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待解

时间:2024-06-05

文 《法人》见习记者 巴别它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待解

文 《法人》见习记者 巴别它

温州市部分20年使用权房产即将到期的热门事件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如何续期”的问题提前摆到了公众面前

该来的迟早要来。

虽然按照我国1990年颁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距离大部分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到期还有四十多年的时间。但近期温州市部分20年使用权房产即将到期的热门事件却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如何续期”的问题提前摆到了公众面前。

产权续期还要重新购买使用权

导火索源自一起房产过户事件。

温州市民王女士3年前买了套二手房,近期打算卖房时却意外发现,房子的土地证使用年限竟然过期了,因为房子只有20年的使用权。

为了续期,王女士先后来到温州市鹿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温州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得到的答复一致为: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土地证续期具体实施细则,在温州如果要续期,得按照基准地价花费接近20万元重新购买土地使用权。

为何温州存在只有20年使用权的房产?温州市国土局称,20世纪90年代,在土地出让政策开始执行时,该市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给予办理出让手续。

据悉,到2017年底,温州市鹿城区将有600余套只有20年使用权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迫在眉睫。

温州市房产使用权到期的情况并非孤例。事实上,早在2004年,深圳就已经出现过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深圳国际商业大厦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同一楼栋内存在20年、30年、40年和50年4种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2009年,青岛市黄岛区5000多户居民也遇到上述“撞限”问题。

“温州土地证续期需缴数十万出让金”的回复随后引发强烈的舆论反应。房屋产权人表示,如果真的要缴纳十几万的出让金,他们肯定不会接受。

不过这一消息很快被温州市国土局否认,“‘土地证续期需缴数十万元’系误读”,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张少清4月17日称,温州始终都没有这个说法,因为政策还没出。

但由此引发的讨论却在继续发酵。

2016年4月20日上午,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单位的民法、行政法、宪法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齐聚中国人民大学,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分别从民事物权理论、行政法理论、法律解释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自动续期”何解?

依据《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研讨会上,“自动续期”作何解释成为讨论的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对“第149条第一款”这一规定的立法背景作了介绍。

姚红称,当初起草《物权法》涉及房地关系时,曾有过两个规定。一个是借鉴国外一些立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建筑物所有权人取回建筑物;另一个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作规定,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都给续期。

第一个规定被否定了,因为“有人提出,国家收回建设用地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怎么取回建筑物,难道是取回砖头瓦片?此规定是照搬国外、脱离实际。”

第二个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提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上亿老百姓,到期后大家都去续期,是一个一个申请,还是整个小区申请,排队都排不过来,物权法应有一个更方便老百姓的办法。根据这一意见,修改后的《物权法》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这样就不用老百姓排队去办手续了。

物权法制订的亲历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表示,物权法制订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有恒常者有恒心,能够踏踏实实的搞建设,踏踏实实的去生活。

扈纪华表示,温州的做法起码不是立法者的原意。他认为:“所谓自动续期是一个不附任何条件和行为的法律用语,如果要是有条件、有行为就不是自动了。”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自动续期”的“续期”就是说明期满以后,一不能够收回,二也不能够按照原有形式再来重新签订一个土地出让合同,续期就是把原有的延续下去,所以这一点要说清楚,不能够像一般征收房子一样,或者是拆掉、国家收回,也不能够再来重新签订一个合同。

江平教授说到,“自动续期就说明业主不需要自己来申请,自动来续期,不需要主动提出和申请,这涉及到法律效率问题。”

江平教授表示:“自动续期的含义就是,没有交费他(土地使用权人)仍然有权在这居住。所以这将会在民事流转上起到影响,但并不对他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因为权利是自动续期的。所以在权利上,他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他仍然可以居住,但是在转让方面受到限制,因为他土地使用权过期了。 ”

续期是否应当收费?

物权法149条只规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对于“自动续期”是否再收费并没有作出规定,处于立法留白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认为,续期是否收费的问题攸关公平。

刘莘说到:“国家出让土地的时候,20年和70年之间是分档次不同来出让的,也就是说20年收的土地出让金是少的,所以你自动续期续到70年的时候,如果是免费的话,对于交了70年土地出让金的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赞同这种看法。他进一步表示,“只有20年使用权的土地,摊到住户的价格也是比较便宜,如果现在不加区分一律的都按照无偿续期来对待,对于70年的购买者不公平。而且还要认识到一个后果,如果官方要出台这样一种解释,自今天开始以后所有的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都不买70年的,都买最短期限的,这样我们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就等于形同虚设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申卫星教授认为,无偿的续期面临最大的困难,是可能和我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产生冲突,因为一个“永久性的使用权”无异于说就是“所有权”。“如果免费的话,以后都可以自动续期了,也不需要交钱了。子孙可以不断拆了重盖,不管怎么盖,反正我是有一个永久性的使用权。”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永军教授认为,从现在中国的实践来看,不收费是合理的。“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续期是可以收费的,因为你交费就(只)交了70年,而且国外也有这样的做法。但是从中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交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中国买房实在太贵,而且收的(相关)费用也非常高。”

对于有偿交费应该交多少的问题,江平教授认为:“自动续期当然是数量不大,如果像现在温州报上登的还要交几十万块钱,显然负担太大,这不合适。”

对于温州市对续期收费问题进行解释的做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认为也是不妥的。“根据我们的《立法法》第82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温州市)这个要求补交出让金的做法显然是减损了公民的权利,增加了自然人的义务,这个规范应该是由更上位的法律规范来完成的,而不是地方规章来解决。”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