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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油田原总经理获刑11年

时间:2024-06-05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何睿 整理

近日,陕西延长油田公司原总经理王书宝,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一案终审有了结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书宝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王书宝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 年,判处其弟王某锋有期徒刑5 年。近日,《北京青年报》刊文梳理了王书宝的犯罪历程。

伙同弟弟齐受贿

今年55 岁的王书宝是山东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锋是王书宝的弟弟,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是北京某石油科技公司总经理。

判决书显示,王书宝伙同其弟弟受贿的事实有数起。其中,法院认定的王书宝的受贿额为494 万余元,王某锋的受贿数额则为396 万余元。金额最多的是2007 年至2016 年,王书宝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给其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为吴某的公司或吴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科研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吴某人民币248.95 万元,其中与王某锋共同受贿193.95 万元。

此外,2011 年至2016 年,王书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给其所在单位的下属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等方式为东营两家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已判刑)承揽延长油田的科研项目谋取利益,授意或者非法接受陈某送给王某锋人民币合计202 万余元。

陕西延长油田公司原总经理王书宝 资料图片

不服一审齐上诉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书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科研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及催付合同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伙同王某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授意、接受他人将财物给其近亲属、老师等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某锋在明知请托人吴某、陈某送给自己的财物,是被告人王书宝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行为的对价,并在告知被告人王书宝知情的情形下,具体经手多次收取该财物,符合受贿共同犯罪中主、客观成立要件,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

宝鸡中院一审以王书宝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 年,王某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

一审宣判后,两人提出上诉。王书宝认为,向自己负责的科研单位推荐科研人员是正常工作,未就具体项目提供帮助,不属于“打招呼”“内定外协单位”,吴某为王某锋公司做项目是合法经营行为,且他并不知情;王某锋则称,吴某为他的公司实施项目是合法的经营活动,他为此支付了部分费用,王书宝对此并不知情并反对他与吴某有经济来往,他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两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他们无罪。

终审认定受贿罪

陕西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书宝通过其弟弟、老师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并应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无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履职,均不影响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吴某给的款项均系吴某多次提出要感谢王书宝的情况下,王书宝要求吴某进行给付,其性质有别于借款,且该款项没有任何借款手续、未约定还款日期,王书宝及其弟弟均有能力归还而长期不归还。该款项不属于借款,应认定为受贿款,

对于王某锋的上诉请求,陕西高院认为,王某锋担心事发,向吴某、陈某交付钱款并订立攻守同盟,交付钱款系掩饰犯罪行为,相关款项依法应认定为赃款,鉴于该款项已另案处理,原审判决依法扣除并没收其余违法所得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陕西高院认为,王书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上诉人王某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王书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陕西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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