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摘 要: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国家扩大农民消费政策的逐步出台,农民改建或新建住房的风气日浓。但是,当前农村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大多数农村建设队伍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他们大多是自雇的,由个别工匠组织。既没有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建设资质。结果,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管理松散,安全意识薄弱,劳动工具简单,容易造成损坏。
关键词:承揽合同;帮工;雇佣合同
一、农村建房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认定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对于建房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成为认定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因为在法律上,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后果具有原则性的差别。属于雇佣关系的,劳动者个人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个体手工艺人在承包活动中受伤,除订货人有委托、指示过失外,订货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人身伤害事故中,个体工匠往往主张根据雇佣关系承担责任,而房屋建设者往往通过合同关系进行辩护。在实践中,承包商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劳动力来完成工作,这与雇员在雇佣关系中的劳动义务相同。在农村房屋建设中,即使承包活动,建设者也经常在房屋建设中有指导和管理活动,有的甚至自己参与房屋建设,并提供相应的工人。等待着。因此,如何区分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难点。
承包关系是承包人根据定购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支付定单报酬的法律关系。承包商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其目的是工作成果。 雇佣关系是指提供服务的员工与支付报酬的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旨在提供服务。 只要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服务,只要服务产生了雇主的预期结果,雇员就有权要求雇员支付报酬。
在目前农村建房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存在,并且常存在两者并存情况。在雇佣关系中,往往由建房户雇佣个体工匠和个别帮工进行施工,施工材料、施工工具等由建房户提供,个体工匠只负责提供劳务,而且雇佣关系中,在农村雇员往往在建房户家吃饭,建房户按日支付固定的劳务费。而对于承揽关系,农村建房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大包工”,一种是“小包工”。“大包工”一般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后,一切施工过程建房户不再参与。“小包工”是建房户自己备好原材料交给施工方施工,施工过程中建房户根据不同情况也有不同程度的参与,对施工方往往还进行指挥、安排、监督、管理,如提供劳动工具,在包工队人力不够时,有的建房户还要请人帮忙。
二、农村建房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承担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如果仅存在单一的法律关系,只要确定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责任问题就不难确定。但在现实建房过程中,往往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并存,此时如何确定责任人成为难点。如甲将农村建房整个工程包给乙施工,乙又雇佣丙干活,在干活过程中,丙受伤。在此种情况下,应弄清所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再确定各方当事人有无责任。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系承揽关系,乙与丙之间系雇佣关系。丙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乙作为其雇主应该承担责任。作为建筑物的家庭,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员工因就业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活动,承包商或分包商知道或应该这样做。如果雇主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格或生产安全条件,他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看出,如果雇主有资格和安全条件,建设单位有选择和委任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对于“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缺乏一个直观的标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农村私人住房承包商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安全生产条件。《国务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是建设家庭的基础。确定承包商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是不可能的。因此该条件在司法实务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农村建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个体工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建房户损失的,个体工匠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对此,亦应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两种情况。
(1)双方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交付的工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修理、改造、减少报酬和赔偿损失。承包商对瑕疵担保责任既是一种法律责任,又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成果有瑕疵,不论承包商是否有过错,承包商都应承担责任。
(2)双方为雇佣关系时,个体工匠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建房户财产损失的,个体工匠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甲雇佣乙为其新房铺设地砖,甲在铺设过程中已发现部分空鼓现象,并向乙提出,乙认为是正常现象未予注意,铺完后几天内发现更多地砖存在空鼓现象,甲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空鼓率为60%,空鼓现象是因为乙未按规范规定的施工要点进行操作。为此甲重新雇人进行返工修复,花费修复费用15000元,现甲要求乙赔偿其损失15000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雇员是否应该对雇主财产的损失负责。9条1款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賠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根据本条规定,当一个员工造成损害的第三方的财产和员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雇主,但本文没有明确员工是否应该对雇主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然而,它可以从本文的立法意图,如果一个员工对雇主造成财产损失了,他或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也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有利于规范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自觉地采取行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降低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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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月,前郭县永业商贸有限公司区域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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