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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亏损而缩减开支,也不得自降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费

时间:2024-06-05

小保: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月薪为6000元。近日,公司由于亏损严重,制定并执行了多项缩减开支方案,其中包括对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公司认为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只要没有低于最低标准,就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邓艳芸

邓艳芸: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只有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员,才能按最低工资比例缴纳。

对此,你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来维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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