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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养老保险金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4-06-05

小保:

我丈夫胡某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有15年,今年7月,我丈夫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了,但他距离退休年限还有2年。

请问,我丈夫还没来得及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苗真

苗真:

你可以从社保基金中提取和继承你丈夫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本条例实施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单位缴费部分属于社会互济资金,用于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发放,而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这里的个人死亡,分为在职期间死亡和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两种情况。《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你丈夫胡某是在退休前死亡的,你只能从社保基金中领回个人缴费部分。

另外,你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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