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马用浩+谷莎+侯朋飞
摘 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于解决“谁来种地”难题,提升农业劳动力素质,实现农业的现代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有利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长效机制: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法规;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证制度;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过程监督和效果保障机制。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4-0125-03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于解决“谁来种地”难题,提升农业劳动力素质,实现农业的现代转型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但是,目前我国在职业农民培育方面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构建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法规
以法律形式规范和保障职业农民培育是发达国家的普遍也是成功的做法。美国联邦政府于1862年颁布了《莫雷尔法案》,该法案奠定了美国农民职业教育的立法基础。该法案规定,根据在国会参议院、众议院中各州人数多少分配给其不同数量的国有土地,各州使用这类土地的出售或投资所得,在五年内至少建立1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学院(此类学院后来被称为“农工学院”或“赠地学院”)。到1926年,美国建立了68所“赠地学院”,在校生40万人。作为第一部职业教育法,《莫雷尔法案》收效显著。在此基础上,以1914年的《史密斯—利费农业推广法》、1917年的《史密斯—休斯法案》、1962年的《人力开发和培训法》和1964年《经济机会法》为依据,美国建立起来一个完整和庞大的农民教育体系。通过实行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培养职业农民,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立法先行,营造培育现代农民的法制环境是韩国农民培育的一个重要特点。1949年韩国制定了《韩国教育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受教育权。1960年韩国颁布《农村振兴法》,明确界定农民教育培训的主体是具有教育培训资质和职能的科研、教育和培训机构,包括农业协作合同组织、农业大学和农村振兴厅,通过了农村振兴厅的技术推广体制和运作机制。1980年制定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本法》,1981年开始组织实施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工程。1990年国会通过《农渔村发展特别措施法》,确定了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制度和专业农户的培养制度。另外,韩国在法律中还明确界定了农民的选拔、认定、教育、支援是政府的职责。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通过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可以有效保障农民教育和农民职业教育的顺利开展。同时,相关的法制建设注重实效,操作性和针对性很强,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迄今为止,我国在关于农民职业教育的国家性制度安排方面还相对滞后,必须尽快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法规。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农民教育培训虽有相应表述,但相关内容较为笼统模糊、界定不够清晰,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促进和规范作用仍然不够充分,主体责任界定不够清晰,体制机制亟待完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7月颁布了《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被称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职业教育培训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于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在我国农业职业教育培训立法方面具有填补空白的作用。但在以下几方面仍有必要加以完善:(1)在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方面,建议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具体界定,以利于顺利开展工作。(2)关于培训经费,条例规定将其“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但是对于经费总量占GDP的比例,逐年增加的额度并未有具体规定。(3)对于农民教育培训的质量保障和考核评价,应该在条例规定基础上加以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二、建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保障机制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构建相应的资金支持和保障机制至关重要。
发达国家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方面的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英国,农民培训是唯一能够得到政府资助的产业培训,规定由农业培训局的政府基金支付农场工人上课时的工资,不用农场主来支付;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还可以获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在法国,培训农民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如下几方面:第一,政府提供,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各种农民培训机构或组织拨款;第二,农业发展协会征税作为教育经费;第三,征收未建筑面积土地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由于法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培训,投入力度大,法国农民基本上免费接收各种培训。德国也为农民教育培训提供了可靠的经费来源。一方面,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拨款;另一方面,国家以立法规定企业和个人以纳税形式缴纳培训费。比如企业和学校共同负担“双元制”职业培训经费,其中3/4的职业培训经费由企业承担。州政府承担职业学校的费用,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担学校建设费用,日常开支也由地方政府负责。
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还应该进一步明确职业农民培育资金保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城镇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来源和方式都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应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作为教育培训经费,对于那些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2.5%,主要可以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但迄今为止,还缺乏关于农民职业教育的国家性制度安排,缺乏有力的针对农民的职业教育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比如,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民培训补助资金11亿元,用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种安排的制度性和长期性相对不足,应该建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保障和支持机制。
在将职业农民培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前提下,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职业农民培训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农民培训的资金来源。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且不断增加在这方面的财政投入,这与发达国家农民培训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是一致的。国内也有学者建议国家设立农民教育基金,设立农民教育基金,主要是因为农业是弱质产业,但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农民富裕、农业和农村发展,意义重大。农民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效益,国家进行新型农民培育实质上是提供一种具有正外部效益的准公共产品。该基金以国家财政为主要支撑,发达地区可以结合农民教育项目进行相应配套。作为专项基金,其服务对象是具备一定基础知识的农民,主要用于为服务对象传授农业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能,旨在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来源当以政府为主。我们建议在相应的法规政策中对培训经费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和逐年增长的幅度能够加以明确,进一步完善针对职业农民培训的补贴制度,免费提供面向农民的中等职业教育,对农民免费提供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由于国家财力限制,在政府财政为农民培训资金提供主要来源的前提下,也需要调动各方面参与职业农民培训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力量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资金来源。
三、建立职业农民资格认证制度
千百年来,农民在中国既是一个职业概念,又是一个身份、社会等级概念,并且主要是一个身份和社会等级概念。而作为职业概念,农民是没有准入门槛的。农民的子孙后代生下来就是农民,并且没有特殊原因难以跳出农门。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该逐步建立资格认证制度。
首先,从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来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有本质区别。《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新型职业农民做了如下界定,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该《意见》还对这三种类型的农民进行了准确的界定。中国农业大学朱启臻教授认为,新型职业农民首先应该是农民,从职业意义上来说他们长期居住在农村社区,并以占有或使用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形式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农业经营是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除具备农民的一般条件之外,现代职业农民还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以市场为主体,充分进入市场,利用一切的可能选择使自身报酬最大化,因而具有较高收入;二是具有高度职业稳定性,将务农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同时对于生态环境、社会发展和子孙后代承担相应责任。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谁来种地的问题已成为对农业农村发展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要解决好人的问题,要实现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投身农业有奔头,让农民职业成为体面的职业。从优化社会阶层结构的意义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使其实现体面劳动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新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在能力素质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它主要是一个职业范畴,而不是一个身份范畴,必须具备准入条件、需要资质认定,不经过专门的教育和培训是难以胜任的。
其次,从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的经验看,作为一种职业,农民必须是有资格条件的,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当农民的,必须在接受了符合标准的教育和培训之后才能成为职业意义上的农民。法国的农民教育已经进入制度化阶段,政府规定:18岁以上农民均需参加为期一年(可以累计)的农业知识培训,18岁以下者须先接受培训3个月,再到农场实习三年,期满考核合格者颁发“绿色教育证书”,凭此证书才能向政府申请低息或无息贷款,买地建房、购置机械和从事农业生产。在德国,要成为现代职业农民,必须经历两个阶段,通过“两道关口”,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一阶段为职业教育阶段,通过知识关,接受三年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取得“农业专业工人”资格;第二阶段为职业进修阶段,通过实习关,在完成农业职业教育后到非亲属的农场进行实习,在专业考试和农场实习均合格之后,获得“农业师傅证书”。只有通过上面“两关”后,才具备了经营管理农场(农业企业)和招收学徒的资格。
再次,新型职业农民的准入和认定,有助于保护和节约珍贵的农业资源。种粮所需要的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国家反复强调耕地18亿亩红线不能突破。靠天吃饭、随意抛荒,难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价值,通过资质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对于保护具有战略意义的耕地资源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此外,也有利于生产更多更好的农产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应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开展,认定管理办法中应明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主体、承办机构、相关责任,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天津市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试点地区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不同产业(粮食种植、蔬菜种植、水产养殖、禽畜养殖),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可行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明确职业农民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职业农民培训效果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存在着农民参与积极性不够、依赖政府组织和投入、难以保障培训效果等问题,亟待建立培训效果保障与监督机制。
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培训对象混乱,没有区分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还是广义农民培训;培训内容混乱,将非农就业技能作为培训课程。造成了培训资源的浪费,也加剧了农民对培训的冷漠甚至抵触。(2)培训主体单一,主要依赖政府组织和投入来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社会力量参与度较低,未能充分调动和有效利用社会资源。(3)缺乏长效机制,培训效果持续性差,缺乏对培训效果的考核、监督,反馈,培训过程中“短期化”行为较多,培训效果的持续性差。
为此,我们建议:
第一,针对农民培训随意性强、效果短期化问题,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制度。在这方面,应形成制度化的培训流程和体系。增强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能力,规范操作程序。在遴选培训对象、认定培训机构、选聘培训师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质量保障机制。
第二,为了提高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建立多元激励机制。要对培训群体进行准确锁定,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和一般的农民培训加以区分,培训正在从事农业或有意愿从事农民生产经营的群体,不应再将长期脱离农业生产的群体列为职业农民培训对象;根据不同群体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提高培训内容和形式的适用性;增强激励,有效提高农民对培训内容的兴趣。
第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培训,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资源广泛参与的培训资源整合机制。鼓励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结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农民培训,支持高等院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承担培训跟踪。鼓励各类企业、金融机构等主题投资参与职业农民培训,形成政府投资作为主体、社会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的多元投资格局。此外,还要实现学校教育与农民培训在设置课程和资格认证方面的衔接,贯通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连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评定。
第四,为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实效性,为了防止培训的“零散化、突击化、短暂化”甚至“走过场”,创新考核机制,对培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建立独立的监督考核机构,全程监督和考核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效果。建立培训反馈机制,增强培训主体主动追踪培训对象的积极性,将被培训者的实际需求、培训效果、意见和建议及时全面地传递给培训机构,以帮助培训主体及时调整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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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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