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5
孟祖民
摘 要:根据挪用公款的罪共犯的理论,第三人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的情形下,第三人既要有参与挪的行为,又要有使用的行为,却又不是最终使用人。
关键词:职务犯罪;挪用公款;共犯问题
一、第三人参与挪取的理解
由于第三人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被视为用户并参与挪用第三方的行为,因此根据“公共资金挪用审判”,他可以参考用户参与盗用的理解。 1998年4月6日由高级人民法院解释。解释具体适用法中的某些问题,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以供他人使用,使用者和盗用者,以及犯下或挪用公款的意图,对共犯挪用公款的定罪处罚。
关于“勾结,煽动或参与规划”是否涵盖用户挪用公款的共犯的所有客观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解释”第8条只是一项暗示性规定。其目的是提醒司法人员,“勾结,煽动或参与计划”并未用尽所有使用该人挪用公款的共犯的客观行为,即使“解释”没有规定客观要件。用户挪用公款的同谋。根据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原则,该人的使用构成了对公款的挪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谦虚原则的角度来看,挪用公款罪的重点是利用其职务的国家官员来促进挪用公款。如果用户只是主动要求挪用公款资金,具体的“阴谋,煽动或参与策划”的情节一般不应被视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以防万一。
笔者认为,拨款与用户之间的“勾结,煽动或参与计划”的理解在实践中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首先,用户有意挪用公款,然后在此故意主导并与盗用者沟通,从而导致盗用挪用公款。②盗用者原本有意挪用公款,用户表示他犯了意图,用户表示同意,然后两人计划如何取消公款。③该人的挪用和使用都有自己的公款挪用。两人一拍即合,但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必须参与公共资金的计划和挪用。至于用户是否在特定实现行为中具有积极行为,则不必构成帮凶。为了分析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况下,用户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第一,用户利用该人诱导挪用公款。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不需要参与计划或参与该行为。该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第二,两者都有意挪用公款,并以某种方式表达或暗示达成共识的意义,或者适当的人激励用户作出有罪的意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人被要求使用“参与规划”行为可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但没有必要参与该行为的实施。但是,如果用户在不参与规划的情况下直接参与该行为的行为,作者认为使用该人的行为表明了雇主和盗用者的共同意图,并参与了该行为的规划,并且还应该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
根据上述分析,提交人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解释”第8条只是一个暗示性规则,并不排除使用该人挪用公款的共犯的所有客观行为。
二、第三人要有间接使用公款的行为
要解释上述问题,首先要正确理解挪用公款犯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侵占公款的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以供他人使用,使用者和盗用者,共谋,参与或者计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对挪用公款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解释,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挪用公款“供個人使用”:公共资金用于个人,亲属或其他自然人,以个人的名义,公共资金由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使用公共资金用于其他单位用于谋取私利。
个人使用的定义应将观点转移到使用的性质和形式。所谓的使用意味着“使人,器具,资金等服务于某种目的”据说“个人使用”的本质是利用公共资金谋取私利。为了寻求个人利益,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移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它们都被认为是利润寻求者使用的。“所谓‘个人使用,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让公共资金进入流通领域,让人们利用个人利益。”根据上述两种司法解释,不难看出个人使用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①直接使用公共资金,即按照公共资金的转移拨款。个人利益的原始属性,如使用公共资金进行支付,结算,投资赌博。②间接使用公共资金。也就是说,评估人员将被挪用的公共资金交给其他人直接使用,从而利用了经济利益,晋升和继续教育机会等各种个人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的主观目的,将转移的公共资金挪用给他人是公共资金的使用。除适当者或用户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公共资金,应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况间接使用。根据上述理解,虽然第三方不直接使用公款,但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并直接挪用公款,公款将转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构成转让公款的使用。但是,有必要注意第三方从其他最终用户使用公共资金中获得利益的情况,无论材料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合法或不正当利益,以及公共资金参与公共资金转移时。最终目的地与直接拨款有共同的理解,并希望或允许这样的结果发生,无论利益是从最终用户获得还是从直接拨款,甚至是实际的个人利益,只要主观上为个人利益,无论是否参与决定使用者和如何盈利的决定,都构成了挪用公款的共犯。
三、小结
综上所述,第三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要求其参与了挪的行为,并且有为个人利益而间接使用的行为即可构成。中间的牵线搭桥型:第三人与挪用人和使用人均有主观意思联络(挪用人通过第三人找使用人或者使用人通过第三人找挪用人)。第三人为谋求利益(从挪用人或使用人处谋利益)。第三人对于挪用人有唆使使其产生犯意,帮助其出谋划策,或者实际行动帮其挪用的行为为典型的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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