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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影响

时间:2024-04-24

邢聪聪

摘 要: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是目前国内新政策引导下农业发展的新趋势。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发展诸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形式会给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带来不同于传统经营形式的变化。相对于传统散户的经营形式,分析目前国内推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机制,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与农业发展新趋势相适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转移性收入;影响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18-02

引言

一直以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占比较小,这也正暗示了未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的提升上具有较大的空间。

在十八大“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同时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的新型政策指导下,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是目前国内新政策引导下农业发展的新趋势。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发展诸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形式将会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产生新的影响,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较少,从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角度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和新政策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的影响。分析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目前国内推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农民各收入来源的机制,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与农业发展新趋势相适应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农民财产性收入指农村居民通过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金融资产或者其他生产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性收入,包括利息、租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等。目前中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征地补偿收入,其中利息、股息以及红利收入仍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而目前我国农民的财产权不可交易,无法从市场上获得诸如房产增值收入、土地增值收入等财产性收入,而且在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趋势之下深入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目前存在的土地制度缺陷以及农村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的收入较低,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目前农民财产性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比重最低且增长缓慢。

目前,我国正推进经营体制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都将以土地流转为前提。随着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推进,农地流转规模也将显著扩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出现不同于传统散户经营时的增加。

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伴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会带来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但要使土地流转显著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得以明晰,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同时提升农村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征地补偿,还要保证农民获得土地流转后土地增值的收益,在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农民集中居住以后还应赋予农民对房屋的产权,从多个环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影响

农民转移性收入指农民不需要付出任何资料以及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目前农民获得转移性收入的渠道主要是获得政府对农业以及农民的各项补贴补助。2000年以来,由于农业税的免除、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助等政策推行以及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构建,农民转移性收入增加明显,在农民人均收入中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增长率最高。但相对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农民从政府各项补贴中获得的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民转移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较低。

在已有政府通过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助等政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推行农村经营体制创新,鼓励土地流转,创新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政府鼓励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必然会增加对土地流转环节、农民进行大规模生产经营以及转出土地的农村居民落户城镇等相关方面的扶持与补贴。因此,伴随着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推进,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也会出现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下已有农业补贴的更快的增长。

但由于目前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刚刚起步,在农业补助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在对土地流转环节的补贴当中,目前政府要求土地流转项目的规模标准较高,规模小的农户获得的补贴较少甚至为零,而目前通过获得流转土地形成较大规模的从而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的农业生产者比重较低,同时,政府对对转出土地的农户的补贴补偿机制不完善。而且现行农业补贴以每个人名下的承包地,而不是以生产的粮食为标准进行补贴,现行诸如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补贴政策只是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补贴,而没有补贴流转的土地,这便使农业生产大户获得较低的政府补贴。因此,要使农业经营创新下农民转移性真正实现突破性增长,政府在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还应改善滞后的补贴政策,对农民流转得来的土地进行补贴,同时对适度规模的农户而不仅仅对超大规模经营的农户进行补贴,使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村合作社倾斜,加快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进程,同时完善转出土地的农村居民的后期补贴与保障,在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中多环节促进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提高。

结语

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会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带来相对于传统散户经营形式下更显著的增长。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影响,主要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深入伴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农民从依靠土地和宅基地等获得的财产性收入会提升,但农民财产性收入显著提高也需要土地流转制度得以完善才能实现。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对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影响,主要是在政府鼓励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会带来相关扶持补贴的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由此会持续增加,但农民的转移性收入的显著增长需要政府相关补贴政策能相应地适应新的经营形式发展趋势的需要。

总之,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会带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农民转移性收入的显著提升,但伴随着新的经营形式的发展,政策等方面也应适应这一趋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优化,从而能保证农民各项收入都能显著增长,真正实现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 何磊,吴雪.土地利用结构演变与农民增收的关系研究[J].农业经济,2013,(5):71-72.

[2] 李先玲.基于农民收入结构的农村土地流转分析[J].特区经济,2010,(10):164-166.

[3] 孙豪良.关于我国现行农业补贴政策调整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1):115.

[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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