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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款鞋“撞形” 谁是真正原创

时间:2024-06-05

柯思婷

文前提要:拼多多以低价赢得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有些商家为降低成本不择手段,照搬他人的原创设计,造成了很多纠纷。

来自厦门的林先生是一位设计者,他在2017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拖鞋(鱼)”的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8月获得授权,专利权人就是他本人。这款鱼形拖鞋的专利外观设计图片显示,拖鞋整体呈鱼形,前部类似鱼嘴张开的鱼头,后部类似鱼身,两侧有鱼鳍状突起,尾部类似于鱼尾巴造型。该专利简要说明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

林先生的这一专利目前还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也就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拼多多同款热卖15万双

2018年,在拼多多上,林先生发现有未授权的商家在卖他的同款拖鞋,而且销量非常大。

之后,林先生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他们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拼多多网站,其中有一家鞋店正在出售名为“2018爆款女鞋女凉拖女夏沙滩鞋鱼形鞋情侣潮流百搭女鞋鱼拖鞋”和“2018新款沙滩鱼拖鞋创意搞怪鱼形拖鞋个性男女夏拖鞋”的产品。产品链接有两个,但是所附的产品图片相同,销量加起来约有15万双,每双拼单价是11元,销售总额约有165万元。

拼多多上的这款拖鞋整体也呈鱼形,前部也是类似鱼嘴张开的鱼头,后部也是鱼身状,两侧也有鱼鳍状突起,尾部也类似于鱼尾巴造型。这款拖鞋与林先生的设计在颜色、比例、细节等方面存在些许差异,但林先生仍然认为两者基本上是一样的。他觉得自己经济损失很大,就将店铺老板郑小姐和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公司告上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包括:拼多多下架相应产品;郑女士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产品;两被告连带赔偿林先生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被告以旧视频自证“清白”

对此,被告店铺老板郑小姐认为,自己所卖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所谓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郑小姐一方为证明自己采用的是现有设计,拿出了几条有趣的视频证据。他们用手机在腾讯视频APP搜索“鱼形拖鞋”,搜出了“愿意尝试吗?极具个性的鱼形拖鞋-腾讯视频”“一个月没闻过鱼腥的水獭,看到主人的鱼形拖鞋后强忍恶臭扑…”两条结果,发布时间均为2010年1月1日,但是点击进入相应页面并未显示发布时间。这两段视频中出现的鱼形拖鞋与本案被控侵权的产品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如果视频的发布时间真是2010年,那么这款鱼形拖鞋在林先生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存在,确实可能是现有设计。

平臺方面,拼多多公司辩称,他们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是实际的销售方和生产者,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并且他们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采取了合理、必要的措施,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拼多多没有从这一侵权行为中获利,要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证据存疑,侵权店铺赔3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郑小姐卖的鱼形拖鞋究竟是不是源于现有设计,关键要看那两条视频的发布时间。

在证据交换和质证时,那两条视频仅在手机APP搜索结果页面显示视频发布时间为2010年1月1日,由郑小姐的代理人用自己的手机操作展示。而法院人员进入腾讯视频的网站,并不能搜索得到发布时间为2010年1月1日的那两条视频,点击进入郑小姐提供的那两个视频链接,发布时间却是2018年8月2日和2017年10月11日。法院认为,被告郑小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那两条视频的发布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发布时间存疑,不能证明视频中的鱼形拖鞋相对于涉案专利构成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本案中没有可以证明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确切证据,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林先生向法院申请适用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被告郑小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判定郑小姐赔偿林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那么拼多多有没有责任呢?法院查明,拼多多公司与店铺老板郑小姐签有《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约定,拼多多公司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拼多多公司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及/或消费者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另外,在2018年6月,拼多多已经对郑小姐的这款鱼形拖鞋产品进行了黑名单标记,并予以禁封。因此,法院没有认定拼多多与店家构成共同侵权,平台无需承担责任。

理财金手指外观设计侵权怎么看?

在电商平台上,服装鞋帽类产品的同款现象非常普遍。同款产品往往外观神似,细节不同,到底怎么样才算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郑小姐的侵权产品与林先生的专利产品都是拖鞋,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符合侵权的前提条件。两者都是鱼形,整体形状在视觉效果上并无显著差异,差异主要是颜色不同,侵权产品在鱼身和尾巴部分还加上了黑色条纹装饰。不过,林先生的专利本来就不请求对产品颜色进行保护,因此颜色的差异对于侵权比对并不产生影响。综上,虽然细节不同,但是法院依然认定了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设计,进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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