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马平
摘 要:在不同的国家,社会群众对同性恋的态度是相差很大的。虽然同性恋在中国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并不经常被提起,但是其在中国的存在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同性恋者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社会问题。然而,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禁止同性恋行为,也没有制定承认同性恋、维护同性恋权利的法律。鉴于目前同性恋引起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其生存困境不容乐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充分保障同性恋群体的权益。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129-05
引言
“同性恋”这个词语,虽然我们并不陌生,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却不会被经常提到。我们都能够理解“同性恋”这个词语的意思,但是却有很多人对这个词所代表的群众不能够做到理解并且包容。同性恋,是指对同一性别的个体有着强烈的感情依托,并由此发展到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同性恋是人类早已有的现象,遍布于世界各国。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同性恋渐渐地从是罪到正常、从歧视到获得认可。尤其是在步入21世纪了之后,同性恋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并且获得了许多法律上予以认可的权利。虽然不同国家制定的法律对同性恋者拥有的权利保护程度并不相同,保护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但是这些法律的制定都体现了国家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关注与重视。可以说,对同性恋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大势所趋。这些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我们能通过各种媒体读到有关同性恋者自行举办婚礼的报道,能看到许多让人泪目的以同性恋为题材而拍成的电影,越来越多有关同性恋的故事发生在我们周围,这些都引发了笔者对同性恋问题的关注。在目前,已经有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同性恋的法律,而我国虽然有很多关于对同性恋问题的研究,但是却没有制定任何同性恋法律。所以,笔者有了研究同性恋立法可行性的想法。笔者将站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同性恋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同性恋的概念及历史成因
(一)同性恋的概念
同性恋(homosexual)这个词是由外国的一名叫Benkert的医生创造出来的,是指对异性不能产生爱情并且不能有性反应,只能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这样的个体称为同性恋者。我国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1]同性恋是相对异性恋而言的一种同性之间相互爱恋的现象,同性恋者是指性倾向不同于异性恋者的,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一类群体。著名性学家张北川先生认为,在我国现代,“在对性伴侣的选择拥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下,一个性成熟的个体如果具有明显的或者强烈的指向同性的性欲或者同时存有主动的同性性行为,方可视之为同性爱者。”[2]
同性恋在医学中的含义是指与自己同性别的人发生性行为,而其在心理学中的解释为个体的性欲冲动是在以同性为对象的时候产生的。一个人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对同性产生性爱倾向,或者虽然对异性能有性行为,但是表现不足,对同性的性爱倾向更为明显,这都是同性恋的主要表现。学者认为,如果一个人终生或者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与同性别的人建立心理或行为上的同性关系,就可以称为同性恋者[3]。
同性恋群体为什么会存在?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从古至今、由中及外,都是如此。”[4]但是,究竟为什么会出现同性恋现象,至今在学界也未能达成共识,观点分为两种:第一,同性恋是先天的;第二,同性恋是后天的。先天说是侧重与对同性恋者生理因素的研究,认为性取向是人类本能的一种,在人的繁衍之中,受到遗传、发育等因素的影响,就会产生同性恋。就像有些人天生是左撇子一样,有些人天生就是同性恋者。后天说是认为,同性恋不是天生的,而是由于个体在后天的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影响下,而产生的同性恋倾向。这两种学说只是处于不同层面、在不同领域的探索。
(二)同性恋的历史发展
同性恋作为一种特殊的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都是普遍客观存在已久的。
1.西方同性恋的发展。西方同性恋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支持、压迫、并入主流化。
在古希腊,当时的社会中并不存在同性恋这个词,偏爱同性或者异性,当时只是认为是一种性格或者一种风格,法律允许同性恋行为,更认为同性恋是爱情的最纯洁形式,代表了道德,是反对暴君的武器,是公民自由的卫士,是民族伟大与光荣的源泉[5]。古希腊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分支男性之间的爱情,往往是男性武德的体现,超越了生理的范畴,甚至认为男性之间的爱情比男女之间的爱情更为高尚、尊贵。在古希腊还有专门的由相互爱恋的男性组成的同性恋军队。当时的哲学家认为,这个军队是由彼此相爱的人组成的,能做到最紧密的结合,从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11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渐渐开始崇尚宗教文化,同性恋者会受到极其残酷的压迫。由于盛行宗教文化,所以同性恋被当时的社会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是一种罪。一旦有同性恋者被发现,就将被判处死刑。一直到20世纪初,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才开始转变,慢慢地将同性恋“去罪化”。其中有一份除罪报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就是著名的沃尔夫顿报告。其中,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是:道德问题不应当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一个基本思想是:成年人有选择和规范自己道德的能力[6]。
20世纪中叶开始,由于科学界提出同性恋是一种精神疾病的理论,所以人们对同性恋的观念不再是犯罪而是变成一种可怕的精神疾病。同性恋虽然不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其仍然受到社会的排斥。
2.中国同性恋的发展。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也存在非常多的同性恋现象。历史上虽然没有将同性恋置于尊崇的地位,但是史书上有很多有关记载。其最早的記载,是《杂说》中所谓“娈童始于黄帝”[7]。《诗经》、《论语》、《非相》等许多书中均有同性恋的记载。许多文人墨客相互公开同性恋身份,并不避讳。在清朝,当时的京都盛行男风,几乎和清王朝的统治同兴衰。清朝的法律并不禁止同性恋现象,但是对强行发生同性性行为的人会判处重刑。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后来对同性恋的态度并不是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而是受制于世俗。人们渐渐地不再把同性恋行为认为是个人私事,而是将其当做一种社会危害,并且到后来制定了法律对同性恋行为进行干预。在我国1979年旧刑法中设有“流氓罪”,其中就包括惩处同性性行为;直到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流氓罪,同性恋才在我国“非刑事化”。
同性恋行为虽然不再被当成是犯罪,但仍然在很长一段时间被认为是一种心理方面的疾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学者们对同性恋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医学家提出了同性恋行为并不是心理疾病的观点。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
在中国,人们已经逐渐开始了解同性恋,虽然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颠覆世俗价值取向的,但是这些人多为年纪较大的老一辈,新一代年轻人对同性恋群体多为理解并认可。
二、部分西方国家的同性恋立法
同性恋现象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有悖于传统的,所以难以取得整个社会的认同。越来越多的同性恋群体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获得合法权利而不断努力着。他们的努力也有了一定的成果,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通过立法来承认同性恋,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一种趋势。
1989年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允许同性恋民事结合的国家。2012年6月7日,丹麦国会批准了同性婚姻法案,同年6月15日法案正式生效后,过去的同性恋民事伴侣关系自动更替为婚姻配偶关系,丹麦成为全球第十一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该法律中所表示的伴侣不仅包括异性伴侣,也包括同性伴侣。2001年4月1日,荷兰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可以领养孩子,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受到法律认可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中还规定,同性恋婚姻享有与异性恋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
2001年1月1日,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投票制定了新的婚姻法,批準同性伴侣向当局登记婚姻,同性伴侣可以使用同一个姓氏。该法律也适用于外国人。
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通过了允许同性结婚的法案,规定此后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仅仅允许异性之间的结合,还允许同性之间结合。
2005年4月25日,西班牙国会众议院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案,法案规定同性恋之间可以结婚,并且可以领养小孩。
2009年1月1日,挪威制定的婚姻法正式生效并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新的婚姻法取代了挪威2008年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
2009年5月1日,瑞典为了保障国内同性恋者的各项法律权益,包括婚姻、教育等等,正式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2010年1月8日,葡萄牙通过立法实现婚姻合法化,并于2013年立法允许已婚同性恋者收养伴侣的孩子。
2002年3月1日,芬兰法律允许同性民事结合,但是不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孩子。2014年11月,芬兰通过婚姻平等法案来保障同性伴侣享有所有平等权利。2015年2月17日,芬兰国会将该法案签署为法律,将同性之间的民事伴侣关系变为婚姻关系。
2015年11月16日,爱尔兰婚姻平等法律正式生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由民众投票通过的婚姻法,并且承认在国外登记的同性婚姻关系。
三、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从文字记载来看,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不反对同性恋,甚至比西方更为宽容。在当时的社会,人们以平常心态来评价同性恋,认为同性恋不会伤害他人,所以无须反对、批判。到了现代,因为同性恋这个概念的提出最先是在医学研究中,所以社会主流意识认为这是一种精神疾病,是一种病态的现象。
不过,目前我国社会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同性恋已经越来越频繁地走进公众的视野中,很多关于同性恋的话题出现在不同的卫视栏目中。2005年8月9日,央视《新闻调查》播出了一档以同性恋为题材的节目《生命的意义》,节目中访问了很多同性恋者以及研究同性恋的学者,讨论了男同性恋与艾滋病之间的关系,深入解读同性恋者的生存困境。在这期节目播出之后,社会并没有产生恐慌,反而有很多群众在网上留言,表明自己看了节目之后被那些同性恋者所感动,并且能够理解。
(一)反对同性恋的理由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仍然还有部分群众对同性恋不能理解甚至与歧视,但这其实多半是隐性的。周丹律师说过,歧视有一张很温和的面孔,很少有人会公开地谴责同性恋者,即便有这样的人,也会很快受到同性恋支持者们强烈的攻击[8]。虽然争议的内容不尽相同,但争议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反对同性恋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既缺乏生理基础,更缺乏道德基础,总而言之,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不合理的,文明的社会应当“铲除这个社会毒瘤”[9]。
1.同性恋者不能传宗接代。柴静在书中写道:“我们的社会为什么不接受同性恋?因为我们的性文化里,把生育当做性的目的,把无知当纯洁,把愚昧当德行,把偏见当原则。”[10]从古到今,结婚生子是每个正常个体都经历或将要经历的一个环节。在我国,“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这些传统的婚姻伦理观念几乎主宰着每个人。而对于同性恋者来说,延续香火、传宗接代显然无能为力。同性恋违背了自然规则,会破坏正常的婚姻制度,导致人口的衰减。但是,在现如今的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观念在不断的发生转变,结成婚姻的主要目的不再是生育下一代,而是满足追求爱情、追求幸福等心理上的需要,所以丁克家庭越来越多。这样的话,异性恋不愿生育与同性恋无法生育没有很大区别。每个人都享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包括同性恋者。再者,现在的高科技可以人工授精来生育下一代,不用担心子女的问题。
2.同性恋会造成疾病传播。多数人认为,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对象都是不固定的,比较混乱,容易感染并且传播各种性疾病。目前,我国同性恋这一群体大多都处于非公开状态,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生活状态并不能了解,加之许多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同性恋问题的时候总是报道些负面新闻,很多时候都是与艾滋病联系在一起,所以人们对同性恋产生很多误解,对同性恋现象更加反对,表示不能接受。但实际上,同性恋并不是导致艾滋病的原因,导致艾滋病产生的原因是性行为的混乱以及性行为对象的不固定,这个在异性恋中也是存在的,并且在异性恋中的传播概率远高于同性恋。此外,有相关的医学研究发现,性病的感染与传播主要是跟不做防护的性行为有关,与个人的性取向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性病是不分性别的,所以没有任何一种性病是同性恋者专属的,只不过在同性伴侣不稳定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会增加感染性病的风险。
3.同性恋对下一代的影响。社会上大多数反对同性恋的公民认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如果一个本来为异性恋的人长时间的与同性恋者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是长期与同性恋亲密接触在一起,那么这个人会自然而然地受到其影响,从而变为同性恋者。因为小孩子会很自然地模仿父母的行为,所以,同性恋家庭的子女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会更容易受到同性恋者的负面影响,很有可能模仿他们的行为,大大提高变成同性恋的可能。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说话根本没有根据,如果说一个人非常容易会被同化,认为本是异性恋的人长时间地与同性恋者生活在一起就会被同化成为同性恋者,如果这种想法正确的话,那么反过来思考,为什么不认为同性恋者长时间地与异性恋者生活在一起就会被同化成异性恋呢?那这样的话,所有的同性恋都可以直接变成异性恋,根本不会存在同性恋的问题了。更何况,现在有很多研究表明,子女的性取向跟其父母的性取向没有什么关系,正常的异性恋者可能生育出同性戀子女,同性恋者的子女也基本上是异性恋,并没有因为其父母是同性恋而提高成为同性恋的可能[11]。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同性恋者会虐待其子女,这种说法属于无稽之谈。会产生这种想法的人应该还是将同性恋视为病态,虽然研究表明这不是疾病,但还是有一部分人难以转变观念。有研究同性恋的学者对同性恋者是否会虐待儿童这个问题进行过调查研究,并且通过调查发现,同性恋者对其子女的态度与异性恋者对子女的态度并没有什么区别,并不会虐待子女,而是会很好地与其子女相处、积极发展与子女的关系,是有爱心的成功父母。甚至有的在同性家庭长大的孩子会比在异性家庭长大的孩子更加优秀,这纯粹是父母教育的问题。
(二)我国对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根据当前的世界发展现状,并且结合我国如今的社会实际情况,对同性恋立法进行研究,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需要。同性恋者在一起,必然会产生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来解决。
1.同性恋群体较大。2004年,中国首次公布了由卫生部统计的同性恋人数,数据表示男同性恋者的人数约为500—1 000万。同年,张北川教授估计女同性恋者的人数在1 000万左右。2014年,根据中国科学院的平均统计,中国的同性恋人数在7 000万左右。这些数据说明,我国的同性恋者数量较大、逐步增多,并且这些数据还不包括隐瞒自己真实性取向的同性恋者。在这庞大的数字背后,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广泛存在于各个阶层。人们的传统观念都是异性相互吸引,而同性恋且恰恰与这观念相反。由于差异的存在,一旦同性恋的性取向暴露于公众,其将可能在教育、工作、社会地位这些方面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也可能因此受到勒索或是诈骗。所以,同性恋作为弱势群体,我国很有需要给同性恋者提供法律保护。
2.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需要。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应存在歧视。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利益,它存在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12]。人权具有普遍性,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不被种族、性别、宗教等其他差异所干涉,并且无法被剥夺。同性恋者是组成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我们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占少数就剥夺其人权。当今社会异性恋者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性恋者也应当享有,除非其自身条件不允许,例如生育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为法律对同性恋者的漠视,导致一部分同性恋者受到非法侵害而未能得到法律本应该给予的保护,使侵害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制定保护同性恋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是对宪法规定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回应,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3.贯彻我国平等原则的需要。平等从古到今都是全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目标,平等作为一种原则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平等从广义上讲,就是指社会主体在相同的情况下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人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13]。要实现同性恋与异性恋在地位上的平等,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在法律上确保同性恋与异性恋之间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我们不能因一个人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性倾向等等不同方面的区别,而对其歧视。但实际上,人们并不会做到尊重同性恋者,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来对同性恋者的平等地位进行肯定,充分落实我国的平等原则。
4.世界潮流趋势。当今社会环境在不断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与此同时,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制定的法律也在与时俱进。自同性恋不再被认定为疾病之后,制定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已经是世界的趋势所向,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法律不同程度地保护同性伴侣的权利。中国已跻身世界强国的行列,但是我国在法律上对同性恋的保护仍然是空白。面对同性恋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立法机关应该跟随时代的步伐,对同性恋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不能一味地漠视和逃避。
5.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很多同性恋者在表明自己的性取向之后,因为家人、社会的不理解、不宽容,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于受到歧视时,他们就只能将自己伪装成异性恋者来掩盖真实的性取向。他们往往会因世俗的眼光和家人的期盼与异性结为夫妻,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自己内心真实的情感使自己长久生活在压抑、痛苦、内疚之中,而且这种做法在婚后的生活之中会给自己的配偶造成巨大的心灵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这种婚姻就会成为一种隐患,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一个社会对于同性恋行为越不理解,那么这个社会中的同性恋者与异性结婚的比例就越高。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性恋作为特殊的群体,在追求自身幸福时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因为其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判定标准就剥夺他们的权利自由。只有通过立法,用法律来引导社会关注这一特殊群体,才会提高社会的宽容理解度,才有利于我国社会和谐。
四、同性恋立法建议
(一)人权立法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我国应该尽快实现同性恋人权立法,通过法律来明确同性恋者享有人权,不受他人歧视。同性恋者有权与异性恋者一样平等获得权利,任何个人、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同性恋者、侮辱同性恋者。在同性恋者的性取向等隐私问题上,要建立相关的隐私权保护法保证其信息不被揭露。禁止对同性恋者进行身体上或者心理上的攻击以及侮辱;如若发生,也不能因其同性恋身份而不予保护。应立法保障同性恋者的就业、教育、居住等方面的权利,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不能因其为同性恋而剥夺他们的合法权利。实现人权立法,不仅可以提升中国的人权形象,而且可以为世界其他国家和人民妥善处理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关系做出榜样[14]。
(二)刑事立法
同性恋刑事立法是指与同性恋相关的一些刑事问题立法,这要与同性恋刑事化区别开来,因为同性恋刑事化主要是指同性恋是犯罪。刑事立法首先要确定同性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因为同性恋不属于精神疾病,所以应该具有与其他人相同的刑事责任能力。近年来,同性性侵犯案件在我国时常发生,并且愈演愈烈。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受到同性性侵犯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很多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并且同性性侵犯中的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比异性伤害更大。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意思就是目前的强奸罪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如果男性以暴力手段对另一男性进行性侵犯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可实际上男性也可能是强奸罪的受害者,不能认为只有女性才可以成为受害者,同性之间的性侵害应与异性之間的性侵害没有区别。我国对成年男性受到猥亵、强奸等侵犯行为后的刑法保护几乎是空白,制定同性恋刑事法律规范来规定同性性侵犯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民事立法
迄今为止,社会对同性婚姻这种提法以及它的法律地位存在较大的争议。著名婚姻法专家杨大文不赞成这种观点,他认为人类的婚姻制度就是为一男一女的异性夫妻而设立的,尽管同性恋并不违背法律,但是如果将同性之间的结合称之为婚姻的话,那么婚姻制度将不再存在。蒋月教授认为,对于同性恋者的婚姻不能生育后代的问题,是一个不能回避、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人类的发展而言,只有先满足自己的生存发展,才可能考虑其他问题[15]。中科院的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者作为中国的合法公民,他们有结婚的要求和需要。我国实行同性婚姻制度,不仅没有害处,而且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国家利益,也有利于人民利益以及少数民族的利益[16]。
目前,只有在少部分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承认同性恋的方式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并没有制定婚姻制度。因为根据实践证明,同性婚姻立法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如何界定两个同性的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如何将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区分或者为何要区分等很多问题都是在社会实践中会遇到的难题。对于同性恋者来说,他们一方面要求法律单独制定同性恋婚姻制度,一方面不想法律将他们特殊化。在我国,虽然同性恋已经得到一定认可,但是社会公众并没有做好认可同性恋婚姻的准备。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稳定,我们可以学习西方制定同性伙伴制度,给予同性恋伙伴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区别于婚姻制度。
结语
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中,同性恋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社会中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无论是在西方社会从古希腊的提倡到宗教文化的反对,还是在中国社会从默认到歧视再到漠视,同性恋现象都是不能忽视的社会存在。
同性恋一词的从无到有、从病态到排除于疾病之外,以及同性恋者性行为的从有罪到无罪,这些变化都体现了社会对同性恋现象的了解日渐深入。任何国家在初步确立同性恋法律的时期,都会面临世俗传统伦理道德的排斥的问题。同性恋者抛开性取向不看,便与其他社会普通公民没有任何的区别,他们同样接受教育、工作,同样有思想、有感情。同性恋并不是犯罪,也并不是病态,其只是一种性倾向而已。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同性恋做出评价,人们对同性恋往往用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所以中国的同性恋者处于的困境主要是来自于伦理道德的压力。
由于世俗和传统道德的压力,我国的同性恋者算是一个被有意识忽视的群体,同性恋受到很大排斥,甚至有同性恋者对于自己的性取向产生了质疑,硬用传统世俗标准套牢自己,生活在阴暗的角落。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同性恋者的数量非常庞大。21世纪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时代,尤其是少数弱势群体的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和关注。我国在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保障方面历来做得很好,甚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然而对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却远远不够。让中国社会完全摆脱传统世俗道德的束缚去接受同性恋,这样虽然不现实,但是我们应该对同性恋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健全法律制度来规范同性恋行为,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
人生而平等,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法律不能只根据现实问题来制定,这样就具有滞后性。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才能适用于不断变化的社会。在我国,同性恋者的广泛存在以及处于弱势的状态,都需要我们对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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