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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勒工名”,历史上的制度遗产

时间:2024-04-23

曾勋

《吕 氏春秋·孟冬记》提到,“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意思就是,国家强制工匠将名字刻在器具上面,一旦发现产品的质量有问题,负责产品质量的官员“大工尹”将对不合格产品“按名索骥”,追究处罚相关责任人。

秦国能在列国的纷争割据中脱颖而出,以富国强兵之势一统天下,这种相对比较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功不可没。“物勒工名”的优良传统之后被沿袭下来,并起到了监督产品、工程质量的作用。

汉承秦制,物勒工名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官营机构制作的器物或修建的工程,内容一般包括制作日期、生产机构、官员名字、工匠名字和数量,以及器物或工程编号等。后来,勒名形式又扩大到生产机构、主造官员、监造官员、生产工匠。

唐代在实行“物勒工名”的基础上,对制度进行了升华。当时,官府对手工业实行工匠征集制度,为了确保官作坊的技术骨干保持一定数量,政府为工匠设立“匠籍”,子弟要世袭匠籍,有关部门对传授技艺严格考核、监督,甚至对不真正履行义务者进行处分。

由于重视工匠精神并进行了相关的制度建设,唐代涌现了一大批技艺精湛的工匠或工匠家族。曾参加建造昭陵、翠微宫、玉华宫等大型工程的阎立德,便是唐代杰出的建筑工程师。

崇宁二年(1103年),北宋官方颁布了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书《营造法式》,设立公共工程建设的各项标准。宋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一切都向着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方向迈进,因此有学者认为,宋代的“物勒工名”传统已开始演化成“商标”形态,拥有这一品牌的工匠一改被动的“物勒工名”,而主动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留下独有的标志,以便跟其他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物勒工名”在中国是一个渊远流长的优良传统和优秀的管理制度,造就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有的至今仍保存完好,如赵州桥、佛宫寺木塔、故宫等。该制度确立了生产者、监造者及生产机构之間对产品的质量责任关系,从而加强了国家对手工业生产和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管。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中国制造业与建造业,都面临着新的挑战,弘扬“工匠精神”成为了新的时代议题。而“物勒工名”的制度遗产,仍闪烁价值之光,其中明晰、严厉的问责理念在管理上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在其他领域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比如,某些官员的分管下属集体出问题,究其原因,就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落实全程留痕管理、加大点名道姓的通报以增强问责效果,与“物勒工名”有异曲同工之妙。

公正用权、廉洁自律,需要制度的保驾护航,追溯历史发现,“物勒工名”这一反映古人智慧的制度,有值得今人学习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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