日被核准注册在第25 类鞋、服装等商品项目上;而新百伦公司的N 字母装潢则于2007 年3 月14 日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2010 年11 月7 日注册成为第5942394 号“”注册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至少自1995 年开始即在中国境内进行生产销售,从2001 年起即在中国大陆地区将N 标志使用在运动鞋两侧,且持续使用至今。

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当“注册商标”遇上“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商标,是否会影响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201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修订前的一个最重要变化是,将之前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修改为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从“知名特”到“有一定影响”,会对司法判决思路产生何种影响呢?

上海二中院法官袁博曾撰文指出,要构成“知名商品”非常不容易,换句话说,某个商品的装潢即使再“特有”,如果证明不了商品能达到“知名”标准也是“白搭”,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不能达到“知名”标准的商品装潢在法律保护上出现了盲区,面临侵权风险,同时也给权利人在维权诉讼中增加更多举证成本。

事实上,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前,新百伦公司与纽巴伦公司之间的另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以新百伦公司标识“不构成特有装潢”为由驳回了其对纽巴伦注册商标异议的申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版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在阐述从“知名特”标准向“有一定影响”标准转变的意义时,提到“知名性要求有违我国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人为地增加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障碍。知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固然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但当其尚未达到知名程度、而创意和设计足够与众不同,又不是相关商品或服务领域通用的设计时,商家就可以通过它为产品树立形象、积淀信誉。如果在未达到知名标准之前允许他人刻意模仿,对于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注册商标遇上“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商标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本次作出的判决则遵循了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思路。

黄浦法院认为,原告新百伦公司主张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 标识这一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新百伦公司鞋两侧N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 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2004 年8 月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在被告纽巴伦的N 字母已经取得注册商标权的前提下,原告新百伦公司能否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法律依据主张保护鞋两侧N 字母装潢?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系经过行政授权程序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系法律因承认其事实上的存在而给予保护的民事权益,二者分属彼此独立知识产权类型。当二者存在权利冲突时,应遵循两项规则:一是保护在先权益,二是防止市场混淆。

从保护在先权益来讲,法院认为,原告的鞋两侧N 字母装潢在被告的第4236766 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反观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第4236766 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将该标识使用在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那么,在被告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理应对于在先形成的鞋两侧N 字母装潢进行合理的位置避让。

从防止市场混淆角度讲,具体到本案中,经前述比对,原、被告两种标识区别并不明显,均系大写英文字母N 的视觉效果,均使用在同种产品即运动鞋上,且使用位置均位于鞋两侧中央靠近鞋带处。结合原告提供的多份公证书显示,大量消费者产生了实际混淆,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为“New Balance”运动鞋而予以购买。考虑到原告运动鞋的较高知名度,这种混淆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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