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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时间:2024-06-05

张慧娟

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周密部署

为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斗争,检察院应结合职能,立足大局,提高政治站位,制定本单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同时成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副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相关干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侦监部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充分发挥侦监部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能作用,聚焦突出问题,紧盯打击重点,加强案件协作,坚持从重从快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涉黑涉恶犯罪。

二、强化业务学习,夯实工作基础

组织检察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贯彻依法严惩方针,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切实把握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运用对照分析学习方法,加深全面掌握和理解,确保吃透精神,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三、提前介入侦查,确保案件质量

研究建立涉黑涉恶案件快速办理通道,建议由领导指定2名以上有经验的员额检察官组建 “涉黑涉恶犯罪办案组”,强化提前介入工作,本着“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配合而不代替”的原则,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针对性意见,确保个案不因证据问题贻误战机;依据“谁逮捕,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要求办案组对捕后取证负督导责任,对侦查终结负核实责任,对捕诉衔接负协调责任,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时限,以高质高效的案件回应群众关切。

四、主动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发挥检察法律监督职能,主动与当地公安局联系,了解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工作开展情况,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共同商议在专项斗争中加强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合作机制。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沟通,对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提出建议,做到积极联系、信息互通。对于属于专项斗争范围的案件,要求办案单位深挖彻查,不能就案办案,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基层监察委员会。

要精准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任务,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要及时通报移交;同时还要做好此類案件提前介入,加强与法院、侦查机关案件沟通对接,积极引导取证,有力保障此类犯罪案件质量。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强化整体联动、严把案件质量

针对公安机关案件定性把握不准确,对证据收集固定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最大程度落实快捕快诉。综合运用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纠正漏捕漏诉等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促进黑恶势力犯罪执行到位。加强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确保办理的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六、及时回头梳理,落实复查督办

通过复查案件,对近两年来因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开展“回头看”活动,全面排查涉黑涉恶可能涉及的罪名,梳理核实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撤销案件或继续侦查取证的建议,纠正不批捕案件长期“挂案”现象,纠正存疑不捕案件久侦不决的问题。

七、聚焦突出问题、严惩“保护伞”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纪委监察开战前前期摸排工作。源头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利用村组干部、社区民警,特情耳目、治理积极分子等力量,全面开展“村霸”“旗霸”等黑恶线索摸排工作,全方位、多领域排查掌握涉黑涉恶活动线索。

坚持依法严惩方针,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领域、依法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对于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件的,要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及时逮捕,防止降格处理,要在审查逮捕办理过程中排出干扰,坚决打掉“保护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八、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关注氛围

要积极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及时公开案件信息,积极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社会关注氛围。通过检察官以案释法,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大案要案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展示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成就。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涉黑涉恶线索,营造良好的专项斗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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