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主持人,你好:
我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公司当年的施工任务完成,我便被借调到装饰公司工作。在楼体外墙装饰时,由于腳手架松动,我从二楼坠落,我被医院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但当我申请工伤时,原用工单位的建筑公司及借调单位的装饰公司却相互推诿。装饰公司声称,你是借调到我们这儿来工作的,发生工伤应当由你原来的公司承担。而建筑公司则称,你的工伤是在装饰公司发生的,他们不管谁管?请问,谁应该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责任,我应该怎么办?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二是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都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如果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可能对争议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带来一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为工伤职工,遇到这种推诿扯皮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你可以直接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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