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张瑾 韩崇虎
【摘 要】中外老年教育办学政策都强调老年学校(大学)、社区型老年教育和远程老年教育等为主体的教育模式,我国应通过政策鼓励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参与老年教育,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覆盖面窄等问题。国外老年教育课程和教材建设在相关政策指引下,内容和形式都很丰富且体系化,而我国老年教育在多元化政策指导下,课程建设虽然取得很大进步,但应进一步强化课程体系建设,采用更加灵活的课程形式满足老年人需求。
【关键词】老年教育;政策取向;课程建设;办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9)06-0049-07
纵观老年教育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些老年教育比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政策都秉持了正确的价值取向,并得益于相关政策和法律对老年教育进行的准确定位和科学规划;采用多元化办学模式,解决老年教育的需求供给机制问题;依法依规开发了满足老年人需求的课程内容和形式,进行了专业化的课程建设。本文根据国际老年教育的发展现实,围绕政策价值取向及其指导下的办学模式和课程建设,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解读中外老年教育政策的差异,以期对中国老年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中外老年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作为一种意识理念,渗透至人的任何行为中,运用本身具有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影响人的主体性的发挥。老年教育政策主体所秉持的价值取向会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体现出来,尤其表现在面对或处理老年教育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关系时的活动倾向,在政策文本中多以教育宗旨、目的和本质等形式加以规定。
(一)国外老年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1.重視老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一届世界老龄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包括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原则、方针和措施等内容,要求各国将老年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此基础上,各发达国家的教育政策也开始重新反思老年人的教育权益,着力为老年人提供充足的教育资源与适宜的教育方案。日本《和平宪法》明确规定,全体国民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高龄社会对策大纲》进一步对老年教育的重要性予以强调,并将“构筑终身学习社会”作为改革目标,特别重视高龄者精神上的独立及参与权和选择权。2006年修订的《教育基本法》明确提出,每一个国民必须利用所有机会,在所有场所进行终身学习,谋求构建能适当展示和发挥其学习成果的社会。日本的老年教育随着终身教育理念的普及而迅速发展起来,成为整个老龄社会对策的重要一环,从而促进了终身学习社会的构建。
2.强化老年教育的全纳性
英国议会通过的《老年教育宪章》和《老年人教育工作手册》都规定在开展教育活动时坚持民主平等的观念,老年人应该平等参与教育和学习活动。上述法律还特别强调弱势老年人的教育权利,并通过政府拨款的形式,研究老年人的学习态度和教育需求,为独居的、有家庭负担的以及居住偏远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机会。为了所有老年人平等接受老年教育,英国的法律和政策还特别强调国家的教育经费必须在各年龄群体之间公平分配,并根据老年人的个体差异性、心理需求和偏好,采取适合他们参加远程教育的具体措施,确保高龄独居者及居住较偏远的老年人都能享受公平的老年教育。
《美国老人法》规定每个州都要成立老人议会 ,支持老年人参与各种培训活动,要求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中老年教育应占有很大的比例 ,协助老人议会把资源分配给非营利性机构,并支持、监督、协调区域内的非营利社会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类型的教育和学习服务,从而促进老年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纽约州还通过立法形式,确保免费为所有老年公民提供学习机会。
3.重视老年人的职业发展与生活体验
加拿大老年教育中心认为人到晚年仍要坚持学习,老年教育办学就是要使老年人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扩大知识面,接受新事物,不断完善自己。老年大学联合会通过的《萨斯喀彻温老年教育宣言》指出,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市政府应该认识到老年人是社会的财富,号召民众逐渐树立智慧老人的观念,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时间、能量、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并强调在政策制定中,政府要与就业、社会、健康等部门联合起来,统筹规划老年教育发展,提高老年人的职业技能,丰富其晚年生活。
为使老年人充分运用其知识、技能、智慧与经验服务社会,日本文部省于1978年推动地方政府实施“高龄人才开发事业”计划,并于1994 年推动修订了《老年人雇用安全法》,主张建立65岁退休制度,并改善老年人的就业环境,采取各种措施对已经退休的高龄者开展再就业的技能培训与训练,禁止企事业单位歧视老年人。厚生省中央福利审议会在《关于老年人问题综合应对措施》报告中,提出社会各界应重视老年人的社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及家政处理能力的培养,倡导老年人福利应以提高其生命意义为宗旨,促进老年人自我价值的实现。
(二)我国老年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1.丰富老年人生活
我国老年教育发展除了受人口老龄化和国际潮流影响外,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出台也促进了老年教育的兴起。早在20世纪80年代,《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两个政策文件就明确了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待遇,同时指出,应“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创造性地提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方针。鉴于当时的社会条件,“老有所乐”成为老年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指出:坚持走积极养老的路子;大力开展老有所为,倡导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坚持以“为”促“养”、以“学”促“为”、寓“养”于为、学、乐之中,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其晚年生活。由此可见,这些文件和政策都将老年教育的重点放在加强老年人文化工作、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方面。《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提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健康需求,加强城乡老年人群的健康教育……提高老年人群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由此可见,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老年教育工作,政策取向上表现出了明显的政治性和文化性,政策理念上坚持教育是老年人的基本权利,政策实践上坚持以康乐和丰富老年人生活为主要取向。
2.终身学习取向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终身教育的理念开始影响我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终身教育”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更加明确地提出国家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改革的目标。发展终身教育成为党和政府的一项新战略,也为老年教育发展创造了新契机,老年教育也因此成为终身教育的最后一个阶段。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建设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继续强调要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在这些纲领性文件的引领下,老年教育受到党和政府的持续关注,国家在老年教育上进行了大量投入,促进了老年教育规模的壮大和受益人群的快速增长。终身学习成为指导老年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价值取向。
(三)中外老年教育政策的比较与反思
国外老年教育最初是以社会福利的形式出现的,[1]老年教育政策因此成为解决有关“福利”问题的方法和依据。目前,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出台的有关老年教育政策普遍将“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一同讨论作为重要政策缘起,同时又将“终身学习”放在“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需求的背景下加以讨论,因此老年教育自然被视作维持并提升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2]可见,将满足社会需要作为老年教育旨归的老年教育政策价值取向是非常普遍的。我国正式的老年教育缘起于国家的人事政策,从本质上说也是将老年教育作为离退休干部的一项福利。但我国“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属性往往表现为被动接受和适应,而西方国家老年教育傾向于社会参与,重视老年人的职业发展。如英国在《老年人教育权利论坛宣言》中提出促进老年人的职业发展,并要求地方政府、教育机构、劳工教育协会、大学推广中心、企业联盟、雇主、退休组织等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老年人职业发展。为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回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呼声,我国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举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让他们能学习一些专业知识,充实晚年生活”。但就初衷而言,老年教育被视为丰富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手段。
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这意味着老年教育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得到了社会和学界的认同。因此,为保证相关政策合法性,老年教育政策实践需要多向度价值取向的观照和指引。理想的老年教育政策价值取向结构应包括终身教育取向、全纳教育取向、生命教育取向。借此观照中外老年教育政策价值取向可以发现,社会参与成为主要取向。其中,重视老年教育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取向;强调老年教育的全纳性体现了全纳教育取向;重视老年人的职业发展和生活经验体现了生命教育取向。而我国老年教育政策在很多方面也体现了西方老年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如权利取向、福利取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的“老有所为”是社会参与理论的体现,但政策实践中被修正为“社会适应”,“注重培养老年人的现代社会适应能力”。[3]这体现了我国老年教育的康乐取向,而对生命教育观照不足。另外,西方国家特别强调将老年教育的公平作为重要政策价值取向,如美国出台的《禁止歧视老人法》明确支持老年人参加各种技能和再就业培训,规定禁止歧视老年人。我国老年教育政策将老年人视为重要的人力资源,但如何开发老年人智慧和资源,相关政策目前还没有涉及。
二、中外老年教育的办学模式
老年教育办学模式主要涉及老年教育法律政策的制定、办学机构的设立、经费来源等,涵盖了从国家、企业及民间团体到具体办学机构等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
(一)国外老年教育的办学模式
1.第三龄大学
1973年,世界上第一所第三龄大学在法国图卢兹成立,揭开了世界各国举办老年大学的序幕。而举办第三龄大学也成为法国老年教育办学的主要形式。法国出台的《拉洛克报告》《盖斯迪沃报告》等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将第三龄大学各项开支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学员年龄规定在55—90岁之间。后来相继出台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和《职业继续教育法》等政策法律从老年教育的价值取向、经费来源、制度保证及管理运作体制到课程开发、教学设计及教师专业发展等进行设计,确立了法国“自上而下”的老年教育办学模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投资型老年教育模式的典范。
芬兰教育部曾于1991年对举办第三龄大学的目的、办学原则和相应举措进行专题调研,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于1998年完成研究报告并提交国会,呼吁更多地区开办第三龄大学并强化管理和国民认知。为此,芬兰国会出版了《陈年美酒—对生命的理解和芬兰第三龄大学各项活动介绍》大型指导报告并制成录像,在全国公开发行,将老年教育的目标层次提高到展示老年群体的社会价值和自我实现层面,从而提高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举办第三龄大学的信心。
2.普通高校中的老年教育
这类老年教育办学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普通高校中开设老年班。美国《禁止歧视老人法》规定政府提供经费举办各类教育活动,支持老年人参与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将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排除在外。为了履行这一法律义务,美国堪萨斯大学开设的老年班实行灵活的教学计划,不布置作业,不参加考评,按正规大学的教学大纲开展广泛阅读。二是老年人跟班就读。瑞典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所有大学应向所有老年人开放,并将老年教育和正规教育融为一体。斯德哥尔摩大学60岁以上学员占10%,55岁以上学员占20%。[4]西班牙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学习权,由教育部开发了《大学老年项目》,将老年教育融入大学中,采用向社会老龄团体开放大学的形式,由获得认可的大学向老年人提供老年项目和课程,帮助老年人获得更高水平的教育,甚至获得相应学历和学位。三是普通高校中开设第三龄大学。1991年,芬兰教育主管部门正式规定第三龄大学成为开放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行更加灵活的教学计划,学员可以参加系列讲座、各类研讨班,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以参加“老年之家”学习活动。
3.社区型老年教育办学
美国2000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法》中规定了基于年龄为标准的联邦补助金项目,联邦政府据此启动了许多老年教育项目,强调各州政府结合学区发展实际,出台涉老政策,并依据此法落实老年人的学习权利,建立了联邦协调部门—老龄委员会,而州和地方政府也相应建立了老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其中的《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方案》及《退休老人志愿工作方案》使美国形成了“社区型”老年教育办学模式。该模式依托社区,采取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三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社区老年大学。其中,正规教育来自于高等教育机构,非正规教育来自于社区学院,非正式教育来自于民间教育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加拿大依托社区建立自我管理模式的老年教育组织,并实行政府投资办学、高等教育机构办学和基于社区的民间办学等多种老年教育形态,班里的学员既是学习者,又承担大部分甚至是全部课程的授课任务。[5]
4.老年人自发组织的老年教育
英国《老年人教育权利论坛宣言》提出老年人的学习场所应该多元化,这些场所包括学校、成人中心、照护中心等,同时观照老年人生理特点和实际学习需求,号召包括成人教育、健康、社会服务与志愿组织的各机构等积极参与老年教育办学,并加强协调、合作,以便使各社区老年人拥有学习机会。在此政策指导下,英国形成了“自助式”老年教育办学模式,又称“自下而上”办学。学员参与学校行政管理,经费的来源不再依赖政府资助;自主开发课程,并承担相应教学任务,将“教与学”融为一体;接受和呼吁专业教育机构、地方当局及志愿者团体为老年教育提供多种服务;通过向学员收取会费、申请资助和接受募捐等方式,使经费来源多元化;在老年教育组织或社团定期举办的学习班中,参加者自由组合,相互教授技能。[6]
除了上述四种老年教育办学形式外,世界各国还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重要传播媒介,依托开放大学进行老年教育。如1992年英国开放大学老年学生研究组调查数据显示,当时60岁以上老年学员已占同龄学员的90%。美国等发达国家按照退休制度规定建立的退休学习学院及在政府政策和法律支持下举办的非营利老人学习营、老年人服务信息系统、Stepherds中心等很受欢迎。日本市町村教育委员会主办的高龄者大学、老年学院、老年体育大学、老年福利大学、长寿大学等老年教育办学模式,在发展老年教育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我国老年教育的办学模式
1.老年学校(大学)教育
老年学校(大学)是我国老年教育最重要的办学模式。根据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的通知精神,1983年山东省老年大学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老年教育正规办学模式诞生。1985年,我国老年大学达61所,在校学员4万多人。1988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成立并召开了全国代表大会。同年底,全国各类老年学校和老年大学发展到900多所,在校学员超过了13万人。
20世纪90年代,老年大学逐步向市县级和乡镇扩展,四川省就有乡镇老年大学68所。为了保证少数民族老年人的受教育权,部分地区举办了少数民族老年大学,如新疆老年大学就是具有西部地区特色的老年教育学校。进入21世纪,有些老年大学形成了多学科、多层次、多学制的综合性老年教育基地。2005年,西藏老年大学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省级老年大学全覆盖。2007年以来,许多地区的老年学校的教育环境和相应教学硬件有了很大改观,建起了高标准的教学大楼,配备了先进的教学设备。《2010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国各类老年学校达49 289所,在校人数达587万。[7]
2.社区老年教育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年)》强调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老年教育。全国各省市为贯彻落实这一纲要,纷纷对社区老年教育工作做出了规划和部署。《關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提出:“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中国老龄事业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要求各地各级政府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促进非正规老年教育(如社区老年教育和老年社团)的发展。民政部启动“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至2005年底,该计划总投资134亿元人民币,建成“星光老年之家”3.2万个,受益老年人超过3000万,促进了社区老年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提出: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完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8]
3.远程老年教育
《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规定:“要充分发挥各类成人学校和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媒设施和手段在老年教育中的作用。”1996年,上海老年大学联合上海教育电视台和上海电视大学率先开办“空中老年大学”,吸引了30多万老年人参与学习。上海市计委等联合颁发《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提出了老年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大力发展老年电视教学,到2010年要开设10门以上老年教育课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再次强调各地要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为此,上海电视大学于2005年开办了“网上老年大学”,更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受教育权,使各地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开展学习和接受教育。2011年,上海电视大学联合上海老年大学开办了老年学历教育。
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的指导下,以“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增长知识,陶冶情操,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主要目的的老年人自发组织的自娱自乐活动逐渐开展起来。他们就近利用公共场所和设施,自发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教育活动。大型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以及各种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机构通过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报告会,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教育活动,丰富了老年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三)中外老年教育办学模式的比较与反思
中外老年教育办学模式多元化是既成事实,且逐渐走向专业化、科学化。国外老年教育的保障制度趋于法制化,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力确保老年教育办学模式和相应保障制度走向正规化。如英国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教育改革法案》《扩充与高等教育法案》等法律政策,对老年教育的某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后续老年教育办学模式的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美国《老年人法》《成人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国内志愿服务法》《高等教育法》《综合就业训练法》《禁止歧视老人法》等[9]重要老年教育法案的制定,使老年教育政策的实施有了合法性,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独立的老年教育专门法律体系,为推动老年教育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我国老年教育办学模式的确立和保障还停留在纲要、通知、条例、规划、计划、意见等指导、鼓励、号召等层面,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足,稳定性和继承性无法保证。虽然国家层面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教育法》以及地方法规为补充的老年教育法律体系,但缺乏对老年教育宗旨、原则、发展步骤、职能、教育内容和模式、运作等一系列问题的认定,忽略了老年教育的整体性,存在缺乏相应标准、责权不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另外,中外老年教育的办学主体趋于多元化,主要体现在办学机构的多样化。例如,日本形成政府福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机构、民间机构等为主要办学机构的办学模式。法国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第三年龄大学,兼有非政府组织提供老年教育办学模式。英国形成由专业教育机构、地方当局和志愿者团体提供老年教育的办学模式。我国形成老年学校教育、老年远程教育、社区老年教育等老年教育办学模式,但鉴于中国老年教育仍处于初创时期,应着力突破单一依赖政府资源供给的老年教育体制和机制,增加普通高校对老年教育的介入力度,吸纳公益机构、志愿者团体、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设立老年教育项目,重点培植和引导老年人依托自身力量形成教育集合体和社团组织,从而推动老年教育多元化发展。[10]
三、中外老年教育的课程建设
加强老年教育课程建设是提升老年教育质量的主要环节,是落实老年教育政策理念和举措的关键,也是各国老年教育政策关注和规定的重要内容。
(一)国外老年教育的课程建设
1.选择多元化的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是老年人学习的对象,承载着重要的政策理念和举措。它源于社会文化,并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鉴于政策、文化的不同,各国课程内容的选择各有特点,都在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贴近老年人的兴趣、丰富老年人的生活。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加拿大联邦政府邀请课程专家对老年教育课程开发和建设进行顶层设计,通过互联网进行老年教育规划,并为55岁以上老年人开办专业课。根据《志愿者服务法》《综合就业训练法》规定,美国老人游学营将老年人旅游和学习相结合,课程包括文化旅游、文化游览和家访等实地考察以及远足、单车旅行等课外活动。[11]同时,还设置国际课程,创造条件让老年人出国考察不同国家的文化、民情和历史。美国《综合就业训练法》规定,50岁以上成年人有权接受来自社会各界提供的职业训练和就业辅导课程,并享有受训期间的生活和交通补助津贴、意外保险及各项优惠福利,退休学院还开设退休准备教育、退休后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死亡教育等贴近老年人实际的课程内容。
2.开设不同层次的课程
鉴于老年群体个性、生理特征和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很多国家的老年教育政策要求设置不同层次的课程,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学习需求。根据《终生學习振兴法》相关规定,日本老年教育课程设置呈现多样化特点,其中,市民学院前两年主要开设一般教学课程,教会老年人如何交往和再学习的一般常识。后两年开设“温暖福利课”“舒适健康课”“趣味信息课”“乡土史课程”四个科目的专门课程。事实上,日本各地方民政厅和教育董事会开设的老年教育课程占60%,其中体育和各类娱乐课程占15%。[12]加拿大第三龄大学课程在逐年增加,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学习类课程和研究性课程。前者如国际时事政策等,后者如构建不同民族和代际间相互理解的桥梁等。
3.开发多样化的课程形式
国外老年教育课程既有普通高校开设的正规课程形式,也有民间的非正规自主学习,同时还有形式多样的专题和系列讲座。老年学员可以自愿组成学习小组进行讨论,可以到正规大学跟班就读,也可以有组织地进行国内外旅游参观,利用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场馆学习。俄罗斯圣彼得堡老年大学是一所政府办学和民间办学为一体的高等学校,该办学机构将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相结合。1998年,由圣彼得堡欧洲协会创办的“欧洲老人之家”的课程安排非常丰富,上至抽象的文学艺术理论、自然与生态,下至街道史、演讲与口才等,这些课程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了扩大老年人的知识面,该学校开设外语班并组织学员去国外交流学习。国家社会福利委员会为了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拟定了多个涉老项目。1996年,芬兰韦斯屈来市开展了针对中老年失业群体的《老年人重返劳动市场》的再就业计划。该计划由芬兰劳动部和欧洲社会基金提供经费,其主旨是反对老年人歧视,通过进行各类活动和开展学术研究,解决老年人生活实际问题,借助互联网等和国外老年人进行交流活动,建立跨国交往关系。
(二)我国老年教育的课程建设
《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提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成为我国老年教育的课程建设方向。《关于加强老年文化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在课程设置上,要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因需施教;在教学方法上,要灵活多样,体现寓教于乐”的要求。在这些政策精神指导下,我国老年教育课程建设呈现多元化趋势。
我国老年教育课程在内容选择上重视政治内容的学习。《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明确指出的“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就包括组织退休老干部学习时事政策,接受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引导老年人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使他们过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老年生活,成为当时思想文化领域和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把开展老年人的文化活动列入了主要议事日程,各地老年大学联系实际对老年人开展理论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活动。
《关于老龄工作情况与今后活动计划要点》的通知指出,1983年至1985年期间要“积极开展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老年病学和老年体育、老年教育等科学研究活动。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部委、单位从事实际工作的干部进行各种专题学术讨论,撰写社会调查、学术论文,从实践到理论研究解决这个重大的多学科、多部门的社会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同时推动有关部门拟定或制定保护老年人的收入、保健、医疗、住房、家庭和社会福利、教育等有关法令和规定”。
《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提出:“要广泛开展以老年自我保健、疾病防治知识为主的老年健康教育,给予指导和服务,使广大老年人掌握基本的保健知识。”“农村要重视对老年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因此,在课程实践中,健身操、太极拳、绘画、唱歌、舞蹈以及实用知识等课程开设非常多,而且很受欢迎。与此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高科技课程和提高老年人生活品味的课程进入老年教育领域,如电脑编程、陶艺品鉴等。
就课程形式而言,我国老年教育课程主要是活动型的教育, 如组织老年人晨练、跳老年交谊舞、打太极拳、社会公益演出等。随着社会发展,老年教育网络课程也逐渐走进老年人的生活,发达地区老年大学开发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课程形态,并开始使用混合教学模式,而且课程内容逐渐转向侧重于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积极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将成为我国老年教育课程建设的重要方向,推进养教一体化,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康复教育一体化服务。[13]
(三)中外老年教育课程建设的比较与反思
国内外老年教育课程内容和方式趋于多样化,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及老年人生理特点、身心发展规律进行课程建设,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美国《高等教育法案》规定要举办适宜老年人的文化培训与休闲教育等活动,并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制定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的学习方案。法国老年教育课程以生活应用和文化陶冶为主;英国老年教育以健身、技能和理论课程为主;美国非常重视老年人的人力资源开发,再就业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中外老年教育课程内容都包括健康教育、社会服务教育、娱乐教育、生活教育、心理教育等,但我国老年教育课程缺乏职业教育、再就业教育、退休准备教育、退休后教育和死亡教育等内容。
就课程形式而言,国外老年教育课程非常注重课堂教育、社会实践教育、旅游教育的结合以及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合和再建构。而现阶段我国老年教育课程主要以“活动”型课程为主,而且区域课程发展很不平衡。上海师范大学老年大学明确提出课程系列化和标准化要求,各门课程都制定教学大纲和执行规范。而西部老年大学课程设置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多参照普通高校的课程体系开设一些学科。未来政策指导方向可以聚焦创新教学方法,积极探索体验式学习、远程学习、在线学习等模式,将课堂学习和各类文化活动相结合,引导开展读书、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支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团队。
我国老年教育的未来课程建设应该依据老年教育政策的价值追求,结合老年人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改变以往休闲、娱乐教育为主的课程内容,细分老年人的教育需求,开发和设计有助于增强老年人适应日新月异社会生活以及参与社会活动能力的课程,适当增加一些职业培训和再就业课程,补充老年人退休后生活教育和死亡教育等方面的课程内容。同时,综合各类老年教育办学模式,构建科学的老年教育课程体系,促进我国老年教育专业化、科学化、系统化,有针对性地激发老年人的潜能,充实其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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