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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工伤认定——访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陈刚

时间:2024-06-05

文/本刊记者 包冬冬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陈刚

2020 年1 月23 日,是 武 汉 市封城的日子。同一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以下简称“11号文”),为危难时期奋战在一线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吃上了一颗“定心丸”。

4 月8 日,武汉市重启,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进入了新阶段,预计将有较多的工伤保障问题涌现。本刊记者专访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陈刚,就11 号文的理解及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疫情下 工伤认定的关键点

“11 号文的下发是非常及时且鼓舞人心的。”陈刚首先肯定了文件的重要意义。他说,文件是在武汉封城的同一天,由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的。文件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陈刚介绍,11 号文能够迅速出台,与疫情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第一,在新冠疫情流行的危机时刻,根据工伤保险的立法原则和工伤保险制度创立建设的目的——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提供物质保障,有必要出台一个专项政策,以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从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初心出发,应该做这样的事。”

第二,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传染力极强,已经被纳入了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实行甲类管理。实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以及相关人员,战斗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成为距离病毒最近的人,感染病毒的概率比普通人高许多。为了阻止病毒的蔓延及疫情的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他们无畏危险,逆向前行,必须得到特殊的保护。

第三,目前,工伤认定的情形,主要是事故伤害、职业病及上下班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三类。虽然传染病在工伤保险的法规中,没有被列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但在这一特殊时期,需要出台特殊政策,让工伤认定部门有章可循,这是十分必要的。

谈及11 号文中明确的工伤认定和待遇享受的关键点,陈刚认为,主要有3 个。“一是明确了岗位的范围,即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预防、救治岗位。二是明确了人员的范围,即在上述的预防和救治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或死亡的医护及相关人员。三是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支付渠道,即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如果是财政补贴的单位,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可以说,11 号文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抗疫期间,工伤认定的岗位、人员范围、待遇支付的渠道,使得医护及相关人员的工伤权益得以保证。”

陈刚解释:“11 号文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应该是参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直接人员,如社区工作者、人民警察等。具体确定相关人员,还是需要视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疫情后 亟需完善制度

陈刚回忆,2003 年,“非典”疫情大爆发时,原来的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等部委,同样联合发文,要求把因预防、救治“非典”肺炎而感染的医护和相关人员列入视同工伤的范围,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第一次将乙类传染病(实行甲类管理)列入工伤认定的范围,充分发挥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

“当年,在文件出台前,确实对因预防、救治而感染‘非典’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能否列入工伤认定范围,有不同的认识。当时的工伤保险法规政策,主要集中在与工作有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法定职业病的伤害保障上。那么,一般的传染病,尤其是突发的大规模疫情,工伤保险相关的法规文件都没有规定。经过‘非典’疫情,大家统一了思想认识,认为在大规模爆发的传染病疫情下,冲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因履行职业职责被感染,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也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解决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

此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感染病毒的老百姓、医护及相关人员的数量远远高于“非典”肺炎时期。11 号文的迅速出台,为医护及相关人员罩起了一张“安全网”,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工伤保险工作还将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情况。“如此次疫情涉及的劳动者,较之‘非典’疫情更为广泛,有些工伤认定的情形不是十分清晰,增加了认定的难度。湖北及武汉启封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预计将会涌现较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例,工伤认定部门尤其是湖北省相关部门将面临不少的认定难题。但我相信,他们一定会将这项工作做好。”

目前,抗击疫情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陈刚提出,有必要思考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具体有两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改进。

“第一,在疫情中,因坚守岗位而被感染新冠肺炎的其他职工,能否认定工伤, 这是一个问题。”

这次疫情之凶猛,导致了国家最终采取封城居家隔离的非常态措施。疫情期间,除了白衣战士等一线的抗疫人员外,还有诸如防疫物资生产、运输,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讯、快递等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分昼夜忙碌着,维持着百姓的日常生活。如果这些人在工作中感染了,能否认定为工伤?这确实需要研究。

“从工伤保险制度创立建设的初衷出发,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是可以理解的。从抗击疫情的大局出发,为了维持社会生活而辛勤工作在一线的人员染上病毒,被认定为工伤,也是应该可以的。但是,目前工伤保险制度没有将感染传染病列入职业病,也没有其他规定予以明确,很难将这一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那么,面对新的形势,建议工伤保险制度要与时俱进,将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化解,适时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发挥工伤保险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陈刚的第二个建议是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因工感染的各类劳动者列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他具体建言,应该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将因工作原因感染甲、乙两类传染病的情况纳入认定范围。可以考虑两种思路,一是在工伤认定情形中,增加一些条款;二是列入职业病目录中。

“如果能够这样修改,将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创新性突破,既为突发疫情下的工伤认定提供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依靠‘急就章’,临时发布政策的被动局面,最终,实现在突发疫情期间,分散各类劳动者职业风险的目标。这也正是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初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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