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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4-06-05

朱宸晓

摘 要: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向协议行为,但是由于其涉及财产继承的特殊性,普遍认为应当适用《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在私人之间应用广泛,其合同性质也愈发凸显。因此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对保障双方方式认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效力规范;制度完善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家庭要供养四位老人加一个孩子,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准仍然不发达,老人的晚年生活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和睦,更关系国家和社会安定。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我国社会实践的总结,与遗嘱、遗赠是处分遗产的三种主要方式,通过契约的方式给需要他人扶养的弱势群体提供了一条寻求法律保护的路径。该制度既是维系弱势群体正常生活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自由处分财产的一种方式。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特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这种协议,遗赠人享受扶养人的扶养,同时,有将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而扶养人则必须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取得受遗赠的财产。”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至此,遗赠扶养协议成为一项法律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在当时的农村,主要有两种人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在身边、不能独立生活、需要他人照顾的人,此种情况下,扶养人一般是受扶养人的邻居或其他亲朋好友;另一种是农村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五保户”,此情况下的扶养人多为与“五保户”签订赠扶养协议的农村集体组织。此时《继承法》对该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国家的养老助残政策。这使该制度更像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就不可避免造成了该制度的法律漏洞。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一方为“遗赠人”,一方为扶养人,并具有以下特征:

(1)有偿性。遗赠扶养协议是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扶养是以接受遗赠为前提条件。换言之,受扶养人是通过提前处分自身全部或部分遗产以换取扶养人对自身的扶养。协议中,“遗赠人”的称谓是名不副实的,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有给付对价的,遗赠是单方的无偿性。

(2)双务性。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既包括受扶养人死后将全部或部分遗产赠与扶养人,也包含了扶養人生前对遗赠人尽赡养义务,负责扶养人的生养死葬。遗赠与扶养相互依存,当事人双方对彼此均有义务。因此,遗赠抚养协议自协议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效力。而遗赠行为则不需要双方合意,只需有遗赠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3)优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完善

1.遗赠扶养协议的监督机制

实践中,受扶养人多是既无经济来源,同时缺乏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扶养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扶养人只是敷衍的、不全面履行协议义务。此时受扶养人很难保护自身的利益,甚至会发生扶养人恶意骗取财产,在取得财产后终止履行协议,遗弃受扶养人的。受扶养人签订协议后权益无法保障,是制约该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在遗赠扶养协议中设立协议监督人制度,可以更好地监督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双方的行为,从而督促、监督协议得到更加全面适当地履行,这不仅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的安全。

建立遗赠扶养协议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可以监督扶养人依照协议约定全面、谨慎认真地履行义务。在遗赠扶养协议中,被扶养人多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扶养人有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敷衍、不全面地履行协议义务,甚至遗弃被抚养人,或虐待、欺骗被扶养人;另一方面,由于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与取得遗赠权利之间相隔时间较长,扶养人履行义务在先,且只能在受扶养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协议监督人同样可以监督受扶养人对约定遗赠财产的不正当的处分行为,一旦发现被扶养人有擅自处分遗赠财产的情况,监督人可以第一时间告知扶养人,留存证据以保障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扶养协议的不动产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与取得遗赠权利之间相隔时间较长,且遗赠人的心意可能随时改变,因此扶养人权利的取得存在一定的风险,很可能会发生遗赠人擅自处分遗赠财产的行为,使得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不得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如果将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带入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中,那么在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可将遗赠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这样就使得本没有对抗效力的扶养人的债权请求权取得了可以对抗物权的效力。利用该制度,就可以填补现行法上对扶养人保护不足的空白,使扶养人可以更安心的履行协议。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严峻,国家和社会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与日俱增。在不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显得更为紧迫。遗赠扶养协议是由我国“五保”制度演变而来,作为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在养老功能上起到重大作用,甚至对保护未成年及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也具有重大意义。

由于受立法技术、重视程度等影响,我国目前对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相应的标准与机制尚不健全,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不仅应当建立对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协议内容得以充分实施;还可以引入《物权法》《合同法》中的相应机制从立法角度健全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与此同时,我国还可以借鉴继承契约制度中的某些合理内容,为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提供法律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文.继承法比较研究[M].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310.

[2]任丹丽.遗赠抚养协议性质探析——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法条评析[N].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期(总第57期):42.

[3]杨标.遗赠抚养缘何执行难?[J].老年人,2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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