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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与规范

时间:2024-06-05

随着大量具备资金、技术、互联网流量优势的资本进入,保险中介行业与多个行业产生深度融合,业务的复杂程度大大上升。为此,近年来保险中介监管突出风险导向,以全渠道监管思维,持续治理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专业中介违法违规等问题,推动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创新和提升服务能力。

作为保险供需双方合理且有效的结合的重要桥梁,保险专业中介结构为保险公司节约成本、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推动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采取“多渠道、广代理”的发展模式,开始从事银行兼业代理和农村代办业务。1988年、199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相继成立,采用兼业代理人代理形式争夺市场,自此后开始,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经历了萌芽阶段、稳步发展阶段、专业化发展阶段、规范化发展阶段(图表1)。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引入个人营销机制,带动个人代理人在中国市场兴起,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开始步入稳步发展阶段。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效遏制了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机构的恶性膨胀。

1993年,中国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获批成立,随后四川省保险代理公司、河南省保险经纪事务所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相继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市场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实现兼业代理与专业中介同步发展。

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行为逐渐规范。1997-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国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兼业代理人的行为。

2000年,中国加入WTO促进保险业第二次开放,保险中介获得重大发展机遇。2001年-2014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61家增长到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由6万家增长到21万家,保险营销员由108万人增长到300余万人,保险中介成为不可忽视和不可替代的力量。

在这一期间,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大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先后成立,促進中国保险专业中介体系初步形成。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中国保监会”)陆续颁布《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系列规定,为中国保险中介行业营造了良好市场氛围,推动中介行业进入了专业化发展阶段。

2014年至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日益丰富,保险中介市场形态多样、功能互补、覆盖广泛,成为保险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标志着中介行业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

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保险中介多层次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产销分离”。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估业务,促进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对外发展。随后,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明确并放宽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

此外,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小雨伞、微保、水滴保等场景平台开始涌现,促进中国保险中介行业打通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在政策支持中发展壮大

中国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为鼓励保险中介行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支持政策,为保险中介机构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2014年8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不断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发挥其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

2015年4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部分条款做出修改,取消了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但从业人员需具备从事保险代理、经纪业务的专业能力。

2015年8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指出保险营销员上岗不再必须具备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以提升专业素养及专业能力。

2015年9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变革创新以提升中介服务能力,着重完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建立保险中介多层次服务体系。该《改革意见》以简政放权、改革创新为统领,规划了改革的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为“十三五”时期的保险中介监管改革发挥了引领作用。

2016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类机构可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对申请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门槛。

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估业务,促进中国保险中介行业对外发展。随后,中国银保监会陆续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并放宽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外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经营规则及市场准入条件。中国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保险中介行业发布的利好政策,对行业发展起着重要的引导与支持作用。

2020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针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特点和市场定位,从全面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招录管理、建立销售能力分級体系、严格诚信管理、夯实基础管理、严格监管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行业规范化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2021年1月,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认为,该《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为保险中介监管提供有效抓手,更好地促进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图表2)。

在政策监管中拨乱调整

2018年2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分别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经营资格、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七个方面对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行为做出详细的规定。

2018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相比英美等发达国家,中国关于保险中介行业的法律规范一直在查缺补漏,在发展中逐步完善。2018年以前,直接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除了《保险法》外,主要是《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监管重点主要放在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上,对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不够具体。加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进一步降低了保险中介行业的社会认可度。

2019年以后,监管部门对保险中介的严监管进入一个新高度。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的监管愈发严格,强化保险中介合规经营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也明显增多,包括《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等,充分表明对中介市场乱象持之以恒进行整治、推动保险中介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决心(图表3)。

2019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出台《2019年保脸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对保险中介市场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重拳治理。实际上,保险中介市场一直存在弊病,近年各类骗保、违规套现、挪用保费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监管部门下大决心进行清理整顿的主要原因。

经过整治,机构依法合规意识有所提高。2019年全年自查涉及业务159万笔、金额16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共计检查机构710家次,发现问题5725个、涉及金额51亿元,已处罚机构114家次、责任人103人次,总计罚款2000万元、依法撤销任职资格1人次、暂停部分业务1家次。

2020年,监管机构继续重拳出击,对专业保险中介市场进行系统整治。

2020年5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两个通知,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监管规章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结合2019年在从业人员清核中发现的问题,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进行了条分细捋和明晰化。

两个《通知》主旨都是强调保险机构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强调保险机构对这些从业人员的管理主体责任,并明确了销售能力分级的监管要求,推进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建设。监管机构通过优化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促使保险经纪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严格规范自身,未来向进一步的规范化健康发展迈进。

与此同时,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向各银保监局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重点,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介渠道业务以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乱象整治工作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安排。

根据《方案》,虚构业务套取费用、挪用截留保费、编制虚假数据、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等市场乱象仍是监管部门2020年的整治重点。

“虚构业务套取费用”是今年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包括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对于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及其它理财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片面夸大保险合同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被纳入今年重点整治工作。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方案》明确,将重点关注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此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回头看”工作继续进行,“是否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等是今年“回头看”的工作重点。

《方案》要求,2020年开展乱象整治工作时,除了要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外,各银保监局还要对辖区过去三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整治效果进行自我评估。鼓励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对公司在自查整改工作阶段积极暴露问题并整改落实到位的,可依法免于处理;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机构和高管人员要严肃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机构和个人依法采取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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