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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通知》推进各地工作

时间:2024-06-05

在从2010年7月26日开始举办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中心组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领导下部学习研讨班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强调,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谋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把加强安全生产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一道进行的工作机制。

在研讨班上,各地安监、煤监部门介绍了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探索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本刊记者就如何结合《通知》精神,开展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采访了部分与会代表。

北京市安监局

突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2010年以来,北京市安监局按照“求创新、谋发展,强基层、打基础,完善法制、健全体制、优化机制,着力提高安全监管监察能力”的思路,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态势。1—6月,北京市道路交通、生产安全、火灾、铁路交通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2%和0.8%。

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安监局加大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力度。为解决执法力量不足与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以及委托街道(乡镇)执法的方式。充分调动和整合全市安全监管系统、街道(乡镇)以及相关行业的执法监管力量,开展大纵深、高密度的执法检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积极发挥12350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2009年底,北京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通了“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热心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10年上半年,接到举报672件,办结598件,办结率89%。为加强投诉举报工作,并组建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中心。

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还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力度。在烟花爆竹集中配送、零售等环节中,北京市探索应用电子标签技术对烟花爆竹流向进行监管,解决了许多监管难点问题。在危险物品集中储存、统一配送方面,探索建立了利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对危险品监管的新模式,确定了《外埠进京危险品运输车辆监控技术研究示范》和《应用物联网的安全生产应急关键技术研究》等科技项目。

为做好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北京市安监局制订了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方案。北京市安监局局长张家明说:“北京市将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整体工作方案,同时召开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各街乡以及部分规模以上负责人参加的全市安全生产大会,全面动员部署《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协调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制订政策措施,分别提出具体工作意见。还将启动有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依据职责,按照《通知》要求,研究起草相关行业(领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规范或有关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

上海市安监局强化风险控防

上海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石化产业是其六大支柱产业之一。目前,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近1.2万家,涵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个环节。针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对象多、范围广、难度大,布局不合理、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的现状,上海市积极探索以“源头治理”“风险控防”“机制创新”为核心理念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思路,着力提高特大型城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可控度和风险应对能力,保持了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受控。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办、上海保监局联手,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积极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成功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充分发挥金融、保险等社会监管力量功能,加强高危行业技术创新、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灾后救助、灾后补偿和预防调节能力。

上海市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过程中,既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灾后赔付,更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主动加大投入。一是实施费率浮动。为发挥费率杠杆调节作用,要求保险公司承保时应根据投保企业的安全现状、历史事故发生情况和理赔情况,实施保险费率浮动(上下浮动10%,最高累计浮动30%)。二是开展风险评估。为体现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建立了承保风险评估机制,由保险公司委托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承保前的安全评估,并由安全监管部门对评估情况组织抽查,确保评估质量。三是突出防灾防损。鉴于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重赔付、轻预防”的问题,从每家投保企业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防灾防损费用,引导保险公司加大投入,加强防范。

对于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上海市安监局局长谢黎明介绍说:“下一步,市安监局抓住安全办博这一主线,强化世博会期间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强化隐患治理和安全专项检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重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点推进全市安全监管体系作用发挥,防范危险化学品流人非法渠道,防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实现‘平安世博总体目标。”

浙江省安监局以分类管理为抓手

浙江省90%以上的工矿商贸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生产基础普遍较差,安全管理薄弱。为了解掌握全省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基本状况,2009年,浙江省安监局出台了《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标准》从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台账、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等28个方面进行评估打分。评估总分为100,得分大于80为A级(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取得市级以上达标的企业,评估期内正常运转,可评为A级);得分在60-80为B级;得分在40-60为C级;得分小于40为D级(当年发生1起较大以上或2起以上一般死亡事故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确定为D级)。

为做好分类监管工作,浙江省安监局提出了“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的原则,明确由县安监局和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开展评估分类并实施分类管理。截至2009年底,浙江省已完成工商贸企业安全评估11万3 719家,其中安全生产状况达到A类的2万3 167家,占20.6%;B类6万4 500家,占56.7%;C类2万4958家,占21.9%;D类1 094家,占0.9%。

浙江省安监局局长徐林说:“随着安全评估分类和落实分级监管工作的深入,安全监管覆盖面不断扩展,一些原本不易发现和整改的重大隐患逐步消除,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出现了可喜变化。如温州市鹿城区南郊乡今年上半年企业的分类情况为A类22家、B类948家,占企业总数的97%;C类11家、D类11家,只

占3%,反映出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在逐步提高。”

对于如何开展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徐林告诉记者:“我们将以《通知》为契机,对《通知》的内容进行分类、细化和延伸,并结合浙江的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继续深入推进分类管理,按照‘A、B、C、D4个级别,首先做好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估分类,然后逐步完成中、小企业的安全评估。同时,根据辖区产业结构、发展水平、企业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管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分类监管的具体措施,逐步提高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水平。”

山东省煤监局

监察执法“4个严格”

2010年1-6月份,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3个重点,推进了全省煤矿安全状况的持续稳定。2001—2009年,原煤百万吨死亡率平均年降幅在20%以上,2004—2009年连续5年稳定在0.4以下。

为突出执法重点,强化执法手段,实现安全预防,山东监察执法要求做到“4个严格”。

严格执行监察计划。山东煤监开展的“三项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都按照组织决策闭合系统、监察执法闭合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闭合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闭合系统、行政处罚闭合系统、监管监察协调闭合系统等“十闭合”工作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山东煤矿安全监察闭合工作机制要求对每一项工作制定执行标准工作流程,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建立起从制订→落实→完成→反馈的闭合程序,规范现场监察方案,做到了全面查、系统查、重点查。

严格开展重大隐患备案核查。排查确定重点监察矿井33处,建立季度汇报审查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严格执行公示制和专人挂牌督办制。

严格重点防范。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11处“一通三防”灾害突出矿井和8处瓦斯灾害威胁严重矿井提出预防对策41项。开展防治冲击地压专项监察,组建省级防冲专家库,提出对策建议67条。

严格行政许可。强化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和延期条件的审查。加强对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的安全监察。

山东省煤监局局长王子奇说,结合《通知》精神,山东煤监下半年主要采取5措施加强煤矿安全工作:一是召开全省煤监系统和煤矿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通知》精神;逐项梳理《通知》,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把《通知》的相关条款纳入监察计划,督促企业落实执行到位。二是针对省外办矿增多,企业管理层精力不集中,人员大量外流的情况,加大对煤矿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履行等情况的监察力度,督促做到“省外办矿和保证自身安全”两手抓、两不误。三是突出重点、狠抓关键,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三季度突出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四季度严防超能力生产,抓好“一通三防”、防治水和顶板管理监察。四是完善“六大”保障系统,对山东煤矿开展一次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5大安全保障系统的现状普查,全面掌握真实情况,登记建档;搞好紧急避险设施的应用试点工作,逐步推广;针对不同程度存在的“重安装、轻使用,重投入、轻效果”的问题,把安全避险“六大”保障系统列为重点监察内容,确保3年内安装到位率和运行良好率两个100%。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在全系统积极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

安徽煤监局

强化瓦斯治理

安徽是一个产煤大省,但瓦斯灾害极其严重。现有的185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71对,其产能占全省的90%以上。安徽煤监局组建后,始终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申之重。2010年1-6月份,安徽省发生19起死亡事故、死亡22人,同比分别下降26.9%和26.7%;百万吨死亡率0.337,比控制指标下降33.7%。

安徽省政府强化瓦斯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每年与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重点产煤市签订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要求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完成年度瓦斯治理工程计划。另外,安徽省煤监局和省经信委、财政厅还联合出台了《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办法》,对各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利用4项指标(瓦斯治理利用工程进度、瓦斯抽采率、抽采量、利用量)进行半年检查、年度考核。对完成“4项指标”,且未发生较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给予单位奖励40-60万元(地方煤矿奖励5-20万元)。

改进瓦斯治理监察方式。近年来。安徽省煤监局开展驻矿监察,利用2天以上时间驻扎煤矿,参加矿井区队班前班后活动,检查存在的问题;实施调研监察,围绕影响和制约瓦斯治理的一些课题开展调查研究,解剖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指导帮助企业加以解决;推行解剖式监察,每年计划解剖4-5对重点监控矿井,每次组织15—20名监察员对重点监控矿井瓦斯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诊”,深入剖析、综合评判矿井瓦斯治理、安全管理状况,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

在谈到下半年工作时,安徽省煤监局局长桂来保说:“要重点抓好2项工作。一是推动省政府出台贯彻《通知》的实施办法,建立重大隐患排查等制度,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二是注重煤矿企业贯彻《通知》精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到3个结合,即与集中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推动依法治安;与正在制定的‘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结合起来,推动省政府把《通知》要求的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与监察执法计划结合起来,开展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的专项检查。”

云南省煤监局

用事故教训推进工作

2010年以来,云南煤监局强化监察执法,严格依法依规查处事故,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切实用事故教训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为加强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建设,云南省煤监局先后制定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14项煤矿事故调查制度,并积极协调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云南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多部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强化事故预防工作,云南省煤监局狠抓跟踪落实、事故分析、事故约谈、事故通报和警示教育,编写了70余万字的《云南煤矿事故分析与案例汇编》,并下发给各产煤州(市)、县(市、区)和煤矿企业,极大地发挥了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每年分片区召集发生事故的矿长、法人召开事故矿长会议,剖析区域内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同时,云南省煤监局还促成了曲靖市每年把2007年发生特大煤矿事故的11月25日定为全市安全警示教育日,促成昭通市在

发生重大煤矿事故后开展为期半年的煤矿安全“市长霹雳行动”,真正起到了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

对2010年下半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云南省煤监局局长邹立生强调做好5项工作,即召开工作会议贯彻《通知》精神,并将《通知》要求作为云南省矿长培训班的主要学习内容,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采取措施,强力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遏制事故反弹回潮态势;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贯彻《通知》解决问题

为更好地把握和贯彻《通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措施,各省与会者结合自己辖区的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对《通知》的9个部分、32条进行了学习与讨论,同时也交流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如何贯彻落实《通知》的问题。由于《通知》的内容涉及诸多行业、部门,需要协调多部门联合行动,但仅凭安监部门协调,是很难尽快达到效果的。与会者建议,尽快出台一个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细则,对内容进行分解、落实,以指导各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一些有争议的条款如何执行。如《通知》要求“实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规定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这一规定与《安全生产法》“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规定有冲突。如果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将会违背法律条款。代表们建议,针对有争议的条款出台一个实施细则。

三是如何科学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代表们反映,目前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是由各部门派代表组成了一个“合众国”检查团。下去检查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检查出来的隐患问题,没有确定由哪个部门去跟踪落实,就会整改不落实。应制定措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使这项工作具有连续性。

四是如何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通知》要求“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但具体到实际操作中,是什么样的负责人和领导?是矿的主要领导,还是个领导就行?有的矿领导为了逃避下井,甚至找了“替身”。另外,由谁来监督矿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代表们建议,尽快出台一个执行这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编辑吕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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