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4
杨传兰
摘 要: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损越来越严重,儿童发展权受阻,为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进行研究。在分析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内涵的基础上,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实际状况和立法现状展开分析,进而探求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受损的原因,并对留守儿童发展权的顺利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留守儿童;发展权;儿童权益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26-03
目前对留守儿童的研究比较多,而从法学角度进行探析留守儿童相关权益,特别是从发展权角度进行研究的比较少,但是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来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其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发展权等相关人权对于留守儿童未来发展和社会未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基本内涵
作为综合性的权利,人权是每个人享有的生存和发展等诸方面的权利,正如学者所说:“在人权的应然意义上人人平等,即应当把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来对待,承认并尊重儿童与其他人一样拥有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以及其他方面的人权。”即,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是指儿童具有的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儿童个人的天赋人权;既指个人发展权,也是指集体发展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展兒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实现儿童尊重和自我尊重,增强儿童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但是,儿童发展权不同于成人发展权,因为成年人是个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自己完全的自主意识,可以自主决定,在平等基础上享有发展权。而儿童基于心智、年龄等方面的限制,自主意识受限,并不能完全决定享有平等发展权,基于其能力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必须要由成年人加以注意引导和关注,才可能真正享有发展权。
作为时代的产物,农村留守儿童尽管作为儿童的组成部分和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发展权等人权,可能基于年龄等限制,无法享有完全的发展权,但并不能排除留守儿童享有发展权,只是由于缺失父母的有效监护和经济方面等原因,使农村留守儿童在享有发展权方面更受限于其自身的特点。首先,留守儿童发展权易受到侵害。留守儿童大部分父母外出,缺少父母的监护和关爱,容易出现性格孤僻、懦弱自卑等心理问题,加上经济方面的限制,使留守儿童发展权相对于普通未成年人发展权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其次,留守儿童发展权内容具有局限性。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原因是为了解决经济方面的压力,让家庭和孩子享有更高的经济条件,但往往缺少了父母的亲情陪伴和谆谆教导,反而使孩子受教育权以及培养特长等方面受限,与其他未成年人相对而言享有的发展机会少些,在平等发展权的享有上体现了因起跑线的不同而带来的受限或缺失,让孩子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容易成为空话。
二、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现状
(一)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实际状况
目前,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和谐社会特定阶段的产物并不可能即刻消失,相反还会存续下去。而农村留守儿童其权益受损现象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了和谐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留守儿童身体健康发展受到侵害。留守儿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无法亲自行使监护权。尽管可能存在隔代监护或者自我监护等,但由于缺少了父母的关爱和保护,溺水、烧伤、划伤、被虐等伤童事件时有发生,如2015年6月9日深夜,贵州毕节,14岁少年张启刚带着三个妹妹,在门窗紧闭的楼房中服下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如2012年的冬夜,5个躲在垃圾箱里的农村留守男孩烧炭取暖,一氧化碳中毒而亡的例子。而且对大多数留守儿童来说,经济方面的条件限制使其能够勉强保证其生存和基本的学习,但是如课外知识的增加则使其成为奢望。其次,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留守儿童精神文明方面的健康发展。尽管是义务教育,但是留守儿童在多数情况下基于各种观念的影响会被认为是问题学生,会遭到歧视,学习无法保证,而逃学、打架事件、留返于网吧更是成为家常便饭,更甚至和社会不良人员接触因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严重危害社会。如2015年6月10日,湖南衡阳界牌镇一对姐妹被同村12岁的留守儿童陈某某毒死。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早在2012年就曾指出,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农村留守儿童是农村社会建设的中流砥柱,是未来和谐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只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个人的发展权才能促进农村集体的发展权,进而保证整个中国和谐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实践情况与期望相差甚远。
(二)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同时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间接提出了儿童发展权。而《未成年人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把未成年人发展权作为一项权利真正确定下来,同时明确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为了适用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增加可操作性《儿童发展纲要》提出了具体的细则。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遏制侵害留守儿童权益,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以家庭为依托的前提下进行各个环节的安排和部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救助保护机制,同时明确了家、政、校、社的责任,形成四下共抓的关爱服务体系,以减少儿童权益受损的现状。
当然,我国其他法律如《婚姻法》对儿童利益也进行了关注,但是法律中没有明确提出留守儿童。
三、留守儿童发展权受阻的原因分析
(一)对留守儿童人权保护的意识淡薄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对儿童权利规定较多,但是现实生活中对儿童利益尤其留守儿童利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关键因素之一就是对儿童发展权利意识保护的淡薄。首先,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中国现行政策等的影响,中国父母对儿童权利意识比较薄弱。生活实践中中国父母对未成年人关爱表现出大约三种不同的态度 。其一,父母把孩子当成小皇帝,包办孩子的一切,让孩子凌驾于成人之上,孩子成为了凌驾之上的特权者,导致孩子的霸道、自我的性格,从而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其二,父母受传统文化影响,把孩子当成了附属物,当成了权利的客体,孩子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平时斥责比较多,打骂比较多,使孩子胆小怕事,还有父母对孩子采用放羊的态度,不管不问任其发展。正是父母没有正确对待孩子,没有考虑孩子的权利,使孩子不能很好地享有发展权。其三,公众和政府对孩子的态度。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的环境和经济条件,公众和政府并不能给孩子提供很好的生存空间。特别是现在大多数人都认为孩子是家庭个人的事情,与他人无关,对孩子教育的好坏、未来孩子的生存发展,都是由家庭自身决定的,与公众社会无关,与政府无关,正是这种对留守儿童的态度和孩子发展权利意识保护的淡薄,导致孩子不受重视,缺少法律地位,让孩子的发展成为无关紧要的事情。
(二)规定留守儿童发展权的法律不健全
尽管在目前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托,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婚姻家庭法》为保护基础的儿童发展权保护机制,同时我国又通过通知等形式颁布法律文件,对保护留守儿童权益做特别的规定。但是,这些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而言还远远不够。首先,从法律角度,我国相关的法律只规定了未成年人有发展、受教育以及生存等权利,并没有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予以特别关注,毕竟留守儿童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有自身存在的特点,法律对其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或者解释,从法律层面缺乏对留守儿童发展权进行规制的规定。其次,我国对留守儿童发展权的规定是通过通知等形式,其法律效力比较低,远远不能起到保护留守儿童的作用,更遑论留守儿童的发展。再次,对留守儿童的规定仅仅是法律规定的条文,缺乏操作性,导致缺乏细化和明确具体的相关条款,出现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况。
(三)缺乏国家公权力的监督
正如前所述,我国对于儿童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家庭的私力保护,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进行干预,特别是农村。对于父母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在身边的留守儿童而言,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隔代监护,亲属监护,甚至自我监护等。而正是这种独具特色的私权保护方式让留守儿童面临诸多的问题,让其健康发展成为一大难题。而实践中各个地方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设置了对留守儿童权益进行维护的机构,但是其职责不分,权限不明,甚至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流于形式,造成对留守儿童监管不利,权利受损情况时有发生。
四、对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建议
(一)改变权利意识,促进儿童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留守儿童权益受损、发展权受限的情况,必须扩大法律宣传,提高父母以及公众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一方面改变对父母态度,把儿童作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平等对待,创造条件促进留守儿童的个人人权的健康发展,从心理、精神等方面强调自我发展。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不能仅仅依靠父母和家庭的教育,也离不开公众的影响。所以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在强调父母平等对待留守儿童,注重家庭教育的同时,要强调公众对未成年人的正确态度,作为社会未来的中坚力量,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内部事务,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而公众必须改变态度,既要平等对待未成年人,也要把未成人的健康发展作为大众任务。把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发展作为公众事业,让留守儿童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在和谐的公共环境中培养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强调集体发展权。
(二)确定尊重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则,完善相应的法规
国际社会中为了维护儿童权利确定了尊重儿童尊嚴的原则,这是保护儿童利益实现儿童发展权的内在动力,只有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强调儿童健康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发展。我国承接国际社会对儿童的尊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定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体现了对儿童的尊重和重视。在对待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时,更应该确定该原则,只有尊重其人格尊严才能更好地促进其发展,这是农村儿童发展的动力和关键。强调尊重儿童尊严原则的同时也要修改相应法律,增加留守儿童发展权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措施增加其可执行性,同时进一步提高规定留守儿童发展权的法律层次,而不是仅仅凭借行政性的规范文件来取代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地位。总之,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是以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为基础的,只有充分体现对儿童的尊重和儿童的自我尊重,强调儿童应有的权利,才能真正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发展。
(三)加强监督,强调国家公权力介入
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责任,更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因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的保障必须加强国家公权力监督。首先,设置专门机构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行使进行监督。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方面,必须保障父母有一方留在家中陪伴子女,尽量消除隔代监护、自我监护以及其他亲属监护的现象。如果经济条件确实很差,无法保障生活的前提下,一方也尽量就近工作。如果出现留守儿童父母都缺失或者不能行使监护权时,可以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代为行使监护权,必要时可以对不行使监护权的父母予以惩罚,以保障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其次,建立专门的信息追踪系统对留守儿童以及父母的现状进行监督。对于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外出或一方外出,特别是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进行信息追踪,确保留守儿童物质生活上的保障。
总之,留守儿童发展权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其是农村发展的中流砥柱,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协作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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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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