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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4

白江涛

摘 要:知识产权是科技类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能力,高科技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和初创期资本要素相对稀缺构成一组制约企业成长的矛盾,如何将较为富集的技术要素转换为高科技企业的融资能力是企业界和金融界最关心的话题。聚焦初创期的高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挖掘和诊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的方案。

关键词: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

中图分类号:F27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087-03

一、高科技新创企业的界定

国际上对高科技企业的认定多从产业视角予以划分,其中认可度较高的是OECD在1991年提出的界定方法,选择研发支出在销售收入中的占比来衡量某一产业中技术要素的贡献率并以此得出该产业的技术等级(如下表所示)。

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把处在高技术产业中的企业称为高科技企业,但这种界定方法仅从产业判断缺乏对企业自身情况的考量,因此各国对高科技企业的界定进行了更为复杂的描述。例如我国除了要求企业的研发产出比以外,还对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比例、主营业务范围、高科技产品(服务)收益等六个方面指标设定为高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政府文件予以划定。高科技新创企业是指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高科技企业。由于各个产业的生命周期不同,对新创企业的时间维度和发展阶段界定也存在差异,本文沿用全球创业观察(GEM)报告中的说法,将成立时间在42个月内的高科技企业界定为新创高科企业。

二、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

高科技新创企业拥有丰厚的技术类无形资产,该类资产通过较长时间消耗有形资产以研发、购买、继承等途径获取并借助法律将其固化为知识产权形式,例如注册专利、版权、商标权等,此时的技术已经拥有与一切有形资产同等效力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也因此具备了作为质押融资标的物的基础属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在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专业诊断、定价的基础上,交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参照和制定合适的质押率,以此提供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帮助高科技新创企业获取外部资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有助于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进而推动整体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旺盛

高科技企业的初创期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用于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在这些技术尚未凝结在产品中并进行量产和销售之前,资金无法回笼再度使用,增加了企业财务压力,当自有资金无力垫付时,企业对外部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是高科技新创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企业借助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资金的意愿十分强烈。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给不足

知识产权既是高科技企业未来赋予产品高附加值的核心依托,也是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质押物,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时效性等特点,增加了价值评估难度,也给资金供给方的相关部门在信息审核、价值评估、法律保护、资金监管等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再加上高科新创企业的资产结构中有形资产比重较小,相比传统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资产变现能力较弱,增加了银行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风险。因此,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融资额度、放款效率方面相比一般质押融资差距明显。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现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供需不平衡加剧了科技类新创企业的融资困境,这也与我国高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存量和流量极不相称。根据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而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仅有931.72亿元,占2015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0.39%,比重虽比2011年的0.21%有所提升,但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效率不高、质押融资业务规模较小的局面没有明显改变,高科技新创企业借助知识产权质押缓解资金压力的外部融资环境亟待改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除了高科技新创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较弱,还存在很多法律规制、金融监管、参与机制等企业外部融资环境的问题,例如2016年6月6日的人民日报披露了浙江、河南两省53家样本企业的调研情况,突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操作层面的困境。本文根据高科技新创企业的资产结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技术经济特征,将困境背后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标的物价值控制难度大

依据担保原理,知识产权的质押是由债务人(产权人)将知识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以此作为担保。不同于有形资产,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质押具有客体的无形性,意味着不能像实体财产或传统权利凭证可进行实际意义上的彻底交割,债权人最终占有的只是象征精神财富的诸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知识产权凭证,而对高科技企业智力层面的例如新技术、新工艺等专业技能至少短期无法完全掌握。知识产权的实际价值取决于新技术精神折旧速度、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该企业的市值和商誉,这些因素并不完全在债权人(质权人)的控制范围内,因此权益风险较大,对资本回报预期产生影响。

(二)价值评估不确定性强

高科技新创企业对技术更新速度的要求很高,但决定质押物担保能力的是知识产权的质量和存续时间,这就需要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具有专业的技术鉴别能力和资产评估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对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风控考量,必然加强对标的物的严格审查,参考权威评估机构的报告进而确定贷款比例,通常按照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20%~30%,然而评估方法选择、评估程序设置、技术专家甄别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性,最终得到的知识产权价值也不尽相同,评估风险还是会转移给银行信贷系统。此外,知识产权质押程序的复杂性、时滞性也增加了资本市场交割的不确定性。

(三)科技企业初创期资信能力弱

高科技企业轻资产、重研发,初创期的这些特征更加明显,企业资信力也最弱。以软件新创企业为例,研发团队固定资产配置较少,不受场地限制,市场门槛低,仅需要电脑和一些开发软件就可投入研发,但在新设计的软件程序没有通过测试以及上市推广前,研发人员的开支更多源于企业或团队自有资金。研发成果是计算机软件版权,初创期软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可以同知识产权一起绑定为质押标的,也没有成熟的软件产品上市和稳定长期的销售合同,资信能力十分有限,降低了成功融资的概率。

(四)知识产权质押实践起步较晚

直到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2016年3月才明确要选择一批城市或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尚不成熟,主要体现在:缺乏专业化担保机构和融资平台,参与主体较为单一,质押业务多在银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信息不对称,缺乏针对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信息发布平台,推高了知识产权融资成本。

(五)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规制尚需健全

金融系统的政府规制必要性体现在资本市场配置功能无法自我实现时,虽然担保法界定了财产权质押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操作规范,但对于知识产权这类无形资产的质押实践缺乏针对性,因此指导效果有限,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制仍处在探索阶段。

四、对策建议

目前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无论是融资风险还是交易成本都远高于其他传统外源融资模式,但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出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转型升级的发展需要,大力改善科技新创企业的融资环境,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新常态下最重要的经济任务和战略部署。本文认为,改善高科技新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环境可从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建设和知识质押融资机制优化两个层面着手:

(一)加强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建设

1.建立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信息报备制度。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构建由知识产权局主导下的知识产权转让及许可情况的登记平台,一方面对出质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有效期限、权利瑕疵等情况进行初步的甄别和判断,为资产评估机构测度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权利各方提供信息查询条件,便于知识产权质押过程的实时监控,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2.构建出质知识产权保证金制度。降低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是制度建设的另一重要着力点,以专利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是高科技新创企业安身立命的基石,出质的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可能巨大。因此,出资人应对质押期内所占有的知识产权支付一定保证金(在质押期满时有条件退还),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维护产权人利益,减少侵权行为,降低知识产权运用不当带来的技术泄露风险。

(二)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

1.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第一,标准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操作规范,缩小不同评估机构在同一案件中的因评估方法、测评尺度、评估流程带来的差异区间;第二,严格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查,对资产评估公司的各类业务分别设置准入标准,提升评估机构的公信力;第三,加强对不涉及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部分知识产权评估信息的披露,一方面便于社会对评估机构的服务过程比较和监督,另一方面有助于出资方对高科技新创企业质押标的相关信息有更多的了解。

2.强化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和专业化可以有效降低融资风险,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部门,选择两个以上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测度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客观、专业判断。同时,跟踪该科技企业的运营情况、信贷记录和财务状况。从政府机关的角度,一方面,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倾斜,综合考虑放款对象所属行业、质押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以及贷款额度对金融机构进行补贴,并在坏账损失发生时予以适度补偿;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包括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在内的第三方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共享收益,分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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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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