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文/吴晓君
据不完全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占比达70%以上。在建筑行业领域,这个比例则更高。
承包商安全管理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承包商安全能力不足,一些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管理人员缺少有关的资格证书或者缺乏管理经验;二是承包商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工人未经过安全培训,违章作业现象司空见惯;三是以包代管,责任划分不清,有些业主将安全主管责任全部推给承包商,失去了对承包商的安全管控。因此,承包商安全管理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为解决承包商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病灶,精准管理,中铝集团开展了以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七步法”“五必须”为主要行动内容的承包商安全管控专项行动,同时对承包商实施“两个刚性措施”,针对建设项目,提出了建设项目“八不准”。
业主方需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情况,设定项目安全底线,如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拆除作业、爆破作业、电气作业、分部分项工程等,提出最低安全要求。安全底线应包括安全文明施工(生产)详细要求、业主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单列安全投入费用并附预算明细、安全奖惩等。项目进行招标时,将项目安全底线要求一并公布。承包商中标后,将项目安全底线作为合同或协议重要内容之一。
业主方重点对以下安全能力进行评估:
一是资质能力。项目的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承包商的资质要达到实施该项目所需最低资质以上,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是管理能力。承包商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业技术能力强、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三是人员能力。承包商项目部配备人员数量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要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实践经验,能力符合要求。
四是绩效能力。最近3个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且最近12 个月内,未发生安全工亡事故。
评估承包商的安全能力,作为项目技术标评标的优先项,与是否进入了集团承包商负面清单、是否达到项目安全底线要求,一同作为项目技术评标的否决项。
业主方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监管,应签订风险可控的项目承包安全协议,明确并细化双方的安全责任、作业程序和安全底线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安全培训、风险告知和安全交底要求;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和考核要求等。
业主方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承包商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严格考核,不合格者淘汰。培训考核内容应重点针对业主方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底线要求、相应标准和操作规程、安全应知应会等。承包商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其他管理人员实行每季度一次的安全考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还不合格即淘汰。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实行培训准入制度。推广施工现场安全晨会制度、安全教育宣传廊和安全培训体验项目。
项目开工前,业主方必须向承包商进行工程项目整体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对施工图纸进行交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或论证,并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检修和生产外包承包商在生产和检修过程中编制的各类检修和生产方案需经业主方批准后,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并记录存档。
业主方应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按照项目安全协议和安全底线要求,对承包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改进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隐患。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完成,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如发现严重违章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业主方要充分发挥监理对施工过程的重要监管作用,强化监理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履职到位,监理人员配备的数量要符合国家规定,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执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业主方、监理方要安排专人驻守现场全程监督。新建工程项目应实行门禁管理系统,将安全资质和安全培训动态考核与门禁管理系统进行关联,不合格者及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应建立承包商人员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各类资质和资格的有效性。
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管理要求,根据项目安全协议和安全底线,重点对承包商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考核,对承包商不遵守安全协议和安全底线的行为,除按照约定进行扣罚外还应进行教育,使其对不安全行为认识到位。每年分两次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列入公司负面清单。业主方应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将承包商安全生产作为履约保证的内容之一。
除了“七步法”精准管控举措之外,中铝集团同步推广“五必须”“八不准”之法,共同规范承包商安全管理。
“五必须”即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八不准”即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能力的单位,不准中标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安全责任不清晰的,不准开工;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未经报批同意的,不准随意更换;施工单位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不准开工;施工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准进场施工;施工人员不清楚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不准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没有论证通过的,不准施工;施工现场未达到《中铝集团施工现场安全底线标准》要求的,不准施工。
对承包商的“七步法”“五必须”安全管控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得到了规范和强化,但对承包商的管控薄弱现状还未得到有效好转。因此,中铝集团在分析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后,决定对承包商安全管控在严格执行“七步法”“五必须”的基础上,再执行以下两个刚性措施:
一是,凡是集团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必须把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能力是否达到要求作为一个否决项,而不仅仅作为一个权重参与的评分项。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参与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对承包商安全管理能力审核把关,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凡在集团承担业务的非中铝系统的承包商,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一般工亡事故的,列入黑名单,3 年内不准中标集团项目;发生较大以上工亡事故的,永久列入黑名单,不能再中标集团项目。
总之,中铝集团自开展承包商安全专项行动以来,严格执行“七步法”“五必须”“八不准”“两个刚性措施”,规范和明确了承包商安全管理职责,促使各项安全措施得到真正落实,确保分包商合法、合规、合序施工,提高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显著降低,企业与承包商共同创建了安全高质量的施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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