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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工伤

时间:2024-06-05

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一员工担任门卫保安工作。某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提早下班,发生了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在工作地与居住地往返路线以外,公司规定的门卫保安上下班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 时至23 时,晚班23 时至次日7 时。该职工案发当日正上中班,规定的下班时间是当日23 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日22 时25 分,故其提前下班时间至少超过35 分钟。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单位门卫保安在事发当天未经请假擅自提前下班,属于上班早退行为,不能推定为合理的下班时间;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在工作地与居住地往返路线以外,同样不能推定为合理的下班路线。由此可见,该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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