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王燕
我国税法体系中目前有18个实体税,每个税种都被赋予不同的职能,可以说这18个兄弟已深耕于我们国民经济的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民生的需求以及数智化的进程,税收的意义越发显著。每个实体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后面都渗透着无数的税法故事,这些故事可能来源于我国改革的不同过程、经济发展的不同角度、各种行业的不同作业环节,正是它们的存在和发展才指引着我们税法体系的日趋完善、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针对我国的主要税种,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背后的故事予以分享。
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第一大来源,也被称为“税收一哥”。在增值税的教学环节中,首先应明确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划分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次区分两类纳税人所适用的计税方法,结合具体的征税对象确定其适用的税率,最后针对一般计税法,需依据具体的销售方式判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分析进项税额的条件确定是否予以抵扣,计算应纳税额;而针对简易计税法则判断其对应的销售额结合对应的征收率确定应纳税税额。在增值税的不同环节均能感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必是深思熟虑、千磨万炼的过程:
一、兼顾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前纳税人利益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在取得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时,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与此同时,为了降低在此之前购入固定资产企业的负担,则允许其销售该资产时选择简易计征方式(并伴随着征收率的调整由4%减半征收改革为由3%减按2%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试想,若要求企业销售该资产时依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额,而其进项税却未享受抵扣政策,那么与该资产相关的增值税税负过重,显失公允。现行的政策既考虑到扩大生产、促进就业,又兼顾原购入固定资产企业的利益。
二、保障营改增后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实施营改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国家明确提出营改增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一)另辟蹊径——差额计税
伴随着营改增,原营业税的纳税人身份发生转变,在增值税发票链条尚未完全打通的情况下,尚存在部分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的采购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而基于当期增值税凭票抵扣的计税办法,此类纳税人若仍采用一般计税法通过销项扣减进项作为应纳税额的,则其应纳税额必然相对原营业税时大幅增加(营业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因此,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税负只减不增,《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差额计税法,即销售额可以扣除部分支出额(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后的余额结合所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额,通过降低计税依据的方式另辟蹊径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可以选择——简易计征
财税〔2016〕36号提出针对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取得或建造的不动产,在营改增之后出售或出租的可以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之间做出选择;与之类似的是,同时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亦可以在两种方法之间做出选择。此通知的出台纾解了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取得相关资产时未能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而无法在纳税时进行正常抵扣的困境。
三、持续保护农业生产健康发展
谁来养活中国曾引起全世界对中国粮食问题的关注,然而现在我们却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近20%的人口,这与中国对农业的持续助力是分不开的,其中增值税法也对农业开辟了绿色通道。
(一)购入农业生产资料——低税率
在增值税稅率设定时,一般商品的适用税率为13%,而针对涉农产品规定其适用税率为9%,即农业生产时购入的生产用资料(农机、农膜、化肥等)可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了税负对农业生产者的转嫁。
(二)销售农产品——免税
作为基本物质保证的农产品,既是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来源,也是维持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质保障、其他产业进一步深化生产发展的基础材料,国家为了保障民生、解决人民的基本温饱问题、促进产品升级创新,从税收上充分予以体现:免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三)购入农产品——计算抵扣
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的一项基本抵扣方法,然而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农民及农业生产单位,由于其在转让环节未缴纳增值税,因此在销售农产品时,无法传递用以抵扣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即意味着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入农产品的一方将无法实现凭票抵扣的机会。为了持续保障农产品的市场优势,增加农产品购入单位的采购热情,降低农产品购入成本,财税〔2017〕37号明确采购方若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可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伴随着增值税税率的下调,目前针对深加工的农产品按照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未深加工的农产品按照9%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税收来源,在间接法下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区别会计和税法对同一经济行为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额、税率优惠政策确定企业最终税负。
一、支援国家建设——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企业的盈余除了对内扩大再生产,还可进行对外投资,如投资股权、购买债权,其中债权包括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作为投资回报,在投资持有期间企业会因此取得股息、红利、利息收入,该收益将通过增加“投资收益”的方式增加企业的“会计利润”。若《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投资不分性质,均要求其基于产生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能会打击企业购买国债的积极性,因此财税〔2002〕48号、国税〔2011〕36号先后针对企业购买国债取得收益的行为予以规定和说明,明确企业投资国债取得的持有收益——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做纳税调减。
二、杜绝浪费,防止腐败——业务招待费双重限制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必然会有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对此会计准则要求根据实际取得的相关票据登记入账,增加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从而减少企业的“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和当期“营业收入”的0.5%孰低原则进行扣除。一方面敦促企业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要与其真实的营业收入相配比,杜绝浪费、盲目消费;另一方面规避在业务招待时,个别单位或个人存在公款私用、行贿受贿、暗度陈仓的现象。
三、违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由于违反相关约定,而需向对方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违约支出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支出,因此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在经营中亦可能由于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需向国家相关部门缴纳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甚至被罚没相关财产,以致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在会计核算时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从而减少“会计利润”。但是后者并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而是在经营中未依据国家的法律要求而造成的违法损失,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针对后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能少缴所得税,应做纳税调增。
四、科技研发——加计扣除
為了改变传统生产方式、提高产出效果、促进产品创造升级、减少污染和浪费、满足人民对美好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避免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允许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形成资产的部分在未来纳税期间加计75%扣除,而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当期加计75%扣除。
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需要按照境外研发费用80%与境内研发费用2/3孰小的原则进行加计扣除,即min[境外研发费用×80%,境内研发费用2/3]×75%加计扣除,从而显示国家不仅对接受研发服务的企业进行鼓励,同时亦看到国家对境内提供研发技术服务企业的一定税收政策保护。
五、绿色GDP——税额抵免
伴随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过度利用资源为代价,经济的发展需要遵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绿色GDP。因此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设备,实现企业在增加利润的同时,从而通过购入的设备发挥作用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影响。税法规定其购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期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值得注意的是,与之相似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企业对于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是一切最核心的力量,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首先要关注的便是安全生产,加大对安全设备的投入。
消费税
为了引导消费、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现针对15类消费品开征消费税。为何消费税在征税范围仅有15类消费品且纳税环节单一的前提下,它却能在整个实体税税收中位居第三?这源于其税率高、部分商品复合计税、双重征税的特征。凡是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酒、化妆品、鞭炮、成品油、电池等的单位或个人就要缴纳消费税吗?
一、避免生活必需品的消费税负担
酒作为消费税重要的税收来源,其在生活中表现的形式较为广泛,既包括我们日常所见的白酒、啤酒,还包括生活中所用到的调味酒和医疗上必需的酒精。由于考虑到若对所有酒类产品均征收消费税则会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医疗成本,因此目前酒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白酒、啤酒、黄酒和其他酒(调制酒),停止对料酒征收消费税,同时根据财税[2014]93号规定:取消酒精消费税。
二、鼓励文艺体育事业发展
为了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降低文化体育业相关产品成本,演员用化妆品、体育用发令枪、鞭炮药引线无须缴纳消费税。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三、支持航空事业、鼓励新能源开发、减少有毒物质排放
为了促进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降低航空运输成本,针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鉴于传统电池中含有汞、镉、铅、锌等重金属有毒物质对土壤、水质、空气造成的污染,鼓励新能源电池的开发和使用,因此针对太阳能电池、无汞原电池等不征收消费税。同时,鉴于传统涂料对人体的伤害,鼓励挥发有机物含量低的涂料生产和使用,针对VOC排放420以下免征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与每个自然人息息相关,为了实现收益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针对个人所得按照所得的多少分等级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国家考虑到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允许扣除与其相关的专项附加支出,使纳税人在感受到纳税光荣的同时,还能够体会到国家对每个家庭于细微之处的关爱:除了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生计费外,还允许扣除赡养老人、教育孩子、房租房贷和大病医疗等支出。
当前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国家放开生育政策,鼓励生育三孩,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规定允许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作为第七项专项附加从个人所得中予以扣除,从此针对家庭中孩子的教养费予以全面放开,切实减轻家庭生养孩子的负担,以期达到调整人口结构的目的。(本文系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税法课程思政教学实践”,课题编号:SDJG―2021―Z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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