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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诱发先天性疾病致死,单位应担工伤赔偿责任

时间:2024-06-05

小保:

三个月前,我丈夫所在的公司为了完成任务,要求全体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我丈夫因先天性脑血管畸形,要求不加班或减少时间,但公司担心其他员工效仿而拒绝。一周后,我丈夫因过度疲劳,脑内压力过高死亡。鉴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无法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待遇,我曾多次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认为我丈夫死于先天性疾病,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王艳贤

王艳贤: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的行为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理由推托。《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其次,你丈夫的情形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指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你丈夫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明显当属其列。

再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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