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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关于生成改革的意识形态生产

时间:2024-04-24

陈蕾

摘 要:面对改革初期的困难与障碍,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保持执政党意识形态符号系统的基础上,将原有意识形态中乌托邦的成分进行消解,将信仰主义、平均主义等理想因素进行剥离和剔除,同时加入对社会主义价值的论述、对时代发展脉搏和契机的洞察以及对人民群众利益和愿望的体察,以此实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一脉相承下的与时俱进,在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合法性依据的同时保证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权威性与合法性。

关键词:邓小平;改革;意识形态

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03-03

追溯历史,面对改革初期的困难与障碍,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意识形态和制度这两个层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创新和发展。特别是在意识形态领域,通过消融极左思潮在人民心中聚结的思想坚冰和观念尘垢,为改革开放的展开乃至成功扫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一、矫正意识形态的极端倾向,反“左”防右

在我党鞏固与壮大的历史中,反“左”、反右这两条战线斗争始终是贯穿其中的。对此,邓小平本人也是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的。他说:“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建国后,1957—1978年,我们吃亏都在‘左。”[1]“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1]的确,从当时的国内形势来看,确实是“左”的错误思想成为了影响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主要思想障碍。例如,在“左”的思想的影响下,有些人动不动就拿所谓的姓“社”还是姓“资”去衡量事物;把企业兼并和优化劳动组合说成是“大鱼吃小鱼”的资本主义;把学习国外先进技术、经营方式与管理方式说成是崇洋媚外;甚至还有人利用人们对资本主义及其丑恶现象深恶痛绝的心理,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说成是农民走回头路、搞单干,是背离社会主义方向……针对这一问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就带领全党专门针对经济建设与阶级斗争关系问题的“左”倾错误思想,进行了认真清理,同时还尖锐地指出某些人以所谓的“社会改革”的名义鼓吹资本主义的实质。

实践证明,正是在“反‘左防右”思想的指导下,我们用实事求是取代了“两个凡是”,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取代了僵化、封闭和停滞,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有关党的基本路线的概括和表述。

二、强调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评价标准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在这里,“消灭私有制”指的是用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取代私有制。然而,关于社会究竟应该如何占有生产资料,马克思和恩格斯却没有(当然也不可能)做出详细的论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不仅从理论构想成为了现实存在,而且,在现实中,社会主义还实际创造了两种社会所有制(公有制),即集体所有制和全面所有制。但是在现实中,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却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对待这两种公有制以及在他们之外的非公有制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如何看待和构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同时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核心焦点的重大问题。

从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到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主义,无一例外地都把不断改造和提升生产关系作为一个基本目标,将希望寄托在以先进的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之上。但是,经历建国初期的挫折之后,邓小平深刻意识到,必须回归社会主义的本质,由一味强调改造和提升生产关系转变为重视生产力发展水平。因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如果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的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慢,还谈什么优越性?”[3]所以,“我们不要资本主义,但是我们也不要贫穷的社会主义,我们要发达的、生产力发展的、使国家富强的社会主义。”[3]同时,在此基础上,邓小平还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状况做出了一个科学的基本判断,那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他指出:“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现在我们正在向这个路上走。”[1]这里所说的“事实上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指的正是处在初级的不发达阶段的社会主义。在这样一个阶段,邓小平进一步强调,我们既不能盲目地只追求生产关系的提升,而不顾生产力的实际发展状况;同时也务必要将发展生产力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正是基于这一科学认识和判断,我们党一方面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治国总纲领、总方针和总政策,实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最根本的拨乱反正[4];同时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政策及实践领域,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我们也对所有制进行了与改革开放之前完全不同的调整,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

三、剥离计划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必然关联

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经济计划性的明确论述,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为指导思想,并在现实中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在起初,无论是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主义,都始终坚持计划经济,并将计划看成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属性,认为抛弃了计划就等于背离了社会主义。但现实永远都是最具有说服力的。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计划经济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它不仅造成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而且由于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最终导致“一大二公”和对个人利益的绝对否定。结果,在我国,形成了一个10亿人的“大锅饭”,严重扼杀了人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于是,要挽救百废待兴的中国,克服计划经济所带来的弊端,无疑成为了我们实行改革、进行攻坚克难的重中之重。然而,要迈出这一步,其中一个必要的先决条件就是必须剥离计划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必然关联。这样一项工作同样也首先是从意识形态领域实现突破的。这个过程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进行新的阐发和解释。邓小平对此做了专门的论述,他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通过这些明显去除了有关计划经济、公有制等这些过去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密不可分的要素的话语,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市场经济设置了存在空间,并进而为社会主义经济提供了一种除计划经济、公有制之外的新的选择机制。第二个阶段,是以爱国主义的广阔包容力,揭去长期以来贴在计划和市场上面的特定的制度标签,创建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由于经济全球化在客观上不仅会造成经济的“去国家化”,而且也会给民族国家对公民社会的控制制造困难。因此,在决定输入(市场经济)全球化之前,中国的政治领导人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在面对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意识形态中有关计划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必然关联的内容的时候,如何为自身和公众论证这种输入的正当性。面对这一问题,“爱国主义”此时就成为了一种意识形态的工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通过将爱国主义和全球主義这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主义”进行调和的方式,来推动人们接受并鼓励(市场经济)全球化。简单地说,就是让广大民众意识到,全球主义能够并且可以作为建设一个足以抵抗西方的强大中国的适时的手段,其方式就是通过发展经济来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毋庸置疑,“经济发展”这一目标和诉求是国人在1976年以后就已经首先取得的共识。于是,为上至整个中国下至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上的“出路”,以便通过提升经济实力带动政治地位提高的方式,来实现民族和国家的繁荣富强,成为了推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意识形态创新发展的内容和目的所在。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牵引之下,民众的激情从政治利益逐渐转向了经济利益,整个社会也逐渐建构起以利益为基础的新秩序,中国开始由政治社会转向了经济社会。第三个阶段,就是在前两个阶段的铺垫之下,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由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郑重地写入了中国历史——以意识形态创新发展重要成就的面貌,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和特征之一,同时也为处于历史转折点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明了方向。

四、丰富按劳分配的内涵

马克思在阐明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揭示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趋势的基础上创立了按劳分配理论,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进一步论证了在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消费品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此为依据,现实中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将按劳分配看成是社会主义能够、并且一定要实现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原则。但是,在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左”的错误思潮以及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等错误思想的干扰下,按劳分配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偏差,致使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压抑,使本应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也在很大程度上欠缺活力,从而最终造成全国范围的共同贫穷。面对这种情况,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邓小平敏锐地觉察到,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而言,我们实际上是无法真正实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经典式的按劳分配方式的,但同时,作为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我们又必须对按劳分配原则持一以贯之的态度。这就需要我们对按劳分配原则进行丰富和发展,赋予其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时代内涵,并以此完成在按劳分配问题上的拨乱反正。

首先,针对国内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左”的思潮,邓小平一方面重申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另一方面,反复强调我们必须正确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那么,何谓“正确”?那就是,第一,按劳分配必须根据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等体现出差别。第二,按劳分配绝不仅仅是按政治态度分配,也不仅仅是按资格分配,而是在政治态度好的情况下,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第三,按劳分配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的成绩,合格的才允许提级,不合格的就不提。

其次,针对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的错误思想,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论和政策,并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以决定的形式将其确定为党的一大政策;同时强调,虽然允许“部分先富”,但一定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两极分化。正如邓小平在《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才能团结起来》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说真是走了邪路了。”[1]

五、扛起民主法治的大旗

除了“思想解放”“实事求是”以外,“民主法治”是邓小平复出后扛起的第三面大旗。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曾经明确指出,“首先是解放思想”,而“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3]由此可见,在邓小平看来,思想解放是前提,实事求是是根本,民主法治则是条件和关键。其中,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发扬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且把民主与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是邓小平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和特征。

实践证明,在邓小平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和思想的引领下,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意识形态实现了又一次重大推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也就此做出了重大调整。因为民主法治不只意味着一种制度化的领导者的民主选举(选拔)程序和民主决策程序,同时更意味着我国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随着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日益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也随之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11-375.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6.

[3]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28-231.

[4] 杨春长,王聚英.论反“左”反右——中国共产党反对错误倾向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武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1:97.

[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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