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摘 要】 高校法制教育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德育定位,但德育定位意味着“德育”与“智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立和割裂。高校法制教育应努力实现“德育”与“智育”的有机结合。“德育”定位背景下的课程融合,试图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来强化教育效果,但由于在制度设计层面缺乏对法制教育的保障和支撑,妨碍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法制教育 课程定位 目标实现
【基金项目】 本文系湖北技能型人才培养研究中心“党建工作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A2014D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熊波,长江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工作。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5)04-0045-02
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简称“05方案”)将“98方案”中独立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整合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一门课程,使得“基础”课成为高校学生学习法律的最主要途径。然而在《基础》课背景下,法制教育面临着学时缩减,师资队伍削弱的局面,教学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法制教育”的定位“德育教育”被认为是导致这一现状的重要因素。2013年9月,中国科学报刊载的《大学生需要怎样的法制教育》认为“把法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致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再次将这一问题引入公众视野。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够明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基础》课背景下法制教育定位以及目标的实现进行再思考。
一、高校法制教育的定位及误区
1. 高校法制教育的定位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的问题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而且似乎早有定论。1995年,国家教委在《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将“民主、法制教育”作为“德育内容”的一部分。同年,在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更是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策层面上,高校法制教育被定性为 “德育”是明确的,在《基础》课背景下,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使得这一表现更为明显。那么什么是“德育”?
《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德育”解释为,“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在国家教委《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的表述中,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它体现教育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将德育目标确定为: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德育的内容被概括为十个方面,分别是: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2.爱国主义教育;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4.民主、法制教育;5.人生观教育;6.道德品质教育;7.学风教育;8.劳动教育;9.审美教育;10.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并不等同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是“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别于“人生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等。从《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可以看出,“德育”的重点在于强调 “怎样做人”,“做一个怎样的人”,或者说“育人”,法制教育也应该以此为立足点。《基础》课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可以说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育人”目标的尝试。
2. 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
有学者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问题在于“把法制教育定性为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而知识教育属于智育范畴”,“应当坚持高校法制教育的思想品德教育性质,加快教育思想改革步伐,将智育观转变为德育观。”简而言之,就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德育”、“智育”之争。“德育”中的重要内容“道德”本身是具有知识属性的。“知识构成道德的基础,在人的德性培养中,如果缺乏了知识基础,人的德性就会流于空洞的善的意愿和善的情感。”将“德育”与“智育”割裂开来不仅不利于“育人”目标的实现,反而会造成伤害。因此,有学者认为,高校思政课应追求“德育课与智育课的统一”,不应割裂高校思政课德育价值和智育价值的内在统一性。高校法制教育也应努力实现“德育”与“智育”的有机结合,以期更好地实现“育人”目标。
二、课程融合对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影响
1. 高校法制教育目标
法制教育的定位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决定了法制教育的目标。作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主渠道的《基础》课,在其2013年修订版教材中明确提到,“《基础》课是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重要课程。”“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素养和能力。”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根本目标。”综合而言,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就是通过整体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使之成为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
为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部、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小学、初中、高中、大学阶段的法制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高等学校,该意见要求,“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学生了解现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可以说,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开展,需要贯穿大中小学全过程。实现法制教育目标需要强有力的保障和政策支撑,那么作为法制教育重要一环的高校法制教育在课程融合背景下是否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2. 课程融合对高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影响
如果说高校法制教育被置于“德育课程体系内”是因为 “育人”的价值追求,《基础》课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融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 “育人”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制教育在德育定位背景下的课程融合之中,由于得不到有效保障和支撑,对法制教育目标实现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1)学时得不到有效保障。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要保证法制教育时间,不得挤占、减少法制教育课时和法制教育活动时间。”但实际情况是,按照《<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的规定,专科院校设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3学分,按照多数学校1学分等于16或18个学时折算,该课程总学时大致为48或54学时,其中还包含着并不一定能够落到实处的实践学时。在高职院校能够具体落实到《基础》课实际理论教学的学时往往为30多学时。在总学时比较有限的情况下,教材中的法制教育能够得到的学时往往是由授课教师根据授课进度和自身知识结构随机掌握。有学者就认为“在课堂教学中许多老师直接用于法制教育内容的时间甚至不足10学时。”那么,法制教学到底需要多少基本学时,才能满足其目标要求不得而知。
(2)师资得不到有效保障。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门的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班,在其他各类教师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在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更是明确要求,法制教育“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要根据法律基础课教师配置的要求配齐专、兼职任课教师。”但在课程融合的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多由非法律专业且未经过系统培训的思政课教师承担。在法律专业知识储备不足的情况下,任课教师在法制教育中存在着不愿讲、不敢讲的情况。缺乏法律专业背景的教师,特别是缺乏法制培训使得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难以有效实现法制教育的目标要求。
(3)教学研究难以得到保障。法制教育既不能等同于思想道德教育,又区别于法学教育,需要开展专门的教学研究。在实际工作中,高职院校的所设思政课部一般按开设的三门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分设不同的教研室,法制教育属《基础》课的一部分,一般属于德育教研室,其工作重心在思想道德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法制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由谁来具体负责并不明确。且法制教育虽有别于法学教育,但又需要不断吸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需要与法学研究进行必要的交流与沟通。在现行框架下,承担法制教育的高职教师作为思政教师缺乏与法学研究平台沟通交流的机会,难以通过沟通(下转第64页)(上接第46页)交流得以提升。由于缺乏专门的团队,缺乏与法学研究沟通交流使得法制教育研究相对滞后,法制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说服力都有待提高,由此影响到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需要“明确学校法制教育带头人和业务骨干”,但在实践当中还未见落实。
(4)法制教育实践环节难以得到保障。虽然课堂教学是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法制教育仅仅依靠课堂教学还不足以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鲜活,法制教育的实践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增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鼓励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法制征文、法制绘画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学校建章立制过程和社会公共事务,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但在课程融合背景下,《基础》课的教学重点、任课教师的专业背景决定了实践活动、第二课堂往往围绕思想道德教育而展开,法律教育实践环节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数量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障,进一步影响到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结论
高校法制教育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德育定位,为了更好地实现“育人”的目标,高校法制教育应努力实现“德育”与“智育”的有机结合。当前,以“德育”定位为出发点的《基础》课课程融合,试图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来强化其“育人”效果,但由于在制度设计层面往往针对思想道德教育,使得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保障和必要的支撑,制约了法制教育的有效开展,严重影响到了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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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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