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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初探

时间:2024-06-05

陈龙 郑馨蕊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用户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也愈发受到了大家的关注。随着2017年的《民法总则》的通过,虚拟财产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正式被归为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之客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看,在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上,立法仍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继承存在着种种法律问题。因此,笔者将对虚拟财产概念及其继承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技术飞快发展的产物,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立法上并没有对虚拟财产外延及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巨大阻碍。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学界说法不一,至今也无定论。如今有法益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说五种主流学说。笔者更为倾向于李岩教授的法益说,即“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并非是一种权利,但却又蕴涵着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其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权益”。笔者之所以更加倾向于法益说,主要是因为:

物权说与物权的属性相矛盾。首先,虚拟财产具有鲜明的虚拟性,这个特征违背了物权的有体性;其次,虚拟财产亦缺乏支配性,虚拟财产以网络为载体,一旦网络世界崩塌,虚拟财产也将一并消失。

知识产权说违背了知识产权的特征。首先,虚拟财产并不符合独创性的标准,其充其量只是在来源方式上具有一点新颖性。而且,互联网世界四通八达,并无国界限制,因此,虚拟财产也不受地域限制。与此同时,伴随着各种“云数据”科技的广泛运用, 使得原本勉为其难的可以称为虚拟财产地域性标志的网络物理服务器,也已摆脱了地域性的限制。

债权说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在我国,盗窃虚拟财产通常都被判以了盗窃罪,倘若我们将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债权,建立在用户与运营商所签订的合同之中,倘若如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根本就不存在盗窃的可能性。

新型财产说概念太过模糊,实质上会混淆理论上对物、债之间的划分,而且在法益说已能很好的定义虚拟财产的情况下,无须在物权和债权之间在创设一个新的权利。

因此,笔者更加倾向于法益说,认为将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法益更为妥当。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缺乏法律支撑

网络虚拟财产已被正式归为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之客体,但立法上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却仍然处于空白状态。最主要的是,立法上并未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正确地划分虚拟财产,明确到底哪些网络资源可以被认定为可继承的虚拟财产。因此,我们应该完善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的外延及内涵,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目前,我们要想解决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首先就要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而如今,网络服务运营商往往会通过用户协议来限定用户对虚拟财产所拥有的权利。比如,腾讯QQ的《QQ号码规则》第二条规定:“QQ号码是腾讯创设的用于识别用户身份的数字标识。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笔者认为,这种协议就类似于“霸王条款”,极大限制了用户对虚拟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倘若立法上选择认同此种用户与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协议有效,那么我们也就很难谈及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了。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就是利益的博弈,而这场利益纷争当中,显而易见,网络服务运营商通常处于强势地位,而用户则处于弱势地位。各大运营商出于利益的考量,必会选择以用户协议的方式将用户的利益排除在外。实际上,网络服务运营商只是为虚拟财产的存在创设了一个前提条件,倘若没有用户持续的时间、金钱的投入,这些网络资源很难成为有价值的虚拟财产。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以用户利益为出发点,及早作出法律规制,解决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涉及隐私保护

在诸如微信、QQ、微博等社交工具中,用户往往在其中留有大量诸如聊天记录、日志、照片等私密信息,网络服务运营商则有义务为用户的这些信息提供保密服务。而死者的隐私亦是一种法益,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网络服务运营商亦应该对已故用户的信息进行保护。倘若这些虚拟财产被继承,也就意味着已故用户隐私信息的泄露。笔者认为,这其实是继承权与隐私权之间的一场博弈,隐私权是对世权,无论是亲属亦或陌生之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而这其中也包括尊重死者将隐私带入坟墓的权益。笔者建议,此类含有用户大量私密信息的网络服务运营商,可以效仿美国社交巨头Facebook,让用户生前自己决定,要么等用户去世后,删除账号;要么轉化为任何人都不能登录, 但他人仍可留言账号的“纪念号”。这既可以对用户大量的个人私密信息予以充分保护,同时又体现出一定的人文关怀,让亲属对逝者的缅怀有可以寄托的地方。

三、结语

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由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所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应当尽快完善对虚拟财产继承领域的立法, 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及外延,以便更好地解决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

参考文献:

[1]李岩.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J].法学, 2013,(4).

[2]朱雪影.论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D].安徽财经大学,2017.

[3]顾逸.构建中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作者简介:

陈龙(1996~ ),男,汉族,江西上饶人,法学本科,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郑馨蕊(1997~ ),女,汉族,湖南永州人,法学本科,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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