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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4-06-05

滕俊强

摘 要: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往往关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经济价值 , 在经济竞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相关立法起步晚,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也是市场主体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商业秘密很容易成为企业成败的重要因素,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

1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三个特点: 秘密性,有价性和保密性。同时也体现了他所包括的具体范围,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它们的集合。 在国外,商业秘密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涉及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因此受到企业的极大重视。在美国和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很早就被人们关注,随着对成文法的重视,也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案和法条规定,而普通法系国家的保护则起步的较晚,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其进行保护,辅以合同法、刑法、民法的部分法规,从而形成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系统。在复杂多变的国内与国际环境中,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起步较晚,缺乏系統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立法体系仍不完善。

首先,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行相对较为分散,而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的侧重点都不尽相同, 相关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性,因此在概念的界定,体系上较为混乱,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很难贯彻实施。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所涉及的法律和规定制度通常都很繁杂,涉及到各类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性规章。零散且不协调的法律,也很容易导致相关规定之间缺乏配合,易于滋生法律冲突。 分散不统一的多层级立法,法出多门,必然导致各层级立法缺乏协调性,因此法律冲突的产生不可避免。其次,诉讼过程中保护机制较为缺乏,目前我国在对商业秘密中的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时,尽管有程序的制度保障,但责任承担的最终方式还是要依靠诉讼这一根本方式。我国法律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对相关的诉讼程序设计并不严密,缺乏很明显的保障制度上明显缺乏完整性。最后,法律对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不足。当前以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作为民事损害赔偿计算的方法,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但这只是一种恢复性的赔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商业秘密的恶意侵权进行惩罚性赔偿。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严密,缺乏必要的保障制度,处罚的方式较为单调,很难实现对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保护。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也并不明显,目前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弊端逐渐显露。

2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一,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目前的情况是,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立法看起来好像比较全面,实则相对分散、不协调、操作性不强,具体到司法中,法律适用的不同意会给法官在案件中进行法律适用造成困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仅仅将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和合同的当事人,这个范围显得过窄,有关法律规章液分散于多个法律法规的之中。况且专门立法也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保证商业秘密立法内容统一、体系协调、结构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尽快的收集信息,科学、系统的构建属于商业秘密的特定保护法律机制。

第二,完善商业秘密诉讼保护制度。尽管法律上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但是最终责任的承担还是要依靠诉讼这个根本方式,我国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在相关的诉讼程序方面并不严密,关于如何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全措施而避免受到二次伤害, 我国在诉讼程序上并未作出相关规定。 在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的问题也没有相关保护程序,因此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进行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来降低可能受到的损失,在举证方面也应该与民事诉讼有所区别。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多样化并且隐蔽性强,由原告来举证不能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其实是不太合理的,我们不妨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以此让侵权人来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力度较轻也很难产生震慑作用,惩罚的方式和范围必须扩大。要进一步提高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从源头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预防,提高赔偿费用,通过加倍处罚等制度,是侵权人支付高额的赔偿费,既能最大程度的弥补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还能对侵权人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再次侵权的可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金的提高可以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提高其自觉性。加大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制度也非常有必要,因为相比起其他保护,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和职权性,能更好地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3小结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重要筹码。而我国目前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做的仍然不是很到位,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制度不够健全。因此制定统一的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体系非常重要,需要我们针对当前的问题和现实情况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本文提出目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之处,希望能够加快制定并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张耕.商业秘密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

[2]刘介明,杨祝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完善建议[J].知识产权,2012(11).

[3]李哲.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3.

[4]王永欣.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若干建议[J].商情,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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