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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国外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时间:2024-06-05

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承揽了一个在阿联酋迪拜的工程项目,我公司有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出国到迪拜参加项目的建设工作,目前正在做出国前的准备工作,据项目部的人介绍,这个项目可能需要8 个月到一年的时间。按照当地的要求,我们的项目部人员需要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这样的事情我们还是第一次遇到。

请问一下,如果在当地上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在国内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怎么办?假如在国外发生工伤事故,在当地进行治疗回国后怎么办?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因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关于在境外发生伤亡后的处理,原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 号)中规定: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应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 号)中规定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1)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国外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2)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3)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至于在国外发生工伤事故,在当地进行治疗回国后,所在国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都应该有解决方案,可视当地具体合同条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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