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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协同双主体深度融合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4-06-05

张良

摘要:校企合作作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目前的校企合作仍停留在以职业院校为主、企业较少参与的模式中,这种模式存在校企双主体功能缺失、融合形式单一、自主性较差、相关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督等问题。针对当前职业教育校企融合面临的困境,本文在协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挥校企双主体功能,搭建校企协同深度融合各类平台,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以及加强执行监督等对策,进一步推动校企协同深度融合的策略。

关键词:校企融合 协同理论 双主体 问题及对策

课题:本文系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校企协同‘双主体多平台现代班组长型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2016SJD880062)研究成果。

随着工业城市化的飞速发展,我国而临着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型的巨大挑战,对高技术、高技能、高层次实用型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职业教育在我国的人才培养和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统计,截至2015年,我国已建设职业院校1.33万所,在校生近3000万人,平均每年毕业学生1000万人左右,成为全球拥有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的国家之一,并位列前茅。然而,巨大的教学规模导致人均教育资源稀释,大大降低了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尤其是对于学校和企业双主体而言,即使校方达不到培养教育高职人才的目标,也无法让企业获取与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性人才,整体上弱化了职业教育的职能作用。因此,从只重量不重质的粗放型发展转向重质又重量的集约型发展,成为职业教育的必然选择。校企合作作为我国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和办学模式,完成了“以工代学”或“以学代工”的传统模式向“工学结合”培养模式转变。但是,目前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基于协同理论,探讨校企协同双主体在深度融合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为推动校企深度融合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一、校企协同双主体的关系

“协同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哈肯教授提出的,研究的是一个开放系统如何通过自己内部的协同作用,自主达到空间和功能上的平衡。在校企合作中运用协同理论,假设在职业教育体系中引入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主体参量,融入原有的职业院校与社会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构成一个由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新型职教协同系统,各子系统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从而促使高等普通学校和行业企业之问的校企合作系统的整体效应得到最大提升。在校企合作系统中,学校和企业是最重要的两个主体。

一方而,高等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供应方主体,其职能在于制订专业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保障。为此,高等职业院校必须积极主动地寻求与其自身相关的企业合作。

另一方而,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需求方主体,其目标在于寻找合适的技能型人才,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主体需要重视校企合作,提供与企业自身发展相关的具体人才要求,并善于提供校企合作的项目,促进双方合作,迫使高等职业院校主体制订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更多满足企业利益诉求的高层次人才。

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只有相互联系、相互合作,才能使校企合作的资源得到整合和充分利用,才能构建和谐发展的合作关系,推动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度融合,为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职业教育校企协同深度融合发展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职业教育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教育特点,构建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校企合作多由高校主导、政府协调、企业参与,造成企业主体缺失,难以发挥校企合作双主体的作用,使得校企协同深度融合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如下。

1.校企协同双主体功能缺失

“工学结合”的校企合作主体为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随着校企协同、深度融合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的主体地位越来越明显,同时其主体功能的强弱分化也愈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对等,“一头热”现象严重。高等职业院校作為主导方,虽然充分认识到了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并且设置了相关的专业课程,但是对企业需求方向仍处于观望状态,普遍采用“放羊式”的实训实习方式,没有将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真正地紧密结合起来。而企业作为另一个主体,缺乏推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内在动力,主体能动性不强,认为人才市场的存在足以获取高技能人才,并不需要全部依赖高等职业院校的对应提供,积极性不高,没有看到校企合作的长远利益,甚至将校企合作当做额外负担。此外,由于当前的职业院校更多地承担教学任务而在科研方而较弱,企业的创新技术难题无法得到解决,也不能获取最新的研究成果进行转化,职业院校更难以从企业获取最新的技术发展方向,从而没有能力对专业改革创新,更无法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设定科研方向和开展相应技术服务。职业院校与企业双方缺少专业对等交接和对应的专业项目合作,导致校企双方的利益需求出现偏差,内生动力不足,校企合作难以进行深度融合。

2.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形式单一,自主性较差

我国的校企合作形式较为单一,并且很难建立长久且稳定的合作关系。当前校企合作方式以实习实训为主,而在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教学资源开发等方而,缺乏实质性合作。同时,在众多成功的校企合作项目中,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原本就有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单纯通过政府引导协调或是校企双方自主达成的合作项目较少,校企合作关系薄弱,自主性较差。

3.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相关制度不健全

在校企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对等的基础上,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是校企合作难以深度发展的难题之一。究其原因,首先,企业主体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其次,缺少相关的校企合作细则,权责边界模糊,导致多数校企合作纸上谈兵,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再次,缺乏必要的监督主体和监督机制,也是导致校企合作无法深度融合的一大障碍。

4.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执行力度不够

近几年,关于推动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不断推出,志在加强校企合作深度融合。但是,对于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主体来讲,虽有合作融合意愿,但是执行力较差。如,大多数高等职业院校只为企业提供实训实习人员,而这些人员在企业中只能从事单调重复且低效的工作,并不能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导致企业将校企合作视为提供合作资金而不进行后期培训管理,进而造成人才流失甚至直接经济损失等。

三、校企协同双主体深度融合的对策分析

校企协同深度融合的根本目的,在于高校主体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企业主体达到满足自身发展的利益需求,获取高技术、高技能、高层次实用型人才,提高自身研发生产实力等。高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双主体只有形成协同效应,才能有效推进校企深度融合。

1.发挥校企双主体功能

当前,职业院校及其学生作为校企合作的直接受益者之一,承担着为社会经济发展输出技能型人才的重任。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过程中,职业学校的培养教育要更加突显服务功能,以企业诉求为导向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依据企业实际生产环节和流程制订配套的、具有特色的教学课程,创新实训实习模式,努力培养符合企业实际生产岗位的技能型人才,发挥职业院校在校企协同合作中的供应方主体功能。具体来讲,基于协同理论,在推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发展的基础上,纳入高等院校进入校企合作,共享科研能力,积极推动科研成果的转换,为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注入新鲜血液。

对于企业主体来说,首先要进行思想观念的转变,明确企业在校企深度融合中的主体地位,着眼于长远利益,而不仅仅是起辅助作用。企业的利益诉求是推动校企合作最主要的动力。其次,主动与职业院校分享需求信息,共建特色合作专业,共享实训实习基地,共同开发技术服务。同时,将校企合作纳入文化建设,适当投入合作资金等,为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2.搭建校企协同深度融合平台

在发挥校企合作协同主体功能的同时,政府还应当发挥引导协调功能,配合职业院校和企业双主体搭建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平台。校企合作中“工学结合”思想理念和办学模式的提出,是结合我国高等教育本身特点,学习借鉴西方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和实践经验,并在职业教育改革进程中不断探索和实践出来的。然而,校企合作经推广发展至今,还处在将职业院校和企业的两种资源进行簡单整合的阶段。在校企协同深度融合过程中,需要职业院校和企业双主体共同构建校企深度融合平台,包括资源共享平台、合作实施平台、监督管理平台等。首先,各企业所在行业要积极构建校企协同深度融合的资源共享平台,定期向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供需信息,制定相关行业的专业标准、岗位资格标准、行业培训规划、提供行业人才需求预测等,做好校企双方合作的中介桥梁,有针对性地为校企合作提供资源共享和信息服务。其次,职业院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应当搭建校企协同深度融合的实施平台,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以岗位技能标准为目标设置课程体系,以校企合作项目为依托开展岗位实训实习等,为校企协同合作深度融合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企业作为协同主体同样也要进行平台的建设,除了履行提供企业需求、岗位标准、合作项目、实训岗位基地等参与职能之外,还可以通过自行独立开办职业院校充当校企合作的实施平台。此外,政府要支持建设校企协同深度融合平台,运用行政权力推进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等,更好地服务于职业教育改革。

3.完善校企协同深度融合制度

从校企合作的发展现状来看,西方发达国家诸如美国、澳大利亚等的职业教育改革实践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成熟长效的深度融合机制,尤其对调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双主体的自主积极性等,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我国在《教育法》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为规范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并未提出一些校企融合的实际操作性建议。不难发现,我国无论国家层而还是地方层而,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领域的政策法规尚处于初创阶段,亟待完善。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政策等应与当地经济发展、职业技能创新、企业管理及其文化建设等内容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企业主体主动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并保障企业主体在校企合作中的合法权益,将企业主体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还应结合职业院校的特点,为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确保学生群体利益不受侵害等。其次,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机制,对校企协同深度融合有着重要影响。任何一个校企合作项目,涉及教育教学与管理服务的各个方而,在推进过程中必将受到诸多过程性因素影响,应优化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机制,改善职业院校的治理体系,为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提供一个更为开放透明的实施空间。此外,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各类平台运营也需要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支撑,如在资源共享平台运营过程中注重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信息等。

4.加强校企协同深度融合监督

校企合作是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模式之一,校企协同深度融合还处于初级阶段,离不开政府和行业组织等的协调配合,更离不开对校企合作主体的管理监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校企合作的监督评估,职业院校和企业双主体都需要设定特定的监管职能部门(如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对接,推动落实校企合作深度融合项目的执行。比如,在职业院校就业指导中心、科研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推进学院教科研与政府、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时,依托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实施监督,促进学院校企合作工作质量的提升。此外,政府部门还应依托行政权力和管理职能,以法律于段确保校企合作的责任义务及具体细节落实到位,保障校企合作中的学生团体、企业主体及职业院校等利益主体的权益;行业组织作为校企合作相关标准的制定者和协调者,更应加强自我监督,保证校企合作中的各类标准更为科学合理、校企合作实施流程更为规范。校企合作作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是“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的转变成果,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目前的校企合作仍停留在职业学校主体推进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改革等为基础、企业主体较少参与的被动处理模式中,容易出现校企双主体功能缺失、融合形式单一、自主性较差、相关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督等问题。本文旨在协同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认为需要发挥校企双主体功能,搭建校企协同深度融合各类平台,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以及加强执行监督,进一步推动校企协同深度融合。但是,在此过程中,校企协同深度融合还未形成完备的融合体系,仅有校企双主体还不够,仍需要立足现实问题,调动政府、行业组织及高等院校等主体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在校企合作中实现“1+1>2”,取得更多的职业教育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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