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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优化

时间:2024-06-05

摘 要:随着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纠纷复杂、利益多元化现象日益突出,参与案件的不仅包括当事人,还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内嵌于案外人权利保障体系中,它兼顾了纠纷解决、程序保障、实体救济等多重目的,在案外人权益保障不健全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实践应用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第三人制度进行研究梳理,如其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实现第三人撤销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功能衔接等,为第三人提供更加健全的保障。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正当性;关系优化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正当性

第三人撤销之诉弥补了判决扩张的不利影响。由于民事诉讼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的活动,判决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案件的当事人。但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等特征,具有相对性的判决就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案外第三人,而由于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行使相关的权利,那么要求其受判决结果的约束是不公正的。此时第三人就需相应的救济途径来维护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第三人程序保障权。民事诉讼越来越重视对当事人程序的保障,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理念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保障实体权利的同时也应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予以保障。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第三人提供了事后的程序保障,以第三人的程序保障为出发点,兼顾诉讼经济要求与纠纷解决功能对第三人予以保障。法国则是保障实体权益免受侵害。因此我国也需要对第三人进行程序的保障。这些有关程序保障的理念对于我们深化对程序正义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遏制恶意诉讼的产生。近年来,运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双方当事人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权益的行为也成为困扰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我国原有的保护第三人权益的途径存在缺失,在滥用权益的情形下无法对第三人进行充分的保护。如不知道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无法参加诉讼,法院也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诉的产生为无法救济自身权益的第三人提供了保障。

二、优化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内嵌于我国民事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中,是我国案外人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想要更好的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探寻其与其他救济途径之间的关系。

(一)与诉讼第三人的关系

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是在职权主义体制上建立起来的,第三人能否参加诉讼由法院裁量。但诉讼第三人制度对于案外人保障制度起到的作用甚微。由于法院决定第三人是否参诉,使制度进一步受限。作为正当程序的基本权利程序参与权,第三人应与当事人同等享有,第三人可以通过及时参与诉讼主张权利来维护界定合理的范围,并将程序保障理念作为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审查标准。实际上为第三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有利于第三人权益的实现。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程序保障理念提供了现实的助力。

(二)与案外人再审的选择

长期以来,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是学者们争论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已经赋予了案外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造成了第三人权利救济存在竞合。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中,《民事诉讼法》在再审中进行了规定。但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在理论上讲也属于广义的案外第三人的范畴,因此也可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整。因此针对这一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主张应赋予必要共同诉讼人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也有学者认为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应适用再审程序。也有学者保持中立的态度。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严格会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终局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启动程序宽松,但目的在于撤销生效裁判中对于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两种制度各有千秋。而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下,应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主导,不断分担并缩减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压力。

(三)与执行程序的协调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中由于涉及执行标的归属的转移易引起争议,因此第三人的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在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赋予了执行中案外人一定的救济。主要包括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目的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在执行阶段想要终止诉讼也需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出来保障权利,因此司法适用中不会出现排斥的现象。同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错误执行的救济,不涉及对生效裁判效力的影响,因此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明显不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存在异议认为原判有误时如何选择,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执行阶段的案外人再审?有学者表示,当同时满足两种条件时应赋予当事人择其一的选择权;也有学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由于案外人再审;还有的学者认为应排除案外人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规定将整个救济程序视为一体,对两种制度进行了分流,但只在启动顺位上做了规定。因此较为合理的协调方式是,将第三人的程序选择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中进行,突出各制度的功能更好的协调统一,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适用研究[J].清华法学,2013(4):25.

[2]吴泽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J].法学研究,2014(3):164.

[3]韩艳.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6).

[4]张兴美.我国第三人事后程序保障模式[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9):133-139.

作者简介:

牛丹彤(1992~ ),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注:此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7-068HL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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