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谁才是正宗宝岛眼镜

时间:2024-06-05

柯思婷

文前提要:与名牌取相似的名字是典型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一个连锁品牌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其加盟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宝岛眼镜商标混淆情况已经存在多时,不少眼镜店未经许可使用含“宝岛”字样的标识,消费者也常常搞不清这些名目繁多的宝岛眼镜究竟谁真谁假。

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首次注册了“宝岛”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提供眼镜之验光配镜服务)”服务上,至迟在1997年已经有了宝岛眼镜的广告。2010年8月,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宝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许可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晶华宝岛”)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上述“宝岛”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而有一些眼镜店招牌上写的是“海峡宝岛眼镜”。原来,1998年成立的福州阳光眼镜有限公司注册了“海峡宝岛”这个商标,并于2013年授权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福州宝岛”)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海峡宝岛”系列商标。不过,在“海峡宝岛”系列商标中,图文结合版本的核定使用范围并不包括眼镜行。“海峡宝岛”这一品牌的全国连锁店已有数百家,影响力也不小。

于是,我们看到两个眼镜行业经营方,一个是晶华宝岛,经营“宝岛”这个品牌;另一个是福州宝岛,经营“海峡宝岛”这个品牌。晶华宝岛起诉福州宝岛实施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两次审理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近日尘埃落定。

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是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晶华宝岛的“宝岛”系列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是文字“宝岛”或“寶島”,其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眼鏡行。而福州宝岛的主营业务也是眼镜行,将“海峡宝岛”作为品牌在眼镜行领域进行特许经营,并在官网和加盟店使用了“海峡宝岛眼镜”“宝岛眼镜”“福州海峡宝岛眼镜”不同形式的招牌。细看这些店招文字,“福州”表明了地域特点,“眼镜”表明了经营内容和特点,“海峡”的显著性较弱,“宝岛”用于眼镜行则具有较高的识别性,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仍然是“宝岛”。也就是说,当我们看到这一串招牌文字时,最容易注意到“宝岛”二字,与晶华宝岛公司的“宝岛”系列商标构成近似。福州宝岛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晶华宝岛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福州宝岛的行为侵害了晶华宝岛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责任。

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也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福州宝岛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宝岛”系列商标的市场知名度、福州宝岛是否具有攀附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福州宝岛的行为是否足以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宝岛”品牌在长期的连锁经营中,享有很高知名度;其次,福州宝岛的主营业务也是眼镜行,并突出使用了“宝岛眼镜”字样。福州宝岛在庭审中也表示知晓晶华宝岛的“宝岛”品牌,因此福州宝岛攀附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较为明显;最后,网上有大量关于“宝岛”和“海峡宝岛”的评论,可见相关公众已经对两个品牌产生了混淆误认。因此,福州宝岛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构成对晶华宝岛的不正当竞争。

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福州宝岛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范围,对于晶华宝岛要求福州宝岛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法院给予了全额支持。福州宝岛还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宝岛”字样,并于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宝岛”相同或相近似的字样,还要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侵权方的加盟店也要担责

既然福州宝岛有侵权行为,那么它的特许经营加盟店是否也要一起承担责任呢?

上海浦东的眼镜店店主宋老板就加盟了“海峡宝岛”这个品牌,她的店铺招牌上写着“海峡宝岛眼镜连锁”,这次也被晶华宝岛告上了法庭。晶华宝岛要求宋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老板则抗辩称,她经营的店铺具有福州宝岛的合法授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宋老板作为被特许经营方,对于被特许经营的重要商业资源未尽审慎审查之义务。结合晶华宝岛的“宝岛”商标在眼镜行业所具有极高知名度,宋老板应当知道“宝岛”系列商标,却仍然在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签约福州宝岛并从事相应经营,具有过错。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宋老板对其中的6万元经济损失和1万元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小店店主在加盟经营时也要注意品牌公司是否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否则可能会被认定是共同实施侵权,也要做出赔偿。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