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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4-06-05

邱吉珥

摘 要:法律是现代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和实际问题的处理准绳之一,因社会环境持续变化,需要对法律条文做更多的分析和优化。基于此,本文以解除财产保全担保面临的法律纠纷作为切入点,简述解除条件不明确、无形担保的处理复杂等情况,再以此为基础,重点给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明确解除条件、并案处理、强调针对性处理等,以期通过分析问题、完善理论,为后续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财产保全担保;解除条件;并案处理;无形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一般可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两类。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则是指在诉讼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出现双方/单方对裁决情况不满,认为财产保全错误,或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诉讼,要求将财产保全担保解除的情况。我国对该情况的规定并不完善,实际处理也存在困难,需要加以分析、优化。

1解除财产保全担保面临的法律纠纷

1.1解除条件不明确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担保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解除财产保全担保方面,只出具了框架性意见,因实际法律纠纷情况往往各有差异,框架性意见难以作为处理的明确依据。如原则上规定,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赔偿的标准、导致损失的因素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约束条件等均没有明确,这对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困扰。此外财产保全担保解除的执行时间、条目、项目、资产类别等也不明确,同样影响具体工作的开展[1]。

1.2多案处理造成的界限模糊

部分案件在完成初步审理后,还会面临多案继发的问题,影响了财产保全担保解除相关工作。2017年我国某地曾出现多个案件牵涉到一位当事人、且案件存在明显关联的情况,在1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时,当事人(被诉讼人)提供现金担保,其资金与2号案件存在牵连;2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时,当事人提供汽车担保,汽车则与3号案件存在牵连,不同案件的诉讼人均对财产保全担保情况提出了质疑,但被诉讼人认为应完成审理后再分析是否解除,复杂的诉讼情况也导致了财产保全担保解除方面的困扰。

1.3无形担保的处理复杂

我国现行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允许当事人进行无形担保,如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信用担保无法用资金衡量,如果诉讼牵涉到的资金规模较大,何以确定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足够可信,解除时如何保证全过程的公信力,这些情况都对实际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也是未来工作中需要考虑和解决的焦点问题[2]。

2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建议

2.1明确解除条件

为提升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积极作用,必须就解除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使制度得到法律条文的支撑。相关部门可在现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条目的细化,增加其适用性。如我国江苏省、北京市等地做出过地方性规定,在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由明确条文“被申请人主张因错误保全给其造成損失,追究申请人赔偿责任时,法院不得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这一条文可作为参考,细化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条件为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提出两种情况。申请人提出解除时,要求出具明确的申请书,给出理由,由法院进行斟酌分析,判定其合理性。之后由当地对各类申请理由进行汇总,了解其规律特点,形成法律条文,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2.2并案处理

并案处理可以应对复杂案件、牵连较多案件中,财产保全担保解除时的困扰,各地可以先明确“并案”标准,之后给出工作流程,形成明确的、规范的框架,作为财产保全担保解除的依据。如两起案件牵涉到相同的被诉讼人,且案件之中存在因果关系/经济纠纷,需要合并两起案件,评析其中牵涉到的财产部分,综合考虑两起案件的保护需要,再酌定保护内容和解除条件。如被诉讼人面临债务负担,包括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债务和作为企业法人代表需承担的企业债务,这种情况下,不能允许其以个人资产进行财产保全担保,可将其资产进行拆分,去除伴侣部分等,之后将债务纠纷的两起案件合并进行分析,考虑如何进行财产保全担保、在何种条件下可准予解除等。并案处理时需要注意处理过程的规范性,避免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失,保证其基本权利不被侵犯。

2.3强调针对性处理

与并案处理相对,很多案件不存在并案的需求,在进行财产保全担保、尝试解除时,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环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允许裁定后的上诉,二是合理进行错误保全的界定。我国对大部分案件进行审理时,都允许双方上诉,以财产保全担保以及其解除作为对象,可允许就该项工作单独提出上述申请,脱离审判结果或者不直接与审判结果连带上述。司法部门结合案件基本信息,对上述问题进行二次裁定,给出财产保全担保的依据、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依据等信息,确保其完全符合法律要求。错误保全的界定方面,应合理进行被起诉人财产的划分,如某人负债无力偿还,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分析其财产中的个人部分,避免将共同财产纳入其中,担保、解除时,也需要给出规范化的工作流程,给出财产报表,分割情况以及解除的理由,且允许该负债人员了解报表,保证工作的合法性。

3总结

综上,面临日益复杂的各类社会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条文开始出现种种不足,解除财产保全担保面临的法律纠纷较为多样,如解除条件不明确、多案处理造成的界限模糊、无形担保的处理等,为求予以应对,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明确解除条件,尝试并案处理,并强调结合案情特点进行针对性处理。以此应对现有法律条文的不足,使各类安全的处置实现有法可依,提升法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王雪,李勇,王月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社会效益与风险审查[J].中国保险,2018(01):40-44.

[2]胡伟峰.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提起与错误保全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J].人民司法(案例),2017(32):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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