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袁博
4月,视觉中国因“人类首张黑洞照片”陷入版权调查并受到天津网信办30万元的行政处罚。其“钓鱼式维权”的手法不断被网络热议,为何图片版权领域存在着这样的“维权套路”?监管制度究竟有何法律漏洞?
一直以来,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图片版权保护,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然而,部分企业却从中嗅到了“商机”,借此不当牟利,将很多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打上自己的水印,并违法向使用者索取“版权费”,牟取不当利益,严重妨害了正常的版权交易市场和网络传播秩序,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那么,为何商业实践中存在着对图片进行“钓鱼式维权”的行为呢?其重要原因在于对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明上,存在着一个极大的“漏洞”。由于作品的产生并不像商标或者专利那样需要申请国家专门机关的严格核查和认可,因此在权利证明,即作者身份的证明上,存在着和商标、专利截然不同的证明方式,而这种截然不同的证明方式,即是“天然短板”,很容易被不法者利用。
对于图片、照片类的作品而言,最常见的证明作者身份的方法,有两种,即“水印”和“版权登记证书”。先说说“水印”。
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图片或者照片被打上某个公司的水印,用于宣示其著作权人的身份,而打水印也被视为此类图形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一种特殊的署名方式。于是,某些企业为了商业牟利,将很多早已没有版权的进入公有领域的图片打上自己的水印,并向相关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借机牟取不当利益。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水印”是指在造纸过程中形成的,“夹”在纸中而不是在纸的表面,迎光透视时可以清晰看到有明暗纹理的图形、人像或文字,它是纸张在生产过程中用改变纸浆纤维密度的方法而制成的。通常人民币、购物券、粮票、证券等,都采用此方式,以防止造假。而对于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的摄影作品,则涉及的是数字水印,是指向多媒体数据(如图像、声音、视频信号等)中添加某些数字信息以达到文件真伪鉴别、版权保护等功能。嵌入的水印信息隐藏于宿主文件中,不影响原始文件的可观性和完整性。
必须指出,在版权归属的判定上,并非有水印的就一定是著作权人,因为实践中包含四种情况:第一,有的企业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擅自标注自己的水印;第二,有的企业在他人创作的已经过保护期的作品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标注自己的水印;第三,有的企业在自己创作的不构成作品的智力成果上标注水印;第四,有的企业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标注水印。
不难看出,只有第四种情况,标注水印才具有著作权法上署名的意义,因为此时水印上显示的企业,才是真正有权维权的著作权人。而且,即使是第四种情况,使用他人打上水印的图片,也未必构成侵权需要支付赔偿,因为著作权法中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换言之,在法律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中,可以使用他人作品而不需要获得他人许可,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水印”与“版权”,一个属于技术领域的知识,一个属于法律领域的概念,两者之间原本差距悬殊,但是因为确定著作权人的身份需要核实“署名”,因而将两者联系起来。
接下来说说“版权登记证书”。
长期以来,在大众心目中存在一种似是而非的印象,即《版权登记证书》是等同于《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的权利证书。事实上,《版权登记证书》与后两者存在重大区别。
《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书》是一种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国家特定机关的严格审核后所获得的一种权利证明,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权利归属的重要凭证。而《版权登记证书》虽然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著作权归属的证明,但是其效力并不能和《商标注册证》或者《专利证书》相比。因为相对于《商标注册证》或《专利证书》,版权登记机关颁发《版权登记证书》的审核相对较为宽松,对于登记者是否就是原创作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只是做出初步审查,因此《版权登记证书》事实上在诉讼中只被认为属于“初步证据”,对方如果提出有效的相反证据就可迅速被推翻,其证明效力有时还不如作品上的初始署名。
换言之,获得《版权登记证书》的“作品”很可能根本就不构成作品;可能构成作品的,不能证明登记者一定就是真正的作者。例如,前些时候,一种新潮的“创意跑步路线图”开始成为跑步爱好者的新宠。所谓“创意跑步路线图”,是指跑步爱好者利用GPS记录功能的设备,将自己的跑步路线记录下来并最终通过设备呈现出来的画面。这些画面,有的像玫瑰,有的像QQ企鹅。于是一些爱好者灵感大发,将自己跑出来的路线图向版权局申请登记为作品。而根据相关报道,有些爱好者登记的所谓“作品”,根本就是他人创作的知名动漫形象。由此可见,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登记者就一定是作者或者登记的对象就一定是作品。
现实中,一些不法企业,通过从各种渠道搜集来源无法查证或者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作品,以该作品编造虚假申报著作权登记的材料从而获得《版权登记证书》,进而四处进行“维权”,制造了很多虚假诉讼。
除了充分利用“水印”和“版权登记证书”的制度漏洞,“钓鱼式维权”还充分利用了网络用户的心理。
目前,我国大部分网络用户在使用他人图片时还没有付费意识,经常是根据需要在网上寻找到合适的图片后下载使用,最多标注一个“图片源于网络”,但这种声明从法律上讲并不能豁免侵权责任,这就给“钓鱼式维权”带来了可乘之机。某些“钓鱼式维权”的图片公司一般的维权套路是,在网络中广为传播其图库中的图片,不标注版权或在容易被人忽略的位置标注,开放下载使用,然后发现、追踪其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并在其使用一段时间后发律师函等进行索赔,从而迫使对方缴纳费用。
那么,如何辨识和防范相关行为属于“钓鱼式维权”而不是正常维权呢?
“钓鱼式维权”有诸多特征,其中较为明显的一个,就是为了牟利而罔顾事实,将很多不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纳入自己的作品范围之中。例如,有的图片公司将很多古代名家字画图片收入自己的图片库,这显然违背了版权法的基本原理,因为这些文物的形象早已进入公有领域。再如,视觉中国公开宣示国旗徽形象图片的版权,显然违背了版权法的基本常识。
“视觉中国版权事件”之后,图片版权交易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4月14日午间,人民网在首页刊发一则《人民网倡议:净化版权市场 主流媒体要有担当》的文章,呼吁主流媒体应该尽快在图片版权方面建立合作联盟,整合媒体图片资源,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文章刊发当日,城市新闻网站联席会100多家成员宣布——响应人民网倡议。随即,国家版权局将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中,表明要大力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的决心,图片版权领域的乱象应该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因为,避免版权保护陷入“黑洞”,与倡导版权付费一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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