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关于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垫付费用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4-06-05

王聪

摘 要:当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较多,如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增加社会正能量,就成为摆在我们司法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垫付费用;交通事故;司法实践

一、法院对垫付费用的处理方法及裁判理由

所谓垫付费用,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形势所迫或其他客观原因,由肇事者救治伤者或者维修对方车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垫付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抢救、治疗伤员所花费的医疗费、抢救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二是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坏,维修所垫付的费用。虽然垫付现象时有发生,但进入到赔偿程序,对于肇事所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如何处理,是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还是由垫付人另案起诉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莫衷一是。纵观目前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垫付人垫付的费用不属于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范围,依法不予一并解决,由垫付人自行理赔或另行起诉。②垫付人垫付的费用可以由法院一并予以解决,但是需要垫付人提起反诉,或在庭审中提出,且得到原告和保险公司的同意。③垫付人垫付的费用应当由法院一并予以解决,法院应当在诉讼中主动释明。

另案处理的做法固然遵循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或可以避免在被告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出现“原告赔被告”的尴尬,但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即垫付者另行向受害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的难度比较大,因为基于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矛盾,或者受害人的治療尚未终结,垫付者很难从受害人那里拿回垫付的费用。而因为垫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保险合同的约束,当垫付者向保险公司追偿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条款拒绝赔偿,垫付者想从保险公司拿到垫付的费用更加难。所以,可能最终解决的途径还是到法院起诉才能拿回垫付的费用,这样就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讼累,一案二讼,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关于一并处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法院对垫付费用未作出处理,垫付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面临的将是严格的理赔条件和较长的理赔程序,而且保险公司可能以各种理由予以克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垫付人选择妥协、退让的态度,自身的权利将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如果垫付者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而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已直接赔付受害者,那么垫付人向受害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时,可能判决后都无法顺利拿到款项,导致诉讼失去实际意义。不管是哪种结果,不仅增加了垫付人的诉累,而且浪费了法院极其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处理纠纷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庭审时,包括受害者、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和实际经营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肇事者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一般都会到庭,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当庭陈述,便于法院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法院错过这种有利的时机,对垫付费用采取冷处理或不处理的方式的话,在随后的保险合同诉讼中,可能会因受害人等关键性人物未到庭,而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法院做出的判决可能会有失偏颇。

(三)有利于善良风俗的传递,增添社会正能量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的抢救是刻不容缓的,而且是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肇事者作为事故现场的第一义务人,大部分情况下都会积极地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自觉、主动地垫付医疗费等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有效地缓解受害人同肇事者之间的矛盾。如果法院没有对垫付费用一并解决,不仅给垫付人增添了麻烦,也带来了损失。这意味着这种善行得不到支持,久而久之,肇事者观念中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肇事后不愿垫付费用。

三、一并处理的程序困境分析

从目前各地法院将垫付人垫付费用一并解决的判决来看,常见的表述有两种:第一种是在区分受害人支付的费用和垫付者垫付的费用的基础上,判决由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将垫付人垫付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垫付人,即相当于垫付人提出一个反诉;第二种是把垫付的费用一并作为受害者的损失,判决由保险公司将全部赔偿款包括垫付人垫付费用一并支付给受害人,再由受害人将垫付人垫付的费用返还给垫付人,或者判决垫付者垫付的费用在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款项中优先受偿,即相当于受害人增加诉讼请求。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在程序上都不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四、关于一并处理的可行性做法

为了厘清法院判决垫付人垫付费用一并解决的程序障碍,保障实现公平正义、高效便民的目标,探索和创新审判方式方法极其重要。笔者认为,鉴于垫付情况的多发性,法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中,应当在庭前主动了解垫付情况并做好释明工作,鼓励和支持垫付人主动出示相关票据,并经过当庭质证,确认垫付数额。具体应按受害人起诉请求中将垫付款扣除与否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受害人未将垫付款在起诉标的额中扣除,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首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足额赔偿,并对这些赔偿项目数额中查实已由车主垫付的,判决受害人予以等额返还车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及限额部分的垫付款,依法判决车主分担并直接抵作赔偿款。

二是受害人已将垫付款在诉请的项目及数额中扣除的,对该诉求判决赔偿的同时,在查明相关垫付款如属于交强险应该承担的项目时,直接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返还车主。为了避免法院诉讼费用的流失,可以比照反诉的处理方式,由垫付人先向法院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相当于“两案一诉”。

法院判决交通事故中垫付人垫付的费用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任何科学、合理、可行的做法均可以经过实践的不断检验和发展,而向真理不断靠近。

参考文献:

[1]聂武鹏.论医院垫付交通事故受害者医疗费后追偿问题[D].中山大学,2011.

[2]陈立烽,廖丽婷,吴燕春.无证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能不能追偿[J].人民政坛,2012(12):43-43.

[3]孙晓芳,生潇.保险公司应对醉酒驾驶肇事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J].人民司法,2010(16):28-32.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