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小保:
我是教育公司的办事员,已经工作5年。上个月,我的爷爷病逝,我向公司请假3天回老家奔丧。后来,公司发放上个月份工资时,我发现被扣了3天事假工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请问:对劳动者所享受的丧假应当如何理解?
韩志先
韩志先: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均只是规定,劳动者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并没有明确享受丧假工资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职工在其亲属去世时都要去奔丧的,但并非都能享受丧假工资待遇。因为亲属的范围很大,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近亲属等。
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对丧假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定,即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另外,有些地方还规定,职工在其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享受丧假。
你的爷爷虽然是你的直系亲属,但不在上述规定之列,你回家奔丧并不构成《劳动法》上的丧假,应当属于事假,因此公司按无薪事假处理并无不当。
小保
小保:
2019年9月底,我接到E公司市场部主管的面试邀请,经两轮面试后,10月18日我收到E公司人事用电子邮件发来的录用通知函,函中除载明我的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11月20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等材料办理入职手续。我当天回复邮件承诺准时入职,之后办理了离职手续。11月20日,我到E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而我处于无业状态达2个月之久。
请问:我可以要求E公司赔偿2个月的工资损失吗?
马宇晴
马宇晴:
E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订立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E公司向你发出载明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入职时间等条款具体明确的录用通知函,是向你发出要约。你在对方限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意入职,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预约合同已载明的条款应直接写入即将订立的正式劳动合同中;二是对预约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一致,然后写入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身过失导致劳动合同未能订立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并未就缔约过失责任作出规定。
本案中,你与E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来处理。E公司所发的录用函要求你携带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办理入职手续,你基于对E公司的合理信赖从上家单位离职,而E公司以该岗位已录用他人为由,单方阻却劳动关系的建立,其行为明显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故E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你作出相应的赔偿。
小保
小保:
我在A公司的技术部门工作,由于掌握着生产关键技术,A公司早就和我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我离职后2年内不能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省内其他单位工作,并约定了补偿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现在我快满60周岁,在我即将退休之际,本市的另一家同类企业向我抛来了“橄榄枝”,聘请我从事技术顾问工作。A公司得知后,当即找我谈话,要我在退休后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而我认为,在我退休后,我已经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该竞业限制协议对我自然失去约束力。
请问:我退休后还要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吗?
李方洲
李方洲: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进行一定限制的约定,是用人单位保守其商业秘密和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结合本案,A公司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你提出在身份发生变化后不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是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而这里的“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包括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内。二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功能更主要还是在于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虽已退休但仍有再就业的能力,就存在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能,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客观上也是必要的。因此,你在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后,仍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除非A公司和你经协商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而实际上,A公司是要求你在退休后信守竞业限制协议的。
小保
小保:
我是一家制衣公司的员工,去年在工作时遭遇事故伤害,人社局认定我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方知公司未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随后我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裁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38万元。裁决书生效后,公司并未履行裁决。我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调查发现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以执行,因而作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
请问:公司无财产,裁决书就成废纸了吗?
凌玲
凌玲: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作出先行支付的决定。不过,你的38万元工伤费用不一定都能获得先行支付。因为先行支付的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不在先行支付的范围内。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范围的这部分工伤费用,当该公司有财产时,你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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