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关 心 张新知 (哈尔滨商业大学)
伪满洲中央银行的发行准备研究
关 心 张新知 (哈尔滨商业大学)
1868年的“明治维新”运动使日本避免了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其逐渐从一个闭关自守的落后封建古国,变成了拥有强大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的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日本意识只有凭借着船坚炮利才能够达到对外扩张的目的。于是,开始全力发展自己的军力,企图通过推行“大陆政策”获取更多的利益。早在1890年12月,刚刚担任首相的山县有朋就在国会演讲中提出了侵略大陆的“主权线”和“利益线”—“国家独立之道有二,一为守卫主权线,二为保护利益线,何谓主权线?国家之疆域;何谓利益线?即同我主权线的安全机密相关之地区也。大凡国家不保主权线及利益线,则无以为国。……欲维持一国之独立,只守卫主权线,已绝非充分,必亦保护利益线不可[1]”,这为日本推行“大陆政策”寻求了“体面”的理论基础。而日本“大陆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征服中国。日本对我国东北的扩张与侵略,也正是源自其“大陆政策”。
金融是日本经济侵略中国的重要领域,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随即把其侵略的矛头指向了东北的金融业。在迅速占领了沈阳、长春、吉林、齐齐哈尔等城市的同时,抢占了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和辽宁省城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机构[2]。为了适应经济、金融侵略的需要,日本关东军伙同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共同谋划并创建了伪满洲中央银行。成立之初,伪满洲中央银行严格遵守伪满《货币法》有关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规定,确以正货准备为发行准备,现金准备内容尚称健全,伪满货币价值也得以维持稳定。随着日本侵华战争的全面爆发,日军大量增加的军费超过了日本财力所及,为缓解资金压力,伪满货币发行额随之大幅度增加,发行准备日益短绌,发行准备内容不断变质,伪币币值终究难以维持,伪币信用每况愈下。
金融的核心问题是货币,货币的基本问题即是货币价值,而货币价值的高低又与货币当局(中央银行)推行的货币政策密切相关。现代货币银行学认为,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独享的特权,货币发行遵循着“垄断发行原则”“信用保证原则”和“弹性发行原则”。其中,“信用保证原则”是指,货币发行要有一定的黄金或有价证券作保证,也就是要通过建立一定的发行准备金制度,以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发行。在现代不兑现纸币流通制度下,纸币的发行要与客观经济发展相适应,否则就会出现通货不稳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货币的发行就必须以可靠的准备金制度为基础,坚持要有信用保证的发行原则[3]。为了维护货币信用的稳定,各国均以立法形式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做出明确规定[4]。由此可见,货币发行的最核心问题是如何设置发行准备原则。何谓“发行准备”?从理论上讲,只要中央银行发行货币,中央银行就对货币持有者负有等量的“极期负债”,当货币持有者要求兑现时,中央银行必须有相应的基金进行偿付[5]。中央银行为保证其货币发行能够兑现而准备的这部分基金,即是“发行准备”。用于发行货币的准备金,在不同时期也有所不同。在金属货币流通时期,发行准备全部由黄金充当。在纸币流通时期,发行准备按照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现金准备和保证准备。现金准备又称正货准备,多以金、银、本位币和外汇等具有极强流动性的资产充当;保证准备则多以有价证券和商业票据等可在市场上交易或流通的证券充当。现金准备形式为货币发行提供了现实的价值基础,有利于货币的稳定,但是缺乏弹性,不利于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调节货币的发行;保证准备形式虽可以解决现金准备难以实现弹性发行的问题,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发行的难度却增大了[6]。
1932年6月11日,伪满政府正式公布实施的伪满《货币法》共13条,该《货币法》就伪满洲国的通货制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满洲国货币的发行权归伪满政府所有,伪满洲中央银行负责伪满货币的制造和发行”,因此,当时的伪满洲中央银行券被俗称为“国币”。第二条仅对伪满货币的发行准则作出规定,“以纯银重量23.91克作为价值单位,称其为‘圆’”,而对其兑换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这也就是说“国币”是不受法定兑换规定限制的法定货币,其兑换方针可任凭满洲中央银行裁酌。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伪满货币的发行准备制度为“比例发行准备制”。关于现金准备,第九条规定“伪满洲中央银行的纸币发行须具有三成以上现金准备,其中除白银、黄金外,还可由金、银、可靠的外国货币或在外国银行的金银存款充当”,伪满货币虽然采行的是银本位制,但伪满《货币法》对现金准备中的金银比例没有做任何限制。关于保证准备,第十条规定“伪满货币的发行需要有30%以上的现金准备,其形式可以包括银、金块、外国货币和在外国银行的金银存款;伪满货币的保证准备由伪满洲国政府发行或保证的公债证书、确实证券与商业票据充当”,而对伪满货币的保证准备没有绝对额的限制。
日本扶植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的第一要务就是全面回收东北的旧有货币,排除原有的中国金融势力和朝鲜银行等日本金融机构的势力,通过发行伪满货币,确立自身的金融支配地位,彻底完成所谓的伪满洲国的“币制统一”工作。1932年7月1日,伪满洲中央银行开业时的纸币发行额为1.42235亿元,其现金准备为7784.9万元。此时,金、银、美元、英镑、现大洋、现小洋以及上海规银、市银、天津银、镇平银等其他银本位货币占现金准备的19.1%,朝鲜银行金票和正金银行钞票占现金准备的37.5%。1932年7月,伪满洲中央银行开始对东北原有流通货币进行强制收兑,通过压低兑换比例从中攫取了巨额硬币和金银,现金准备中银资金也随之有所增加。1934年,伪满洲中央银行在强行收缴东北旧有货币的同时,开始着手收兑在东北流通的朝鲜银行金票和正金银行钞票。但由于两行各有垄断财团作为后盾,伪满洲中央银行也不敢轻易触动,直至1935年9月才由日伪两政府发表“声明”要求金票和钞票逐渐收敛[7]。1936年末,现金准备中金票和钞票的比例比开业之初增加了9.3%。这一阶段,伪满洲中央银行严格遵守伪满《货币法》,确以正货准备为发行准备,现金准备内容尚称健全,伪满货币价值也得以维持稳定。
1932年7月——1933年末,现金准备中银资金变化情况 单位:千圆
1937年4月起,日本帝国主义加强了对东北经济的统治,将东北变为其扩大侵略战争的物资供应基地。1937年7月,随着侵华战争的全面爆发,支持战争需要的“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大幅扩张,计划实施所需资金剧增,日本对我国东北的金融掠夺不断深入,伪满货币发行额也随之大幅度增加。由于“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的不断展开,现金准备中的金、银块等相继输出英美,用于购买机械设备和引进生产技术。据资料记载,1938年后,日本先后十次将金银块从我国东北直接分送至伦敦和纽约,其中,金块为22.9吨,银元和银块为1600余盎司,折合约1351万美元和2584000英镑[8],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购买“产业开发”所需器材。
1937年后,由于大量金银的外流,根据《货币法》关于“伪满货币的发行需要有30%以上的现金准备”的规定,正货不敷日益突显,1938年2月,伪满洲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法》第十条的规定,将其在外国银行的存款也充作了现金准备。然而,这部分存款金实际上就是日本所发放的日元公债,这种公债有日本银行担保可随时借款,即以此项借款转为存款充作正货准备金,从此,“公债”取代“现金”成为伪满货币发行准备物,外币公债充当伪满洲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准备也被看作是“日银存款”上的正常转化。随后,伪满洲中央银行又以所签订的“日银借款契约”为担保,将伪满洲国公债、英镑公债、美元公债等一并列入正货储备,以充实发行准备。1937年年末,伪满洲中央银行的纸币发行额为3.0749亿元,表面看现金准备高达67.7%,但实际上,金、银、美元、英镑、现大洋、现小洋以及银本位货币仅占24.1%,金票、钞票和日本公债占43.6%。1938年后,伪满洲中央银行纸币发行的现金准备内容几乎全部由日本国公债和满洲国公债正金银行贷款充当。如:1939年的货币发行额约为6.24亿元,其正货准备为52%,其中,满洲国公债占32%,日本公债、英镑公债和美元公债占17%。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由于英国、美国等相继中断了与日本的经济贸易往来,日本财力不足,日军军费捉襟见肘,为缓解不断增加的军费压力,伪满货币发行更是急速增加。1941年末发行额已达13.17亿元,比1932年增长了8倍。1944年后,现金准备日益短绌,日本正金银行贷款也充作了现金准备,1944年为33500万元,到1945年6月竟高达135500万元。伪满洲中央银行无准备滥肆发行货币的事实昭然若揭。截至日本投降后的1945年11月,发行额曾高达136亿元,是伪满洲中央银行开业当时发行额的96倍。1944年11月,伪满政府宣布伪满洲国债可以无限制地充当现金准备,再加之,伪满政府借款以及对日军军费垫付等列入现金准备,现金准备比例不断降低,现金准备内容日渐空虚,使伪满货币不断贬值,伪满货币信用每况愈下。 到1945年6月末,伪满洲中央银行的正货准备比1937年年末的67.7% 下降了33.7%,仅为34%,其中,外币公债、满洲国公债和正金银行的贷款分别占9%、8%和18%。
伪满洲中央银行货币发行及现金准备变动情况一览表 单位:千圆
(数据来源:周舜辛《战后东北币制的整理》,《东北经济》第一卷第一期,1947年4月;《东北经济小丛书(金融篇)》,第144页,中国文化服务社,1948年。)
1932年7月至1945年7月,伪满纸币发行保证准备内容也在不断变化,伪满洲国政府发行或保证的证券比例逐年减少,商品票据及其他民间证券比例大大提高,1944年前后,保证准备几乎全部由民间证券充当。
伪满洲中央银行的保证准备金变化情况一览表 单位:千圆
伪满洲国的通货膨胀给我国东北人民带来的灾难是深重的。究其原因,这与伪满洲国的发行准备制度是密不可分的。伪满《货币法》虽然对发行准备有“须具有三成以上现金准备”的规定,但对现金准备和保证准备的比例并未做明确的规定。伪满洲中央银行虽然始终保有30%以上的现金准备,但在实际执行中则把标准放得过宽,其现金准备的比例逐年降低,发行准备日益虚弱,发行准备内容不断变质。伪满洲中央银行将伪满政府借款及对日军垫付的军费等都充作现金准备的结果,使现金准备最后完全变为公债和借款证书,实际上,此时的现金准备还不及普通的保证准备。这一切,都反映了伪满发行准备对伪满货币发行虽表面上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已失去了对伪满货币发行数量的直接约束。伪满发行准备与伪满货币之间若即若离的关系,完全由日伪控制并决定,伪满货币发行准备制度完全是为日本金融侵略服务的,伪满洲中央银行的发行准备制度终究难以发挥稳定币值、增强货币信用的作用。
注释:
[1] 大山梓:《山县有朋意见书》,原书房,1966,P197。
[2] 张新知:《日本在我国发行的货币研究——半个世纪的金融侵略与掠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P124。
[3] 许崇正:《货币银行学》,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P204-205。
[4] 曾建中:《论中央银行在金融生态系统中的角色定位——基于货币循环的分析视角》,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P111。
[5] 生柳荣:《货币基本法》,香港商业出版社,1993,P39。
[6] 孔祥毅:《中央银行通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P104。
[7] 张新知:《日本在我国发行的货币研究——半个世纪的金融侵略与掠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P135。
[8] 高秀清:《“九·一八”后日本对我国东北经济侵略论析》,《社会科学战线》,1993(5),P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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